1、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十一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查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和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
2、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主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各有关部
3、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经营行为;(三)海洋渔业、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种子等货物、物品的经营行为;(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经营行为;(五)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六)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经营行为;(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查获的走私固体
4、废物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涉嫌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中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商务、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邮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任务,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5、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构建全民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对有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投诉。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受理对涉嫌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行为的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预防第十条县级
6、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收集、汇总涉嫌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案件信息和数据,分析研判走私动态,提出预防和应对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构建反走私智慧管控体系。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港(区)口、码头、堤岸、货物集散地、重点路段卡口以及其他走私易发区域设立工作站点,设置监控视频、电子围栏、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等设施,落实监管责任。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治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基层反走私巡防工作机制,组织日常巡
7、查,明确防范重点,定期进行排查,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从事码头经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固体废物处理、成品油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第十六条进出口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本行业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进口货物、物品,应当留存进口货
8、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进口货物、物品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进货发票、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商业单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从事进口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物品,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提供的,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从事进口货物
9、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相关部门无法查明属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按照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查处;发现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海警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提供下列便利:(一)资金账号、发票、证明;(二)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三)装卸、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服务;(四)码头靠泊服务;(五)其他提供便利的情形。第三章查处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联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反走私协作联动,推进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
10、协调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集散地和走私相对集中的成品油、香烟、冻品等货物、物品实施重点查处。第二H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涉嫌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二)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四)查封、扣押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
11、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查处涉嫌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对案件移送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依法协调。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管理涉案财物,对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除、退还。对难以保管的大宗、危险、贵重以及其他需要专门条件进行保管的涉案财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指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对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
12、及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处置。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处理的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相关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涉案财物保管处置费用保障工作。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处置罚没的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查获权利人不明确的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等,应当查明权
13、利人;无法查明权利人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满仍然无法查明权利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及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可以并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知他
14、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拒绝配合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二)包庇、纵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行为;(三)泄露
15、举报人、投诉人信息;(四)违法处理涉案财物;(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剂的“红油”“白油”“蓝油”等);(二)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25年3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一、关于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
16、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对反走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反走私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我省区位特殊,海岸线长居全国第2位,处于对台前沿第一线,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走私任务尤其繁重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国之大者”视野来认识反走私工作,加快推进反走私立法,为遏制走私活动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的需要2015年,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在指导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协调处理反走私疑难问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9年的执法实践,我省在查缉处理、立体防控、基层治理、责任落实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工
17、作经验,随着反走私形势发展变化,有必要、也有条件在2015年省政府规章基础上,制定我省第一部反走私地方性法规,推动各级政府、各打私职能部门更好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三)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反走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是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重要一环。目前全国有4个省已制定省级反走私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临近我省的广东、浙江先后于2014年、2019年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我省作为沿海反走私重点省份之一,亟需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强的反走私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破解执法依据不足、执法震慑力不够等问题,不断增强打击走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推动我省高
18、质量发展贡献打私力量。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预防、查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项目名称反走私立法列入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名称为福建省反走私社会治理条例。然而,在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发现,使用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名称更为妥当。首先,综合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具体实践和方法,作为反走私工作,适用“综合治理”的表述更贴切。其次,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级打私机构均是以“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来命名,这样与工作实践更契合。止匕外,从全国的立法来看,也都以“综合治理”命名。鉴此,继续沿用2015年政府规
19、章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中“综合治理”的表述。(二)关于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二十多个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职责还不够清晰,工作机制还不够有力。为从源头上解决职责和机制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主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第三条)。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
20、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三是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任务,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工作。负有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三)关于构建全民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复杂且覆盖面广,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事关社会安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实践中围绕购运储销环节和人船场企要素,各部门联勤联动还不够密切,区域执法协作、沿海和内陆地区的海陆联动不够深入。为促进整体合力提升,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规定:一是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
21、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第六条)。二是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反走私协作联动,推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整体合力和效能(第八条)。三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构建全民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四)关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近年来执法实践发现,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尚无上位法规定,实践中相关部门查处职责存在争议。为进一步明确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加
22、强全环节、全链条打击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一是从事进口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物品,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执法部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提供,无法提供且无法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按照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查处(第十五条)。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便利(第十六条)。三是依据海关法、海警法等上位法规定,参照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和其他省份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厘清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
23、督管理、烟草专卖、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等执法部门的分工职责,进一步明确查处部门(第十九条)。(五)关于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权限相关部门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的查处措施缺乏依据,拟通过立法明确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解决立法空白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执法部门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以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等措施
24、第二十条)。(六)关于涉案财物管理反走私涉案财物数量多、保管难、费用高等问题,特别是大宗、危险、贵重以及其他需要专门条件进行保管的涉案财物管理问题,长期成为基层执法难点。为解决该困扰执法的实践问题,保障涉案财物保管处置费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执法部门无法保管的大宗、危险、贵重以及其他需要专门条件进行保管的涉案财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指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同时明确可以依法先行处置的情形与保管处置费用保障问题(第二十二条)。二是对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处理的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执法部门应当
25、委托依法设立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第二十三条)。三是对罚没的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以及无人认领涉案财物依法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七)关于法律责任设定鉴于现有对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者及提供便利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依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有必要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科学设定,以利于执法实践。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及其他非法财物,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三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第三十三条)。二是明知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