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装修合同:装饰装潢设计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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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装修合同:装饰装潢设计合同1 特征码 IUhayJGITlZoSoJEkrOO 委托人:_(以下简称“业方” ) 受托人:_,注册办事处位于_(以下简称“设计方” ) 鉴于业方请设计方就“_ 假日酒店”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 )提供室内装潢设计服务, 而设计方亦同意就以下 所述条款与条件,担任本项目所委托之设计方。 业方及设计方兹就本项目之室内装潢设计服务,同意订定下列 条款以资遵循: 1 委托及工作内容 11 业方委任设计方担任本项目之专任室内装潢设计方,并 指定本项目主设计师由设计方的_先生担任 (MrHLLIM) ,设计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12 合同工作内容将限定以下范

2、围内之室内装潢设计: 121 酒店区域(指除酒店内的厨房、机房等专业封闭场所 外的所有客用区域,如餐饮场所、客房、健康中心、俱乐部, 公共区域中的大堂、门庭、楼梯、浮廊通道、消防楼梯间、后 台等整体酒店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场所) 第 2 页 地下层 BM2 地下停车库客用区域、电梯间、相应走廊及消防楼梯间。 地下层 BM1 - 男女员工更衣室 - 员工餐厅 - 员工通道及相应电梯间、楼梯间。 地下层 B1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男女更衣室 - 健身房 - 室内游泳池 - 美容院 - 康乐中心 首层 大堂门庭、过道、消防门及通道 - 酒店大堂及接待前台 - 大堂休息厅 - 宾客电梯厅及内

3、装 - 前台办公室 - 一组男女卫生间 - 大堂客用扶梯及浮廊 第 2 层 第 3 页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全日营业餐厅(西餐厅、咖啡吧) - 主题餐厅 - 一组男女卫生间 - 客用楼梯及浮廊 第 3 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商务中心 - 宴会前厅 - 宴会厅 - _间会议室 - 设有_个贵宾的中式餐馆 - 行政休闲厅 - _组男女卫生间 第 4 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间(其中包括所有豪华标准间、套房) - 行政办公室 - 一组男女卫生间 第 5 至 9 层 - 宾客电梯及通道 第 4 页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间(其中包括豪华标准间、套房、 行政楼层、总

4、统套房) - 9 层上达 10 层城市俱乐部的客用楼梯间、楼梯及浮廊 第 10 层 - 宾客电梯及通道 - 城市俱乐部及水疗中心(SPA) - 一组男女卫生间 本项目中的酒店服务式公寓区域 本项目中的国际女装中心商场区域 本项目中的建筑外立面 本项目中的外围景观设计 13 设计方就前述工作位置进行之工作应尽量与业方之项目 协调员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计划亦需要完全配合业方之规划时 程、设计整合及施工顺序。 2 服务范围 21 设计方的服务分为四(4)个阶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页第 30 条中之说明。 22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设计、平面配置及空间分隔 规划、色系及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范围、

5、家具及陈 设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项目协调员极其它顾问之间的协 调与咨询。 23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与业方或其委任之顾问的咨 第 5 页 询与协商,以获取致一经过整合之设计方案。 24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包括参加由业方或其委托之项目协 调员及其它顾问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会议(请参照本案第 513、69、81(a)及 81(b)条款) 。 25 对与本案标有(*)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需包括色 系与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规范、家具及陈设之遴选, 以及与业方委任之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但不包括任何细部设 计和绘制图说。该细部设计和绘制图说应由业方或其项目协调 员或其委任之顾问提供。

6、 26 对本案标有(*)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将只限于 为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方案的咨询服务。 3 内装设计 业方本着对设计方的完全信任,同时在对设计方的设计成果给 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托设计方担当杭州_假日酒 店的室内装修整体设计。设计方承诺明了业方的建设杭州西湖 畔高标准的,富有特色,环境高雅的五星级酒店的整体意图及 要求,对业方所有的杭州_假日酒店项目进行内部 装修整体设计。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之中,设计方应本着节省项 目业方用于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原则,在不影响设计效果的前 提下尽量降低投入的装修成本。同时在物料的选择,施工工艺 的运用上都应尽量考虑 第 6 页 虑其经济效益并保持设计的独特性

