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施工监测技术标准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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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XX省标准 P DBJ/T20建筑基坑施工监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t 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20_-发布 20_-实施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标准未涉及专利2 1 总 则1.0.1 为规范建筑基坑施工过程的监测工作,指导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XX省各类建(构)筑物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监测。1.0.3 建筑基坑施工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2、周边环境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1.0.4 建筑基坑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XX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场地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施工监测。3.1.3 基坑设计单位应提出基坑施工监测的技术要求,包括基坑安全等级、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3.1.4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应进行施工监测。3.1.9 监测人员须经培训并持相应专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监测人

3、员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3.2 方案编制3.2.4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论证。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2 距基坑边1.5 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点工程、重要建筑、历史文物等重要建(构)筑物,或燃气、给排水、军用光缆等重要管线;3 基坑外边缘距离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的净距小于3m;4 距基坑边50m(开挖深度超过10m 时,5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隧道、人防等重要工程设施;5 在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厚度超过10m 的淤泥及淤泥质土、地下承压水、砂土层等土体容易导致流砂、管涌、突涌等现象的地质环境

4、条件;6 围护、支撑、止水及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7 发生险情、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8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3.3 监测项目3.3.4 基坑工程监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按表3.3.4并应符合设计要求。表3.3.4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表基坑安全等级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围护结构顶水平位移围护结构顶竖向位移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地下水位立柱竖向位移支撑轴力锚杆(索)拉力周围建(构)筑物变形竖向位移倾斜裂缝围护结构及周边地表裂缝周边道路及地表竖向位移周边地下管线位移注:1 为应测项目,为宜测项目,为可测项目;2 有爆破施工工况时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

5、3 当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开展围护结构内力、坑底隆起、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的监测;在地质条件比较差,软土层深厚,围护结构未能进入稳固地层的情况下,还应开展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3.3.5 监测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以可视范围内与监测工作相关的内容为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进度、天气情况;2)监测设施:测点是否按要求及时布设,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保护是否得当和有效,监测点和基准点是否稳固、有无碰撞或移动痕迹,测点破坏之后有无及时恢复。3)监测

6、条件:现场监测通视条件是否良好、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是否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和通道。4)与监测数据分析相关的施工情况:支撑是否及时架设,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基坑周边有无积水,基坑周围地面有无大量堆载和卸载情况,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有无明显结构裂缝,现场是否存在震动等影响监测结果精度的情况。 2 对仪器设备监测数据发现可疑或异常情况的,应关注巡视检查变化情况并加大巡视检查力度;对巡视检查发现可疑或异常情况的,应关注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加大监测频率或增加测点布设等措施加强仪器设备的监测监控。对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3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

7、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巡视检查结果应反映到监测成果中。3.4 测点布置3.4.8 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等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数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立柱总数的20%,且均应不少于3根。3.4.9支护结构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地质条件、支护体系的类型、形状、位置以及分段开挖的长度、宽度和基坑施工进度等因素。监测点应布置在能反映各类支护结构体受力和变形的特征点位上。3.4.10 支撑轴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设置监测点;2 支撑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

8、支撑总数的10%,每层不应少于3个,各层测点位置在竖向宜保持一致;3 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杆件的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3.4.11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布设锚杆(索)拉力监测点,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宜为该层锚杆总数的5%,并不应少于5根。每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其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3.4.12 围护结构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

9、为24m,在弯矩最大处应布置监测点。3.4.13 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根据基底面呈网格布置:沿长度方向的网格间距宜为2050m,沿宽度方向网格间距宜为1020m;2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20m,数量不应少于3个。3.4.18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监测其长度和宽度,必要时还可量测其深度。3.4.20 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测点间距视现场条件而定。对于重要的管线,测点平面间距宜为2040m;2 供水、煤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也可设置间接测点。3.4.21

10、爆破振动监测点可选择监测结构受影响最大的部位和(或)在受影响结构的薄弱位置布设,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在岩土层或地面布设测点。3.5 监测方法3.5.9 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前,宜与常规方法进行验证,使用过程中与传统方法进行对比,且监测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3.5.10 监测数据宜在现场进行核查,当发现数据异常时,监测人员应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复测。3.6 监测频率3.6.1 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3.6.2 监测频率应考虑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参

