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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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终身保险条款范本1 特征码 XQSjWNYtqGphrGEfqFpi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 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 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合同撤

2、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 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 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 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 第 2 页 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 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 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 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 为

3、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 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 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 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 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 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

4、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 3 页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 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 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 容,并

5、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第 4 页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 被保险人因疾

6、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 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 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 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 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 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 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7、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 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 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 第 5 页 二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 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 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 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

8、一次保险费 交费收据。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 证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 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 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责任: 第 6 页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9、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 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 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 7 页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 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 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申 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1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 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 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 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 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 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 8 页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

12、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 法院为管辖法院。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 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条款所 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 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

13、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 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 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 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 第 9 页 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 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 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 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14、。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 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 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 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第 10 页 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 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 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 下肢、或一上肢及

15、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 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 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 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 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 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 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第 11 页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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