7、、可操作性和经济性,以减 少本项目本身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成本压力。 31 第一阶段:空间设计与家具陈设配置 311 与业方举行前置作业会议或讨论会,确认并建立所有 设计与功能之需求内容、设计程序、进度时程及发展各楼层之 平面配置大样。 312 与业方及其项目协调员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顾问分别协 商以建立内装之设计范围及内容。 313 针对上述第 12 条中指定之所有区域的概要平面设 计的发展整合建筑师之设计理念、业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荐。 314 设计方依据第 12 条约定,与提送所有区域之概要平 面设计予业方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一阶段的完成。平面配置 大样应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间规划,包括地面标高、

8、天棚净高、 平面家俱配置、隔断位置等。 32 第二阶段:理念 321 第二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二 阶段也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此阶段,设计方需发展色 系及配色系统之规划和家具之遴选、地面墙面天花布置、初期 第 7 页 施工图、立面图和透视图之描绘(请参照 81(c)条款)以 便清理室内装潢的基本理念。 322 设计方需送交一份执行内装设计所需包含内部家饰、 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固 定式之内装,其估计费用应由业方的建筑师或经业方任命的估 算师决定。设计方需协助提供估算师所有估算费用所需之装修 配置计划以及建议单价。 323 设计方于提交业方

9、本阶段所需完成之设计图说、装修 材料及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 等的估计费用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二阶段完成。 本阶段设计方提交的成果应充分考虑到结构、水、电、暖通、 照明、音响等其它专业的需求,并按 40 条款给出意见。 A家俱配置图。 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俱图样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装饰拟定规格 表标明编号,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 B建筑资料图 陈述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间隔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 筑师使用。 C天花图 陈述所有有关天花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 灯具之选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专业顾问,如灯光设计人 员,综合于其设计内。 第 8 页 D配电

10、图 陈述有关电器/设备所需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置, 如地台电制、墙身风冷系统、出回风隔栅等。 E地坪饰面图 陈述所需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标高。 所有项目将配合材料规格编号。 33 第三阶段: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 331 第三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三 阶段亦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次阶段,业方、其内装协 调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已提供所有设计方认为必需的数据、 图说等,使设计方能够着手进行最后细部设计、绘制图说和施 工规范的准备工作。 332 设计方需将用于第 12 条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 和家饰,制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

11、料。 本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 述: (a) 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 (b) 图表详列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 术品等。 (c) 在需要时,为不同装修材料和装修方式提供颜色样式和 材质样品。 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 9 页 (a) 室内立面图 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 目、艺术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 (b) 施工大样图 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 (c) 客房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 料样板资料。 (d) 公共区域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窗帘

12、、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 设计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出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 显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 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 的建议。 333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邀请承包商投标或对内装设计工 作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惟所有承包商之 选定均属业方的权责,设计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 履约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34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审批承包商标单或报价的过程上, 协助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 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任何与设计 第 10 页 图说

13、、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料,均需经设计方审验同 意。 34 第四阶段:协调与检验 341 设计方需定期视察施工场所,并需与业方、其建筑师 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 前通知设计方。业方于 提出要求后,设计方应在合理时间和间隔下依工作的进展。关 切业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执行,以确保所有室内装修 工作均已照施工图说、规范与设计之理念进行。 342 设计方需在业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 70 条提 供一名全职的工地协调员(以下称为“工地协调员” )在施工现 场对关于室内装修之工作进行检验,联系并与业方、其项目协 调员或其它顾问、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进行协调。工地内

14、装协 调员应逐日核对数据并提供此数据予任何需要单位,以利室内 装修施工与安装作业进行。 343 工地内部协调员应遵照设计方的指挥并使用设计方之 技术协助以利协调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44 工地内装协调员需有必要只授权和责任,以能代表业 第 11 页 方接受或拒绝任何室内装修工作之成品以维持室内装修工作成 果能达到合理的标准与品质。 345 工地内装协调员应在设计方的指挥下针对第 12 条中 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编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 346 假使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自行雇佣工地内装协调员, 其内装协调员应接受来自设计方的指挥,惟本项工地内装协调 员的所有薪水、红利和费用均由业方