11、照表3.6.2,依据设计要求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表3.6.2 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基坑安全等级施工进程基坑设计深度5m510m1015m15m一级开挖深度(m)51次/1d1次/2d1次/2d1次/2d5101次/1d1次/1d1次/1d102次/1d2次/1d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1d1次/1d2次/1d2次/1d7141次/3d1次/2d1次/1d1次/1d14281次/5d1次/3d1次/2d1次/1d281次/7d1次/5d1次/3d1次/3d二级开挖深度(m)51次/2d1次/2d5101次/1d底板浇筑后时间(d)71次/2d1次/2d7141次/3d1次

12、/3d14281次/7d1次/5d281次/10d1次/10d注:1 有内支撑的基坑工程,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天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2 次/d;2 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3 各阶段监测频率可根据施工进度、围护结构变形、临近建筑与设施,以及天气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4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频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3.6.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 监测数据变化量较大或者速率异常增大;3 存在勘察中未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施工;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

13、水、长时间连续降XX市政管道出现泄漏;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 周边地面出现突然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9 邻近的建(构)筑物出现突然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开裂;10 基坑底部、坡体或支护结构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11 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12 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3.6.4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3.7 监测报警3.7.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设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并在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给出。3.7.2基

14、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特征,设定累计变化量控制指标和变化速率控制指标。3.7.3 监测报警值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和支护形式等,参照表3.7.3,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表3.7.3 支护体系监测报警值 基坑工程 安全等级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变化速率(mm/d)累计值(mm)变化速率(mm/d)累计值(mm)变化速率(mm/d)累计值(mm)围护结构顶水平位移2325303540508106080围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3550506080100坑顶、地面最大沉降253035455060支撑轴力构件承载能力的70%80或荷载设计值锚杆拉力注:1 报警值取值应根据基坑各侧边环境、开挖深度及围护体系

15、类型等综合确定;内支撑体系宜取小值;2 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三次监测值超过表中规定的70%,应报警;3 支撑轴力设计报警值为荷载设计值或构件承载能力的70%80取小值,钢支撑轴力还应设置报警值下限, 一般为预加轴力的 70%80%。3.7.4 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应由设计方根据建(构)筑物或设施权属单位的要求确定,如权属单位无具体规定,可参考表3.7.4确定。表3.7.4 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 项 目监测对象累计值变化速率/mm/d备注绝对值/mm倾斜1地下水位变化2500-500-2管线位移刚性管道压力1030-13直接观察点数据非压力2040-35柔性管线2040-35-3邻近建(构)筑物

16、最大沉降1030-13-差异沉降-2/1000-裂缝宽度1.53持续发展-4临近地表裂缝1015持续发展-注:1 报警值取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建造年代、结构和基础型式确定,建造时间较短、结构和基础型式较好的可取上限; 2 邻近建筑位移按照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双重指标控制;3 水位报警值视具体情况由设计方综合确定。3.7.5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相应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

17、象;4 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可能发展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大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84 竖向位移监测4.1 一般规定4.1.1竖向位移监测宜包括建筑基坑围护结构顶部、立柱、坑底隆起以及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测量等内容。4.1.2竖向位移监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采用几何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可用于三等、四等竖向位移监测。5 水平位移监测5.1 一般规定5.1.3 基坑工程水平位移观测等级不应低于三等。5.2 仪器设备5.2.1 经纬仪

18、的精度指标要求:一测回水平方向角度中误差应不大于2,水平读数最小格值应不大于1,测量工作温度-20+50。5.2.2 全站仪的精度指标要求:一测回水平方向角度中误差应不大于2,水平读数最小格值应不大于1,精度达到2+2ppmDmm以上(D表示测距,单位km);测量工作温度-20+50。316 深层水平位移(测斜)监测6.1 一般规定6.1.1 基坑围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宜采用在支护结构内或土体中预埋测斜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量和变化速率的方法。6.2 仪器设备6.2.2 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电缆长度应大于

19、最深测斜孔深度。6.2.3 测斜管宜采用聚氯乙烯(PVC)或铝合金等材料制成的专用测斜管,内径宜大于45mm,内管壁应有呈十字型分布的四条凹型导槽,导槽深度宜不小于2.0mm。6.4.3 测斜计算时应确定固定起算点,起算点可设在测斜管的顶部或底部。当测斜管管底产生较大的水平位移时(如软土地区)或测斜管可测深度均在桩体(土体)变形区域范围内时(如堵孔后),应以管顶作为起算点,并采用其它测量仪器测定测斜孔口水平位移作为基准值。一般情况下,如果测斜管底部进入较深的稳定土层内,则可以底部作为固定起算点。基坑方向的位移各量测段水平位移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6.4.3)式中:、从管底向上第n测段处的总水

