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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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GF)1 特征码 XJbRPFzgFGVvvRCpfGRo 使用说明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 让宗地界址图 。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 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 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 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 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 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

2、拆迁和场 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 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 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定“七通” 、 “三通”等,并具体说明 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 第 2 页 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 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 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 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国有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 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 市)_市(县)_;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 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 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 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4、# 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 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_,宗地编号_,宗地总面积大写 第 3 页 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 ,其中 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 _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 让宗地界址图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 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 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通, 即通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通,即通 _,但场地尚未拆 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址物状况如下: 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

5、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年期为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 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 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需向出让人 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 第 4 页 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 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土地使用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 _期向出让人支付 上述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 _元(小写_元) ,付款时间: _年_月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 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 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 第 5 页 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 后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 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 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

7、遭受破坏或移运时,受让人应立即 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 一条 受让人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_; 附属建筑物性质 _; 建筑容积率 _ ; 建筑密度 _ ; 建筑限高 _ ; 绿地比例 _ 第 6 页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 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该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 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_ ; (2) _ ; (3) _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 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 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

8、受让 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 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 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 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30 日内,应持本合同 第 7 页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 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为受让 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 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 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

9、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 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 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 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 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申请续期 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 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

10、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 不收回;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 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 第 8 页 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 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 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 符合下列第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

11、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 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 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 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 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 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 第 9 页 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

12、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 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 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 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 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 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

13、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 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 国有土地使用 证 ,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 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 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 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 10 页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

14、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 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 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 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 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 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

15、期履行理由的 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 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 项的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 个 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出让我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 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 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 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 11 页 的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16、。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 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 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2 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工开发 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 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 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 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

17、履行义务,并 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 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 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发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发银行、帐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 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 第 12 页 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 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 议双方协商解决,

18、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款规定的方式 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款之规定生效。 (一)该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准,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该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批 准,本合同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 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 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 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 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 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 (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第 13 页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 北 界 址 图 粘 贴 线 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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