15、负责。 347 设计方(在工地内装协调员之协助下)针对 12 条款 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 建议清单。视为本设计合同第四阶段的完成。 4 除外之合同服务项目 前述条款所述之设计方工作范围与责任并不包括合同没有具体 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围及责任。所有未提及之项目 均应适用本条款并认定为合同外之工作范围。有关该等除外工 作包含下列各项: 41 本项目中除了第 12 条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区域外,属 业方的建筑师极其它顾问之专业及责任范围的所有区域。 42 本项目中除了第 12 条所提的所有工作区域外,所有与 室内装修工作无关的建筑或其它专业工作项目,惟任何影响

16、到 客房结构、户型设计及组合调整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 设计方应针对装饰设计及酒店运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相应的书面 第 12 页 调整要求,以便建筑设计师进行相关的调整。 43 所有照明、电器或机械项目和其它同类项目安装图或配 线图或设计图等。惟任何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计 方仍会依业方的要求给予书面的建议。 44 空调系统设备的设计。但所有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等设 施之整合应依照业方顾问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45 非装饰设计的施工图说或计算数量,或场地钢筋混凝土、 一般性结构工作、给排水配管、照明与所有机械的服务。 46 厨房和洗衣房设备的设计和规范。 47 研究调查业方整体项目

17、预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当地法令之规定而需与地方当局协调,而致需配 合修改设计,或任何为配合取得执照或认可等之申办所需用之 特别图说。 49 任何为与前述合同条款规定之服务区域毫无关联区域所 需之设计及咨询工作。 410 投标和合同文件的准备。然而,设计方需提供业方所有 其于本案范围内之详细设计图说和规范,以为据以包含在其投 标/合同裆中。价目及数量表,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 非属设计方的责任。 411 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及 采购。然而。设计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就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 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和采购阐述与设计意图及主题相 第 13 页 关的意

18、见,并予业方委任之专家密切配合以适切反映专业顾问 的设计理念于设计之中,最终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成果。 412 施工/制造图或竣工图均由业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 商提供。 5 设计工作之执行 为避免双方于设计工作之进行过程中对本案的服务范围有任何 疑义,以下条款规范双方之功能及其责任与义务。 51 设计方需提供如第 30 条之第一至四阶段所规定之设计 图说与进度表和服务。 52 所有计划方案、草图、报告与规范应以中、英文对照制 作,以方便业方人员理解设计方的全部设计意图,且可在任何 工作地点为之,惟设计方必须时时配合与业方或其项目管理单 位之核定时程与进度表提送。 53 所有内装设计图说、家具和照

19、明设施之设计与图说,均 属设计方的著作,在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后,业方享有设计方 提供给业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图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 业方承诺在未经设计方的同意下,业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 本案范围以外之用途,除非是业方用于本项目内的替换、对外 宣传推广或扩充方面。 54 设计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样品外,不得对任何人、团体和 公司发布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货物、代表业方接受 任何的投标,或提供其它服务。 第 14 页 55 所有施工场所及其它所有的会议记录均由业方或其项目 协调员或建筑师制作。所有会议记录均需发送给设计方。除非 因为修改而变更,否则此记录 均视为在会议中正式确认的决定。 5

20、6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需提供所有悬挂框架、托 座、挂钩或其它设备之图说及规范,以为设计方就其木造或装 潢固定物之设计整合人建物主结构,例如梁柱、楼地板、墙壁 和楼梯间。 57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甚或建筑师在设计方的要求下,需 提供存有所有(公制)图说的计算机磁盘。设计方为第一阶段 提供的图说将为 1:100 的比例,而第二及第三阶段的图说将视 各区域的情况为 1:50、1:25 和 1:20 的比例,并将由设计方 指定。 58 于业方自付的成本和费用下,业方需指示其建筑师派用 所有必要的绘图员和绘图办公室之设备以能将设计方的图说汇 入业方的建筑图上,设计方亦需自行提供为达成服务范围所需