20、平位移值(mm); 测段长度(mm); 第个测段处本次测试倾斜角; 第个测段处初试测试倾斜角。注:1 当测点布设在阳角位置时,应同时观测测斜孔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并计算x及y;其余位置的测点可观测测斜孔与围护结构变形一致的导槽并计算出变形值x或y。2 当采用底部作为起算点时,、即为第n段处的位移值;当采用管口作为起算点时,假设管口的实测位移量为W,那么第n段处的位移值为W-或W-。7 倾斜监测7.1 一般规定7.1.1 倾斜监测应测定 邻近建(构)筑物顶部观测点相对于底部固定点或上层相对于下层观测点的倾斜度、倾斜方向及倾斜速率;刚性建(构)筑物的整体倾斜,可通过测量顶面或基础的差异沉降来间接确

21、定。7.1.2 倾斜监测可根据观测对象的特点、精度要求和变形速率等选用投点法、前方交会法、吊垂球法或差异沉降法;有特殊需求时,可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和经济因素,选用激光准直法、倾斜仪法或其他方法。观测方法应合理易行。7.1.3 倾斜监测精度级别宜根据给定的倾斜量允许值和基坑工程特点采用不低于三等水平位移观测精度;并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相关要求。7.2 仪器设备7.2.1 建筑倾斜监测选用经纬仪的精度要求:一测回水平方向角度中误差应不大于2”;水平读数最小格值应不大于1”。7.2.2 全站仪的精度指标要求:一测回水平方向角度中误差应不大于2,水平读数最小格值应不大于1,距离测量范围1.340

22、00 m,精度达到2+2ppmD mm以上(D表示测距,单位km);测量工作温度-20+50。7.2.3 游标卡尺精度要求为0.1 mm,钢尺最小刻划读数为1 mm。8 裂缝监测8.1 一般规定8.1.1 基坑工程在进行围护结构施工前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及周边管线等进行裂缝勘察,记录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走向、长度及宽度等情况,并选取有代表性的裂缝做好监测标志。标志安装完成后,应拍摄裂缝观测初期的照片。8.1.2 对需要监测的裂缝应统一进行编号,每条裂缝布设的监测标志至少应设三组,一组应在裂缝的最宽处,另两组布设在裂缝的两个末端。裂缝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测量的明晰端面或

23、中心,且应跨裂缝安装。8.1.3 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及其变化情况,必要时宜进行裂缝深度的监测。8.2 仪器设备8.2.1 裂缝的量测可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游标卡尺、坐标格网板、裂缝仪及裂缝计等工具进行。其中宽度量测精度应精确至0.1mm,长度量测精度应精确至1.0mm。8.3 现场测量8.3.1 裂缝监测标志宜采用镶嵌或埋入金属标志、油漆平行线标志或在测量部位粘贴石膏饼标志等;当需要测出裂缝纵横向变化时,应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使用专用仪器设备观测的标志,应按具体要求另行设计。8.3.2 裂缝宽度监测,可根据标志形式的不同分别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出标

24、志间距离求得裂缝变化值,或用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缝变化值。8.3.3 裂缝长度监测宜用钢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直接量测。若裂缝呈单一方向发展,可直接量测裂缝的两端直线距离作为裂缝长度发展参照值,判断裂缝发展速度;若裂缝发展不规则,则可将裂缝划分若干个单一方向段,再进行长度的量测,必要时采用坐标网格量取裂缝长度。8.3.4 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于原有裂缝错位宜用划平行线等方法量测裂缝的上、下错位。8.4 数据处理与评价8.4.1 裂缝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裂缝位置分布示意图;2 裂缝观测成果表。8.4.2 每次裂缝监测完毕后,除应提交8.4.1所规定的图表

25、外,还应包括对裂缝发展变化的评价与分析,必要时还应提供裂缝变化曲线图。8.4.3 每次裂缝观测皆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9 地下水位监测9.1 一般规定9.1.1 地下水位宜通过埋设水位管,采用钢尺水位计或电子水位计进行监测。9.1.2 水位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位管应在开挖前埋设完成。2 采用钻孔法进行埋设,水位管含水层部分应制作成花管状(打孔),外缠滤布,管底端封闭,为避免滤布堵塞,钻孔施工可采用清水钻进,成孔后将水位管送入孔中预定位置。图9.1.2 水位管埋设示意图3水位管直径宜为5070 mm,滤管段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与钻孔孔壁间应灌砾砂或石米

