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

上传人:来看看 文档编号:84074 上传时间:2018-11-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 特征码 AVtcmlVZWbsokzlSctMy 一、涉案的基本事实、判决结果及目前情况 本案的被告是一位没有专门的固定工作,以在自己的住处 利用星期天办英语辅导班获取收入的教师,已经离婚。因前妻 与儿子在新加坡因生活遇到困难,急需用钱向一个体业主原告 借钱。原告没有借给,提出购买被告房屋。被告情急之下表示 同意,双方约定价款 29 万元,3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 10 万元,被告书写了“收到房款 10 万元”的收条。20XX 年 3 月 12 日由原告提供,双方签订了建设部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契 约制式合同一份。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私产房(处于

2、抵押中)一 处,面积 150 平方米,总价款 29 万元。契约上定金一栏由原告 填写“壹拾万元” ,契约还约定房款于 4 月 21 日前分两期付清, 被告于 4 月 21 日交房。契约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乙方(注: 买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定金。甲方(注:卖方)中 途悔约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相当于定金数额的 违约金。 ”如迟延履行, “违约方每日赔偿对方总价款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契约第九项为:“契约由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买卖主 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3 月 15 日,原告妻子又交付房款 1.5 万元。被告用原告先期交付的 10 万元中的一部分偿还了银行贷 第 2 页 款

3、。此时,被告前妻发现后以被告已经将房屋抵给自己为由不 同意卖房;被告亦感到房价太低。便于 3 月 18 日通知原告房子 不卖了,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10 万元违约多, 被告认为其要求过高,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原告于 4 月 2 日 向法院以“自己已经交付定金 10 万元,被告将房屋更名”为由 申请诉前保全,查封被告房屋并于 4 月 14 日以“其他权利及相 关权益”案由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 11.5 万元,赔偿违约金 10 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 20XX 年 5 月 29 日以“其 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得纠纷”案由组织交换证据交换。 庭审中原告将双方的契约和被告

4、出具的收到 11、5 万元的两个 收条做为证据提交法庭。一审法院于 20XX 年 6 月 2 日正式开庭。 庭上法官询问原告起诉请求有无变化,原告明确没有。庭上, 原告再次向法庭举证。当庭被告同意返还房款,并按 11.5 万元 房款的赔偿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并加罚 30%。合议 庭进行了调解,原告坚持赔偿 10 万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 分岐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在开庭后等待判决时,原告于 6 月 23 日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起诉。一审法院同日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在第二天又以 “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以最高法院关于 “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

5、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 请求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变更诉讼请求应该在 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再 第 3 页 行起诉予以受理违法为由拒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 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没有采纳被告 的意见,以最高法院“没有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变更诉讼请求再 行起诉就不受理”和原告又以“继续履行合同”起诉“是对自 己民事权利的选择”以及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没有履行障 碍、继续履行为先的原则,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由原告交 付尾欠房款,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按规定承担 相关费用,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含诉讼保全费

6、)。被告 提出上诉。此间,被告委托相关部门对房屋价格进行鉴定,鉴 定价格为 48 万元。被告又以“显失公平”为由向原一审法院起 诉撤销合同,审理中办案法官多次调解,让被告承担部分赔偿, 但原告坚持原赔偿要求,一审法院以所谓“不能戕害法律原则” 为由又驳回被告的撤销之诉。 ,现被告已提出上诉。原二审案件 已经中止审理。 二、对此案一审二个判决的意见和看法。 关于该案的分岐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程序方面;二是实体 处理。关于当事人撤诉后 是否可以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 理主要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识不同。本文不作论述。主要 是对本案的实体处理,特别是对判决“继续履行”谈谈看法。

7、一审法院的主要观点是“当事人是成年人,有完全的行为 能力和认知能力,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合法有 第 4 页 效的合同应以履行为先” , “被告用原告的予付房款付清了贷款, 合同没有履行障碍” 、 “原告自己不对市场进行了解应该自己承 担后果”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是原告“对民事权利 的选择”等。 对于一审判决,笔者不敢敬苟同,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第一、该合同是否生效,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 法院只是笼统地认定了双方签订的契约合法有效,但并没有认 真细致地对合同本身的内容进行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契 约第九项规定“本契约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买卖主管机关审查 批准