21、 之绘图设备和所有耗材及纸张之一切费用。 59 业方需应设计方的请求,供给设计方所有关于设计需求 第 15 页 上所必需的书面数据,让设计方创造一个整合的内装设计。 510 设计方可应业方的请求,提出艺术师/技工或专家,以 执行特殊内装或工程,例如马赛克、雕塑、壁画、雕刻的玻璃 和绘画等。本项艺术师/技工或专家等的聘用需为业方认可,且 其一切费用或津贴需由业方另行商议后由业方支付。 511 设计方需在下列项目中作出建议并协助业方选择: (a) 灯具开关、插座和电话接点。 (b) 装饰的门把和五金配件。 (c) 卫浴器具和五金配件。 用于前述第 12 条中规定的区域。 512 为避免产生争议,在

22、第 30 条中规定的阶段设计工作, 或可在任何次序或以反向顺序或同时进行,但设计方相关服务 费的支付方式将不受应依原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的限制。 513 若业方有所指示,且在获付按 69 条规定可征收的每 日视察费用及按第 81(a)和 81(b)规定的“需补还开支” 的前提下,设计方可在前述任何阶段定期到业方/顾问的办公室 或项目施工地进行海外探访,出席任何协调或检验会议。 6 费用 61 本合同之设计工作的协议服务费为_美元 (_美元)其中包括设计方在工作期间为本项目的原因 所花费的通讯费、邮递费、光盘制作、出图费用、印刷费用、 第 16 页 文具用品等相关的所有杂费。但未包含设计方因

23、本项目所发生 的出差时的人员交通、食宿等需补还开支由条款 80 单独规定。 除此之外业方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以下称之为“协议费用” )需依下列方式支付: (a) 一笔_美元(_美元)或相等于协 议费用的百分之十(_)的款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或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以书面指示设计方动工时立即支付。 (b) 第一阶段 (_) _美元 (c) 第二阶段 (_) _美元 (d) 第三阶段 (_) _美元 (e) 第四阶段 (_)_美元 62 若业方于设计方已经开始的任一阶段或任几阶段的工作 期间,要求依以下第 120 条终止本案,业方需为已开展工作 的任一或任几阶段支付全额费用予设计方,即使该阶段或

24、该等 阶段的工作尚未完成。 63 为免产生争议,纵使业方并未要求或不需要设计方至工 地做检验及协调之工作,但是业方仍应支付设计方所有第四阶 段和所有本条款前列各项所约定的费用。 64 为免产生争议,完成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之计价款的支 付将可不受原依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限制。所有到期之 应付款项应自设计方寄发请款凭证寄达业方之日起日内支付。 65 所有协议费用应为給付设计方的净费用,且必须是已扣 第 17 页 除所有当地必要的所得税、附加费、代扣缴所得税、罚款、规 费或其它捐税或因其他原因的扣减。若有类似前述之税赋或扣 减的情况,业方需自行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并仍需支付设计 方有关上述之协议

25、费用。 66 自请款凭证寄达业方之日起,超过天仍未支付者,将以 每月的利率核算利息。若超过天未支付者,设计方可保留暂 停工作的权利。 67 业方同意设计方于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设计同时进行的 方式下,可依各阶段完成之进程开立请款凭证予业方请示付款。 设计方在开立各阶段请款凭证予业方前,可不受其它阶段设计 的完成与否所限制。 68 业方同意设计方费用的协议费用自本合同日期或业方其 项目协调员指示动工的信件日期起,含盖(3)年的时间。若项 目有所延误或超过工期,业方应在三年期满后付清协议费用予 设计方。对于设计方在项目中的继续参与,业方将按第 93 条 中规定适用的时薪或双方可协议的总额款项,支付设