26、填实,水位管管口应加盖保护。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措施,含水层以上部分应用膨润土球或注浆封孔。4 检验降水井降水效果的水位监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5m。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5m,或按实际要求埋设。9.2 仪器设备9.2.1 钢尺水位计或电子水位计的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每次量测应至少进行3次读数。9.3 现场测量9.3.1 基坑开挖前,预先施工水位井,水位稳定后,测量初始水位。9.3.2 在监测了一段时间后应对水位孔逐个进行抽水或灌水试验,看其恢复至原来水位所需的时间,以判断其工作的可靠性

27、9.3.3必要时宜测定管内水位面至管口的深度,并根据管口绝对高程计算水位高程,管口高程宜定期检核。9.4 数据处理与评价9.4.1 电子水位计应考虑气压和温度修正。9.4.2 地下水位监测应提交下列数据图表:1 水位监测点布置图;2 地下水位观测成果表;3 地下水位时间过程曲线图。10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10.1 一般规定10.1.1 本章内容适用于对支撑、围护结构等支护结构的内力监测。10.1.2支护结构内力监测可采用在支护结构内部或表面安装应变计或应力计进行量测的方法。对于混凝土构件可采用钢筋应力计、混凝土应变计、光纤传感器等;对于钢构件可采用轴力计或应变计等。10.2 仪器设备10.2.

28、1 专用测力计、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5%FS,分辨率不宜低于1%FS,量程宜为承载力最大设计值的1.5倍。10.2.2 数据采集采用频率仪,分辨率应小于0.1Hz。10.3 现场测量10.3.3 结构应力监测应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钢筋混凝土结构还应考虑混凝土收缩、徐变以及裂缝的影响。10.3.4 传感器的安装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支撑轴力监测传感器采用混凝土应变计、钢筋计,应变计在浇注混凝土前绑扎(如是钢筋计则为焊接)在主钢筋上,并保证应变计与钢筋受力方向在同一轴线上。每个截面四个角点或上下左右表面中间各布设1个应变计、钢筋计;钢支撑轴力监测传感器采用在钢支撑表面

29、对称安装表面应变计或在固定端安装轴力计。图10.3.4-1 钢筋混凝土支撑轴力测点布置图10.3.4-2 钢支撑轴力测点布置2 钢筋应力计的焊接可采用对焊、坡口焊或熔槽焊。对于直径大于28mm的钢筋,不宜采用对焊焊接;3 钢筋应力计尽量采用螺纹连接,当采用焊接时要注意降温,避免高温对应力计造成损坏;3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光纤传感器可黏结到钢筋上,以钢筋受力、变形反映结构内部应力、应变状态;4 采用轴力计测量钢支撑的内力时,宜在支撑固定端钢板上焊接专用安装架固定轴力计;5 量测钢结构构件应力时,传感器必须与钢结构中心轴线对齐,保证各接触面平整,结构受力状态通过传感器正常传递。10.3.5 测量支

30、撑、立柱轴力,除采用应变计或应力计外,还可采用在支撑、立柱两端布设测点,通过测量支撑长度变化的方式反算其轴力,考虑到钢筋混凝土支撑受力的复杂性以及影响测试结果的复杂因素,此方法也可作为测试支撑内力的校核措施。10.4 数据处理及评价10.4.2钢筋应力计测量支护结构轴力可按公式10.4.2.计算 (10.4.2)式中:支护结构轴力(kN);、混凝土和钢筋的弹性模量(kN/mm2);、混凝土截面积和钢筋总截面面积(mm2),;支护结构截面积(mm2),地下连续墙为每延米计;应力计平均应力(kN/mm2)。10.4.3钢筋应力计测量围护桩(墙)弯矩可按公式10.4.3计算: (10.4.3)式中:

31、测量断面的计算弯矩(kN.m);混凝土和钢筋的弹性模量(kN/mm2);测量断面的惯性矩(mm4);待测钢筋计的应力值(kN/mm2);待测钢筋计之间的中心距离(mm)。10.4.4应变计测量支护结构轴力可按公式10.4.4计算 (10.4.4)式中: 支撑轴力(kN);混凝土和钢筋的弹性模量(kN/mm2);、混凝土截面积和钢筋总截面面积(mm2),;支撑截面积(mm2);应变计平均应变。10.4.5应变计测量围护桩(墙)弯矩可按公式10.4.5计算: (10.4.5)式中:测量断面的计算弯矩(kN.m);混凝土的弹性模量(kN/mm2);测量断面的惯性矩(mm4);待测应变计的应变值。10

