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运输合同 :20XX运输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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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运输合同 :20XX 运输合同(4 篇) 特征码 wjfSFlRwLtBaoaogruYG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新民初第 191 号 原告李凡,女,一九六一年九月四日出生,汉族,中国海 南社区心理咨询所副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 楼 105 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告邓明昱, 男,九 xx 年,九月五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 所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 105 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住所

2、韩国汉城中区西小门洞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yi taek.shim,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志峰,中国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住所中国海南 省海口市大同路 17 号华侨大厦底层。 法定代表人伺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英,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2 页 委托代理人王诒志,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凡、邓明昱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被告中国海南省 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旅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 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凡邓明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万程,被告大 韩航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志

3、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 符英王诒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观已审理终结。 原告辩称。为了应邀出席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 名医学术大会,我俩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子被告中旅服 务公司购买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由海口至香港、香港往汉城至 洛杉矾机票各两张,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同年十月八日, 我俩启程,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我俩准备乘机 前往洛杉矾时。承运人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的香港站告知我俩前 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我们的姓名,这就意味着我 们的机位落空,也没有办法补票。经我俩交涉无效,再无其他 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改.签第二日的航班,延误我俩出席重 要国际会议,造成我俩遭受

4、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经我 俩多次追偿,但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我俩请求法庭 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票。 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出票给原告后,我方曾发传真要求被告中旅 服务公司对机票的确认,但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未作出任何答 第 3 页 复,故我方将原告的机票取消,造成原告的机位落空。赞成原 告机位落空主要由于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未将出售的工作全部完 成,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过高,因机位 落空在香港停留一日的费用可以赔偿,其他费用不应赔偿。 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司出票时,我司与被 告大韩航空公司票

5、位连网的电脑显示对外已无票位,可原告当 时很急需,我司便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联系。被告大韩 航空公司三亚站获悉此情况后与被告直接联系,被告大韩航空 公司同意对两原告出票。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经许可后要 求我方提供购票人的情况等资料,以便出票,我司按要求向被 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提供有关情况不久,被告大韩航空公司 三亚站向我司提供了出票的有关票号等,我司按三亚站提供的 票号向原告出票,并报三亚站确认。我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 系代理关系,我司出票行为完全符合代理协议的规定。被告答 辩中称其向我司发出要求机票确认的传真,但我司从未收到,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也未能举证说明。我司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

6、 现原告状告我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 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原告邓明昱教授 被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聘为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 会执行主席。同年八月二日,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 邀请原告邓明昱、李凡参加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九日在美国洛杉 第 4 页 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并预安排原告邓明昱在开 幕式上发表近一小时专题学术报告二十一世纪的心身医学 , 李凡在大会上发表十五分钟的论文心理咨询例分析 。一九九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原告为出席在美国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 学术大会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求购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香港- 汉城-洛杉矶的双程

7、机票两张。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经电脑查询, 发现电脑系统中直接对外销售的票位已售完,可原告急需机票, 被告中旅服务公司通电话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求助。被 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接到求助信息后不久通知被告中旅服务 公司可以向原告出票,并在接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提供原告的 有关情况后回电话票位已订妥同时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提供订 位的电脑记录编码“hf2301” 。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根据被告大韩 航空公司三亚站的订票情况向原告出票两张,并报被告大韩航 空公司三亚站确认。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原告于十时十分乘 机抵达香港机场,准备由香港经汉城直飞洛杉矶。在办理登机 手续时,被告大韩航空公司香港站告知原告此航班

8、在电脑里没 有原告的姓名,即原告的机位落空。原告遇机位落空后要求查 明事实,并请求补票,但航班满位而无法补票。原告因此只能 改签次日同时(十二时五十分)的航班,在香港停留一天,原告 在香港停留一天花费住宿费一千三百六十港元,传真费四十五 港元,重新登机机场收费二百港元。次日,原告乘航班赴洛杉 矶,到达洛杉矶后赶往会场时已时当时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九 第 5 页 日下午十七时,超出会议的第一天。邓明昱被预先安排开幕式 的专门学术报告时间及李凡论文发言时间因此被延误,大会按 国际会议惯例未作另行安排。由于原告邓明昱、李凡未能按时 到会,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之一,联合会在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 第一侯选人邓明