26、计方项目 超时服务的费用。 69 除了协议费用以外,业方应就设计方在办公室以外所花 的时间支付每日计算的出差 第 18 页 费用。该费用将从设计方离开办公室之日期和时间开始到回返 办公室的日期和时间为止,以每日计算。适用收费率如下,计 算方法按 81c 条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总设计师 每日美元 项目设计师 每日美元 业方同意上述每日出差费用的请款凭证应在每个历月底开立。 7 全职工地内装监理员(一或多位) (如适用) 71 业方可要求设计方聘雇一位或多位工地内装协调员。在 此一状况下,业方同意对设计方除了上述协议费用之外,每月 另行支付聘雇一位或多位协调员的工地内装协调员费用,另加 该总费用的

27、(%)之管理费。本项费用需预先支付且不含中国当 地的所得税、附加费、代扣缴所得税、罚款、规费或其它税捐 或因其它原因的扣减。若有类似前述之税赋或扣减的情况,业 方需自行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理,该期间业方仍需支付设计方有 关工地协调之协调员的费用另加(%)之管理费(不含前述一切 扣减) 。 72 设计方应于每月计价时开立工地内装协调员服务费用的 请款凭证予业方,业方需于接获该请款凭证天内,支付该笔费 用(不含一切扣减) 。工地内装协调员于完整的提供一整月之服 务后,业方需按 1/12 之比例提拔工地内装协调员奖金。奖金必 须于服务期满个月后的当月底支付,或在工地内装协调员的服 第 19 页 务终止付

28、清,以先发者为原则。本项奖金不含前述之一切扣减。 73 于业方指示聘用工地内装协调员后,设计方应即指派一 名工地内装协调员担任前述第 342、343、344 条 之职责,并提供所有的技术支持、绘图设备及文具用品。而业 方必须自费负责之项目如下: (a)一间具空调的办公室; (b)办公室家具、打字机或个人计算机及打印机; (c)电话、传真机以及复印机设备; (d)文秘服务; (e)事务杂费; (f)当地交通费; (g)经济舱机票; (h)三星级饭店或租赁之居所。业方应负责所有租房及水电设 施之押金及居所租金; (i)医疗或医护之费用; (j)个人及意外保险。 为免产生争议,设计方应与土地内装协调

29、员约定,每完成四 (4)个月之工地内装协调工作可返家探亲一(1)星期,业方 变认同此条件。本项返家探亲假期可以累积或按比例计算。 8 需补还开支 81 设计方根据本项目的需要,计划在未来的工作中由主设 第 20 页 计师、项目设计师分别到现场视察指导九次,设计方应就以下 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获得业方的补还。业方承诺按未来实际发 生的次数及合同条款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结算,设计方承诺为 减少业方的开支及节省时间,在此范围内尽量通过其他的方式 如互联网、传真、电话进行沟通,减少出差的次数。 (a) 来往飞机票 设计方委任的总设计师_美元/每次往返 共九次计: _美元 项目设计师_美元/每次往返 共九次

30、计:_ 美元 (b) 在设计方或其职员在代表业方出差时的五星级或四星级 酒店住宿、膳食及当地交通费。 设计方委任的总设计师_ _美元/每天 _天/次 共_次计:_美元 项目设计师_ _美元/每天 _天 /次 共_次计:_美元 (c) 现场视察费 设计方委任的总设计师_美元/每天 每次 _ 天 共_次计:_美元 项目设计师_美元/每天 每次_ 天 共_次计:_美元 (d) 透视图费用。 第 21 页 本项目共需透视效果图_张,每张按_美元 计价。计:US_ 计划本项目设计费以外的需补还开支费用总计为 US_。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项费用至装修完成 并得到业方认可时,控制在总计为 US_范围内

31、。 82 如设计方同时为处理其他业务而出差,以上差旅和生活 费用将按比例分配。 9 设计方额外的服务 91 业方要求增加本案外之设计服务,或要求对第 12 条以 外之其它地区提供设计服务,业方必须依本案第 60 条的方式 和形式支付额外服务的一切费用。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其中 的酒店服务式公寓、国际女装中心商场、建筑物外立面设计要 与设计方的室内设计风格、主题保持一致。设计方承诺在以上 区域免费向业方及业方聘请的其它顾问提供指导,提出建议, 提供咨询服务。设计方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图 说、文档、材料、设计规范、材料样品及其它设计作品可以作 为业主方在本项目其他区域的范本使用。 92 项目设计