32、4.6轴力计测量钢支撑轴力可按公式10.4.6计算计算公式: (10.4.6)式中:支撑轴力(kN);钢弦式轴力计常数(kN/Hz2);轴力计测量自振频率(Hz);轴力计测量初始自振频率(Hz)。10.4.7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宜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对于钢筋混凝土支护结构的内力测试,建议制作水泥试块,定期试压测算其弹性模量,以便按混凝土的龄期分别选取合适的弹性模量进行计算。10.4.8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点位布置图;2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成果表;3 支护结构内力时间过程曲线图。11 锚杆(索)内力监测11.1 一般规定11.1.1 锚杆(索)内力监测适用于确定预

33、应力锚杆杆体轴向拉力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发挥锚杆的工作状态,为评价基坑工程安全提供依据,非预应力锚杆(索)和土钉的内力监测可参照本条执行。11.1.2 锚杆(索)自由段杆体拉力宜采用锚杆测力计进行监测。11.2 仪器设备11.2.1 专用测力计(压力传感器)的量程宜不小于设计拉力值的1.5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5%FS,分辨率不宜低于1%FS。并应满足温度、水密性和稳定性要求。条件许可时,可采用附带温度传感器的专用测力计(压力传感器)。11.2.2 专用测力计(压力传感器)应采用相匹配的二次读数设备(频率仪)进行数据采集。12 土压力监测12.1 一般规定12.1.1 土压力监测应重点关注基坑

34、支护结构各特征部位的土压力分布规律。12.1.2 土压力监测宜采用土压力计测量,土压力计的埋设可采取埋入式或边界式,埋设方式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刚性围护结构、柔性围护结构)和施工工艺进行合理选取。12.2 仪器设备12.2.1 土压力计可采用应变片式或振弦式,相应数据采集仪器分别采用电阻应变仪和钢丝频率计。12.2.2土压力计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5%FS,分辨率不宜低于1%FS。12.2.3土压力计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土压力计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被测压力估值的2倍。被测压力可按公式12.2.3进行估算: (12.2.3)式中:被测土压力估值(kPa);静止土压力理论计算值

35、kPa); 基坑围护结构位移引起的被动土压力增量,或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挤压力(kPa); 施工工艺引起的附加应力增量(kPa)。2 地下水位以下工作的土压力计,应严格进行水密性检查,要求在300kPa水压下能保持良好的稳定性。3 要求土压力计的刚度宜接近或大于周边岩土体的刚度,直径与填土平均粒径之比宜大于10。对埋入式盒,还要求形状扁平,其厚度与直径之比宜不小于0.2。1 对于打入式支护结构周边土压力观测应选用具有一定抗震和抗冲击性能的土压力计。12.2.4 土压力计在埋设前必须进行标定。标定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力无变化时仪表指示的读数应稳定标定;2 曲线的3次重复误差应小于精度要求;3

36、 电测式压力计应绝缘可靠,埋入土中的导线不宜有接头,所使用电源的电压值应在允许范围内。13 孔隙水压力监测13.1 一般规定13.1.1孔隙水压力监测是指基坑施工过程中对孔隙水压力变化情况的监测。13.1.2 孔隙水压力监测宜采用孔隙水压力计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可采取钻孔法埋设。13.2 仪器设备13.2.1 孔隙水压力计可采用振弦式或电阻式,相应数据采集仪器分别采用电阻应变仪和钢丝频率计。13.2.2 孔隙水压力计的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5%FS,分辨率不宜低于1%FS。13.2.3 孔隙水压力计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静水压力与预估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且不大于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

37、压力之和100200kPa以上为宜。13.2.4孔隙水压力计在埋设前必须进行标定。标定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压力无变化时仪表指示的读数应稳定标定;2 曲线的3次重复误差应小于精度要求;3 电测式压力计应绝缘可靠,埋入土中的导线不宜有接头,所使用电源的电压值应在允许范围内。14 爆破振动监测14.1 一般规定14.1.1 基坑开挖施工采用爆破施工时,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监控爆破振动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14.1.2 爆破振动监测应根据工程性质、爆破规模、地形、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及保护对象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爆破质点振动速度监测和质点振动加速度监测。14.1.3 爆破振动监测应由设计单位提出

