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平安保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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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平安保险合同1 特征码 XIEeIoinxhTcjDIjVSYC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 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 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 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

2、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 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 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 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第 2 页 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 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表 ,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 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

3、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 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 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

4、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 3 页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 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 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 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 3) 。无论被保险 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

5、日顺延) 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 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 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 第 4 页 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 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 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

6、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 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 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 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7、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 第 5 页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 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 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 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 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 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 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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