8、后生效。 ”该条约定证明,双方的契约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这个生效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签章,即双方当 事人签字划押;另一方面是由房屋买卖主管机关审 审查批准。本案的契约,双方虽然签章,但没有经过房屋买卖 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合同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因而,双方 的契约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契约不具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约束力,更不具有要求对方履行的效力。原告的部分交付房款, 只是一种先期行为,做为被告顶多是缔约过失责任。有人会说, 房屋买卖不需要经过批准,该约定无效,既然无效,就没有约 第 5 页 束力,双方的合同就自然合法有效。但是,房屋的买卖涉及物 权的变动,不允许场外私下交易,双方

9、必须到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且应由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进行审查。一是要审查 双方的真实身份,二是要审查出卖人的所有权状况,是否有权 处分,是否出卖了代管或共有房屋等。于此同时也会对交易价 格进行适当审查。因为房产交易部门往往受税务部门的委托代 收契税,要以鉴定部门鉴定的市场价格收取契税,以避免买、 卖双方串通故意压低价格,少交契税。如果双方真的到房产交 易部门,被告必然会了解到市场的行情。如果在了解行情的情 况下还同意以低价交易,那才说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然而, 双方还没有没有如此办理,而是在只交了少部分房款仅 6 天的 时候就反悔了。这样,就说明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还没 有成就。合同没

10、有发生效力,原告即无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无 权按契约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双方的买卖契约是否已经终止,原告是否还有继续 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笔者认为,即使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已经以自 己的行为终止了原合同,也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 同。因为,退一步说,即使合同生效,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履 行过程中,被告在 3 月 11 日和 3 月 15 日收到原告 11、5 万元 房款款后的第 3 天即已经正式通知不再出卖该房,实际上就是 明确地做出了不卖房、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在被告表示 第 6 页 不再出卖房屋后,至契约约定的 4 月 21 日交房的时间内可以交 清购房余款

11、的情况下,第一没有交清购房余款 17、5 万元或将 此款依法提存;第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 4 月 21 之前没有向 被告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相反是向被告要求以 定金数赔偿 10 万元,在其主张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仍是在合同 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的 4 月 2 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并于 4 月 14 日起诉要求返还房款 11、5 万元,赔偿定金 10 万元。原告 的行为充分证明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选择了要求对方 承担违约金的金钱给付之诉。而此后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后又撤诉的事实进一步证明原告已用行为表明承认终止了房屋 买卖合同;同时也因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2、的事实证明其已经丧失了要求被告继续卖房,即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的权利。之所以这样认为,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虽然 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情形下, 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同时合同法第 110 条对非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也做出三种除外情形:(三)债权人在合 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对此, 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 62 条“当事人就有 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

1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第 7 页 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 要的准备时间” 。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享有随时要求履行的权利。 而在本案的买卖合同中已非常明确地约定了履行时间是当年的 4 月 21 日。从 3 月 12 日到 4 月 21 日有将近 40 天的时间。这 个履行时间,就是合理履行期间。而原告并没有在合同条款明 确约定的这个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所以, 原告已经丧失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告已经 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均做出了选择,即放弃了要求被 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

14、权利,也放弃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 “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权利,而只选择了向被告要求承担违 约金的民事权利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权利。 第三,法院判决继续继续履行是否合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是不考虑合同未生效、合同已经终止等因素, 而是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将 房屋出卖也是错误的,起码是不公平的。这是 为: 1、 原告亦未全部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应该 在 4 月 21 日前分两次 交清全部房款。但实际上原告虽然交了两次房款,但只是 交付了 11、5 万元,只占全部房款的 39、6%,尚不足 40%。就 是被告表示不卖房了,原告也没有对剩余房款进

