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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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bFNFoGQdgrMEphpexmtN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 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 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 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人: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 码: 行 业: 电 话: 所有制: 传 真: 占用性质: 年 月 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 个地址: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 2

2、 页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 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 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 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 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

3、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 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 3 页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 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 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 险标的直

4、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 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 4 页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

5、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 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 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 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 12 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

6、保险人自行估价 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 面余额。 第 5 页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 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 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 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 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 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7、,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 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 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 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 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 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 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 第 6 页 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 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 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 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 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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