38、爆破施工对周边环境振动影响的控制指标。选取振动安全控制指标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选取地面建(构)筑物安全控制指标时,应综合考虑其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损坏程度、水文地质条件、地基条件和自振频率等。XX省级以上XX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过专家论证选取,并应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3 选取地下空间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埋深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14.1.4 基坑开挖施工爆破振动控制指标的确定,除考虑受影响结构的安全外,还应结合基坑临时支护结构连接情况以及影响范围的设备设施保护等因素综合考虑。14.1.5 爆

39、破振动监测作业安全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14.2 仪器设备14.2.1 爆破振动监测宜采用爆破测振仪测量,爆破测振仪信号采集系统宜符合以下规定:1 记录设备的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上限主频率。2 记录设备的测量幅值范围应满足被测物理量的预估幅值要求。3 有可靠的自触发功能;有负延时功能;4具有两个或以上通道;5具有信号显示、保存实测信号及分析处理功能;6 波形曲线必须有横、纵坐标刻度值。7 爆破振动监测导线宜选用屏蔽线缆。14.2.2 爆破测振仪传感器宜满足以下要求:1 传感器频带线性范围应覆盖被测物理量的频率,地下开挖爆破选用的传感器频响范围宜在20500Hz。可根

40、据爆破振动频率的高低,配置不同频响范围的传感器供选用。2 传感器宜具有较好的低频域功能,低频响应不宜高于10Hz。14.3 现场测量14.3.1爆破质点振动速度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并应使传感器的定位方向与所测量的振动方向一致。14.3.2 应采取措施保证传感器的埋设与被测对象牢固连接、波形不失真。在混凝土结构或岩石上,可选择用膨胀螺丝固定的方式,或将传感器底座用石膏、水泥砂浆或环氧树脂固定在测点表面上。若测点表面为土质时,要清除表面虚土层。当测试的振动量级较大时,铺上碎石,经人工夯实后浇注表面平整的混凝土墩,供安装传感器。采用加速度传感器时,所用螺栓应与标定时一致,安装方

41、向要注意减少横向效应的影响。14.3.3 现场监测时,应收集爆破规模、爆破方式、孔网参数及起爆网络等爆破参数。并记录测点位置和爆破点位置,明确相对距离。14.3.4 当需要测试振动衰减规律时,传感器宜以直线排列布设,直线段起点为爆破点,布设不少于两个监测点。14.3.5 监测人员需与爆破指挥人员保持联系,以便在爆破前使仪器处于采样状态或待触发状态。14.3.6 爆破前应预计当次爆破振动持续时间和振动频率范围,设定的采样参数(触发通道、触发门槛值、振动幅值限值、采样频率和采样长度等)应可以捕捉到完整的振动波形,准确判读最大振动速度。14.3.7 爆破振动测试人员和设备必须处于爆破安全影响范围外,

42、确保安全。14.3.8 监测后应填写爆破振动监测记录表。14.4 数据处理与评价14.4.1当爆破振动影响以振动速度单参数控制时,判断监测点的最大振动波形并得出峰值读数,得出最大爆破振动速度。14.4.2 当爆破振动影响采用双参数判断时,需判读监测点的最大振动速度,并计算出对应主振频率。14.4.3爆破振动监测安全允许标准应根据基坑临时支护结构连接情况以及影响范围的设备设施保护等,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关于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的规定,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14.4.4 核电站及受地震惯性力控制的精密仪器、仪表等特殊保护对象,应采用爆破振动加速度作为安全判据,安全允许质点加速度由相关管理单

43、位确定。14.4.5 爆破振动结果记录表格内容包括:爆破施工设计参数、爆破点平面位置和高程、测点位置和状况、场区地质情况等、采用的仪器设备、测试时间。14.4.6爆破振动监测应提供下列图表:1 监测点布置图;2 观测成果表;3 时间过程曲线图。15 自动化监测15.1 一般规定15.1.1 基坑工程施工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化监测。应用自动化监测时可利用网络远程通讯手段,实现远程监控和信息传输。15.1.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根据工程监控需要,可进行自动化监测:1 基坑或周边环境变形或变形速率超过警戒值、出现危险征兆或进行工程抢险,监测频率要求高或需要连续监测;2 周边影响范围内有建成的轨道交通设施等需要监测但因条件限制难以进行人工监测;3 其它适合采用自动化监测的情况。15.1.3 自动化监测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测试方法和测试条件,以及取得的数据成果要求等技术标准,不应低于常规监测方法的要求。15.1.4 自动化监测系统使用前应进行检验,自动化监测结果宜与人工监测结果比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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