15、行提存。也就 第 8 页 是说原告也没有全部履行合同。 2、 该房被告已经与前妻于 20XX 年约定将此房抵给前妻, 房子的所有权从某种 意义上说,已经归前妻所有,只是没有办 理过户更名手续。被告的前妻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而原告享 有的是债权请求权。 3、 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有欺骗行为,违反了 “诚实信用”原则。 一是在被告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介绍一 平方米不到 2000 元,而实际上被告所处位置的公房价格尚在 2500 元左右一平方米,原告给被告的私有商品房才出价不到 2000 元;二是开始双方已经书写了买卖协议,协议中并没有约 定定金的内容,也没有定金条款。而原告却

16、用制式契约代替了 书写的协议,并自行在协议上填写了定金 10 万元,并在被告决 定不卖房时索要 10 万定金。发生纠纷后,又欺骗法院说自己交 付了 10 万定金,要求法院进行诉前保全。虽然被告表示同意赔 偿部分损失,但原告却坚决不同意,充分反映出其企图通过买 空卖空房牟取暴利的动机。 第 9 页 4、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在原告未交足房款,房屋未交付, 产权证未更名时,被 告仍然享有物权。所谓物权,就是占有、使用、处分的权 利。被告可以出卖,在物权没有变动之前也可以不卖。至于违 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是另一回事。 5、 整个案件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这个案由 是显而易见的,任 何稍有民法

17、和民事诉讼常识的人都不会产生岐义。令人不 解的是原告却以“其他权利及相关权益纠纷”起诉,并以此案 由进行证据交换,而在开庭时,却又变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 。既然是买卖合同纠纷,就必须审理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 买卖契约,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也必须以双方在合同中 的约定做为判断是非和处理违约行为的根据。在原告与被告签 订的屋买卖契约中第五项明确约定:“乙方(注:买方)中途悔 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定金。甲方(注:卖方)中途悔 约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 约金。 ”如迟延履行, “违约方每日赔偿对方总价款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在这里,违约责任就是两项:“悔约”的赔偿定金

18、;迟 延履行的承担千分之一违约金。被告反悔,在收取部分房款后 不再出卖房屋,就是“悔约” 。 “悔约”就是对契约反悔了,就 是坚决地不再履行合同了。即使不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 人之危、出卖了与前妻约定不得出卖的房屋,悔约的违约责任 第 10 页 就是合同约定的责任。新合同法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叫 “意思自治” ,也就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高于法定。既然契约约 定了悔约要赔偿定金,法院不应该也不能够自行决定适用法定 的“履行为先” 。况且最高法院于 1990 年 2 月 17 日在答复一起 关于买卖房屋在未办理产权证前反悔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 “此 种情况下,房屋的买卖关系尚未成立,是可以反悔的

19、。 ” 6、 从司法实践看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在本 案中诉争的是一处公 民的私有正在使用的住房,并非开发商的商品房。如果是 开发商的房屋,又是空房,判决后能够执行。如果是私房,购 房款已经付清,房屋已经交付,判决继续履行也能执行。但如 同本案,房款未交清,原告有条件和能力交款,也未交清房款。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试 想一下,如果反过来,原告在只交付少部分房款后坚决不同意 继续交房款买房,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金或判决不返还定金, 应该是合理合法的,也是能够执行的。但是,却不能强行判决 其必须购买房屋。因为,如果判决其必须买房屋,就必须判决 其继续交房款,

20、如果其不愿交,或钱少不足以交清房款,又如 何执行。难道能对买房者强制执行,将其原有住房拍卖,执行 卖房款吗?显然不能。所以,反过来判决卖房一方非卖不可,不 卖就强行判决,即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人之常情,更是适用 法律错误。被告是否可以悔约,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判决继续履 第 11 页 行,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在本案中强行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 是对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背离了公平裁判 的精神。 7、 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利于和 谐社会的构建。被告 现在正以此房做教室办英语补习班服务社会,维持生活, 且为其与前妻及儿子的唯一居住之所,如果卖出将使其教学受 阻,居无定所。有人说被告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 责任能力,其自己不去了解市场,就应该自行承担损失。如果 此说成立, 民法通则规定了“等价有偿” 、 “诚实信用”等一 系列原则以及撤销权等都是给未成年人、精神病等无行为能力 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规定的吗?一个有多处房屋且财力雄厚的人 要购房就必须履行,一个势单力薄的弱势的人就必须出卖,我 们的法律到底是在保护什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