9、昱因未能按时到会而丧失联合会第七届常务理 事的资格,原告李凡亦与会迟到为由丧失专业委员资格。原告 在大会结束回国途经香港时停留一日,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交 涉,但未能处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一九九八年七月 七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原告三次到香港向被告大韩 航空公司香港站索赔,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原告赴汉 城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索赔,但均未得到赔偿,原告四次索赔 差旅费为二万四千九百四十八元。原告回国后,亦多次向被告 中旅服务公司索赔,但遭拒绝,故提起诉讼。经查,经任国际 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的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每年可获 一万美元的报酬,经任该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可获二千美

10、 元的报酬,这种职位的任期为五年。另查,一九九七年五月十 七日,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签订一份旅客机 票销售代理协议,并已履行,被告长期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 出售机票。 以上事实有机票、机票收据、邀请函、聘书、大会日程表、 大会函件、收款收据、出口境报关登记、护照、订位凭证、代 理协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第 6 页 本院认为,原告因参加国际会议而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 买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的机票,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作为被告在大 韩航空公司代理人向原告出票。原告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之间 已形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机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 双方之间达成运输合同的条款,双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

11、的真 实意思表示,且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根 据机票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约定的时间抵达约定的机场, 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因自身管理 原因造成原告未能依时到达目的地参加国际大会,被告大韩航 空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未能举证说明造成 机位落空系原告方的原因或免于承运人责任的其他情形,故被 告大韩航空公司应对原告机位落空而造成延误损失承担责任被 告中旅服务公司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其在合同中 系代理人,非合同当事人,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其代理出票 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其不应对造成原告 延误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在其延误受

12、损的范围内对被告大韩航 空公司主张赔偿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 支持,但其对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 款、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十九条、 修改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的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一款这规定,判决如下: 第 7 页 一、限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 邓明昱、李凡的经济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逾期支付,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三千六百一

13、十元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庆忠 代理审判员 羊日强 代理审判员 张为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尧 海上运输合同(三) 20XX 运输合同(2) 返回目录 甲方:_ 地址: _ 邮编: 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 开户行:_ 帐户:_ 第 8 页 乙方:_ 地址: _ 邮编: _ 电话: 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 开户行:_ 帐户: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 据中

14、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 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 同恪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 _吊货设备) ,应甲方要求由 _港运至_港, 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_货物于_天内集中于 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 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 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 ,装船作业时间,自 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第 9 页 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

15、按规定承担滞延费 用。 第五条 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 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 用由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小 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 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 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 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 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 对运送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 行负责。 第八条

16、运输费用 按_水运货物一级运 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元,空驶费按运费 的_%计_,全船的运费的_元, 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 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 付运输费用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 第 10 页 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_份,交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交通厅海 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公 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

17、管理机关签证) 。 甲方: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_(签章)开户银行: _帐号: _乙方: 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 理人:_(签章)开户银行: _帐号: _年 _月_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20XX 运输合同(3) 返回目录 编号:_ 第 11 页 全 称 全 称 托 运 地址、电话 承运人 地 址、电话 人 银行、帐号 银 行、帐号 核定计划号码 费用结算 方式 起到换 收货人 货名包装重量(体积(3) 运达装运价率 ( 吨) 港港港元吨) 全称 电 话 第 12 页 第 13 页 特约 事项 和违 约责 任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第 14 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8、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承托双方各执 1 份,副本若干份。 2规格:长 21 厘米,宽 30 厘米。 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XX 运输合同(4) 返回目录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住所地: 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肖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政,该公司郑州办事处经理。 被告周口祥龙四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高化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珠,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 诉被告周口祥龙四五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 XX 年 7 月 1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 以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 15 页 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撤回起 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 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负担。 审判员:许 东 二 oo 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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