32、及图说一经业方核定后,业方若要求设计方修 第 22 页 改设计、内容、范围、图说、样品、细部或其它与本案有关之 工作等,业方需按本案第 93 条时薪之计费方式,再依本案第 60 条的方式和形式支付额外服务的一切费用。本项费用于计 价时,设计方需提送详细工时报表以为对本项目执行服务的左 证。业方若不同意以时薪之方式计费,双方需另行协议以固定 总价之方式办理。 93 第 92 条所述之时薪计费需遵照下列不同职级人员之单 价设计方需另提送祥细工时报表以为对本项目执行服务的左 证。 931 总设计师 每小时_美元 932 项目设计师 每小时_美元 933 助理设计师/绘图组长/资深管理职员每小时 _美

33、元 934 绘图员/一般职员每小时_美元 10 文档所有权及著作权 101 所有设计、图说、文档、材料、设计规范、材料样品及 其它设计作品之著作权,属设计方所有(以下简称“著作权材 料” ) 。所有未经设计方同意而擅自在本项目以外使用著作权材 料,均视为未经授权而侵犯设计方之著作权。业方在本项目范 围内享有著作权材料的所有权,可以用于指导施工、对外宣传、 出版相关的宣传品、刊物。除非事先获得设计方之书面同意且 符合双方可达致之条件,业方不得擅自将本著作权材料用于其 第 23 页 它项目。 11 归功及刊物 111 在适合可行的情况下,为本项目所准备的相关规格书目、 绘图表及施工地标志上,应适当

34、地并入 “LIMTEOWILKESDESIGNWORKS”字样的归功词。 112 所有公开发布将列明 LIMTEOWILKESDESIGNWORKS 为 项目的室内设计顾问。 113 设计方有权发表其与本项目相关的作品。 12 终止合同及部分服务 121 业方可予设计方_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合同。 _天书面通知期满后,本合同将被终止而不影响业方 继续支付以下费用的义务: (a) 所有应付而尚未支付于设计方之款项。 (b) 所有已完成且应付之各阶段的设计服务费用。 (c) 所有对正在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为 免产生争议,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将如同已 完成该阶段或该等阶

35、段而应付的费用。 (d) 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协议费用余额的百分之_的 损害赔偿金。由于设计方的原因引起的业方终止本合同,本条 不适用。 (e) 所有应偿还及实付费用和支出。 122 如因业方的下述各项情况,设计方可在予以业方 第 24 页 _天的书面通知后终止本案: (a) 业方表现出有意放弃此项目。 (b) 业方无法或拒绝或疏于支付到期之费用给设计方。 (c) 业方在司法审判的管理,或遭清算管理,或遭破产管理 的状况下。 (d) 业方不履行本案服务范围需配合设计方的义务或干扰设 计方的工作。 123 依以上第 122 条终止本案后,业方必有以第 121(a) 、 (b) 、 (c) 、 (d)

36、及(e)条规定之细项支付费用于 设计方。 13 转让条款 131 业方及设计方之任一方如未经其另一方书面之方式同意, 不得转让本案予第三方。 14 合同之变更或修正 141 本案内之所有规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除非以书面之方 式并经双方签认,否则,任何对本案之条款及条件的变更或修 正均属无效。 15 合同解释与仲裁 151 于合同执行间,所有发生于业方和设计方间对合同内任 何事务之争议或差异,则应提交单一仲裁人处理,惟若双方无 法就单一仲裁人之选定取得共识,则应提交三名仲裁人决定, 其中双方可各选定一名仲裁人并由此二名仲裁人共同推举第三 第 25 页 名独立之仲裁人。 152 本合同之解释及裁定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或 事项拥有审判权。 16 本合同一式四份,设计方、业方各持两份。合同一经双 方签字即时生效。 兹双方在见证下签署本合同: 签署人:_ 代表:_ 见证人:_ 签署人:_ 代表:_ 见证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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