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履行问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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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履 行问题1 特征码 FmdWvyoEOMTYaISSEWmR 20XX 年 6 月初,山东东营的一家民营企业与其上游企业 东南亚某橡胶生产商,签订了橡胶长期购货合同。双方约定发 货价格 2000 元/吨,发货日期从 20XX 年 9 月到 20XX 年 2 月, 每月涉及货物数额 800 吨,共 4800 吨。随后,一批批的橡胶货 物每月起航出运,最终分 5 批运抵青岛港。然而实际情况却是, 只有少量的货物被从青岛港提走该东营企业仅在去年 9 月份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提货 400 吨,余下的合同并未履行, 东营企业没有前去接货,也未支付剩

2、余货款。如此的违约之举, 源于天然橡胶期货价格出人意料的暴跌。20XX 年 10 月前后, 正是全球金融危机升级之时,而敏锐的期货市场自然以最直观 的方式体现了这一点遭遇罕见暴跌的天然橡胶期货价格, 几乎天天以跌停价报收,一个月内的下跌幅度甚至接近了 50%。 20XX 年 2 月,一纸仲裁摆上了东营企业的案头。认为东营 企业“耍赖”的东南亚生产商,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提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申请。由此,该东营企业无 奈被贴上了“违约”的罪状标签。 第 2 页 金融危机背景下,诸如东营企业的纠纷颇具代表性。不少 我国的大宗商品国际合同进口方不得以采取拒绝履行合同等方 式减少损失。

3、此种终止合同履行的方式是否合法?金融危机对大 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的履行产生多大的影响?本文将试作初浅分 析。 一、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的法律特点 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是指东道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在 大宗商品贸易往来中设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长期协议。关于 大宗商品的范围无统一标准,通常包括石油、铁矿石、铜、粮 食等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商品,其流动交易的量不是一般 其他的商品所能比拟的,故称“大宗” 。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 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风险性。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大,合同履行风险大。大宗 商品反映一国的经济运行以及国际贸易现状,特别是石油、铁 矿石等涉及一国经济安全和国家战略的大宗商品,

4、受国与国之 间的战略搏弈以及国际供需影响,价格波动十分活跃。同时, 这类商品具有经济学上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围绕这类商品 设计的金融衍生工具被广泛运用,如石油期货等,更加剧了价 格的波动。 2.民事合同性。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平 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关于大宗商品买卖的民事合同。因此,该类 合同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其中合同必须信守是最根本的原 第 3 页 则。该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必须依照双方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要求。 3.涉外性。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属于涉外合同。涉外合 同因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因此规制此类合 同的法律具有国际性,即

5、确定和规制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不仅涉及双方国家的国内法,也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有关。 4.国际行政性。国际长期合同因其涉及的领域是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要商品问题,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国政府往 往对此进行行政干预,在大宗商品长期合同的定价权等影响合 同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发挥相当的影响力。 5.长期性。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由于交易量大,并且所 涉商品价格波动性大,为稳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履行期 限往往较长,一般少则 1 至 2 年,多则 3 年以上。这就需要对 影响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价格波动作更为精细、 详尽的约定。 二、金融危机对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履行的影响 1.金

6、融危机导致大宗商品国际价格暴跌 大宗商品价格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供需状况和美元汇率。 大宗商品大多以美元计价。金融危机导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 济衰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减速,世界经济下滑,需求大 幅降低,从而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跳水。同时,作为避险工 第 4 页 具,金融危机后美元出现大幅升值,导致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商 品价格走低。 金融危机前大宗商品价格暴涨,也是因为世界经济增长强 劲,需求大,并且美元长期大幅贬值,导致炒作大宗商品价格, 泡沫成分过多,当这两个因素都发生逆转时,大宗商品的价格 只能暴跌。 2.大宗商品国际价格暴跌严重影响合同履行能力 由于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具有长期性,合同约

7、定的商品 价格相对确定。在金融危机之前,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合 同买方的议价能力有限,合同的价格必然处在较高水平。百年 一遇的金融危机导致大宗商品国际价格在短期内暴跌,石油、 铁矿石等价格跌至最高时的三分之一,此时对于合同买方而言, 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甚至超过不履行合同的损失。在这种 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可能成为买方的一种理性选择,而卖方将 很可能因此诉诸法律救济。本文开篇提及的山东东营的民营企 业与东南亚某橡胶企业的纠纷就是例证。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拒绝履行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的合 法性评估 拒绝履行合同在合同的一方认为是市场环境发生根本性逆 转情况 第 5 页 况下不得已做出的理性选择

8、,往往被合同的另一方视为对合同 的根本违约。拒绝履行的一方很有可能将成为诉讼的被告或仲 裁的被申请人,需要在法庭或仲裁庭上依据相关法律阐述他们 的理由,寻求法律的支持。同时,由于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 的涉外特点,诉讼和仲裁进行的地点可能在中国,也可能在其 他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法律也将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对中国和 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进行仔细的研 究和比较。 1.合同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依据的法律 法律对此提供的可能的救济是在特定情形下免除合同一方 履行合同的义务,即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 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 的客观变化,

9、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 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由于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具有涉外性,规制合同的实体法律 规范包括我国的国内法、国际公约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因此, 合同免责事由也应从国内法、国际公约或其他国家的国内法这 三个层面考查: A.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包含在该法第 5 条。 合同 第 6 页 法第 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集中体现为 两个制度:其中之一是情势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 大误解制度。20XX 年 5 月 13 日最新生效的

10、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对公平原则的适用作了扩大与明确,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 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 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显然,该司法解 释的出台正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司法界对情势变更制度适 用范围的一次拓展。 B.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销售合同最为普遍采 用的公约,该公约截止 20XX 年 5 月已有缔约方 73 个,包括我 国、美国、日本、德

11、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世界主要贸易国。 该公约的特点之一是自动适用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适用性相当广泛。公约第 79 条对合同免 责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 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 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 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此外, 国际商事通则中的“艰难条 第 7 页 款”也可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免责依据,该通则对不可预见性 的举例也有利于将长期性大宗商品销售价格因金融风暴的大幅 涨跌认定为“艰难”情形。 C.其他国家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 2-615 条规定,如果

12、由于发生了 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或者由于卖方遵 守政府规章而使得合同实难履行,卖方可以免除责任。德国法 在 2002 年新债法第 313 条规定,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在订约之 后发生重大变更,并且当事人在预见此种变更的情形将不会订立、 或者将以其他内容订立合同的,以在考虑具体情形下的一切情况、 特别是在考虑约定或者法定的危险分配时,不能够苛求一方当事 人坚持履行不变的合同为限,可以请求调整合同。 2.上述免责条款的适用性评估 由上可知,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在适用国内法、国际公 约及其他国家法时都可能寻求免责条款救济而合法

13、地拒绝履行 合同义务。以下具体评估在不同情形下免责条款的适用性。 A.适用我国法律时拒绝履行合同的合法性评估 我国司法实践对金融危机下情势变更制度适用有所扩大, 但持谨慎立场。诚然,最高人民法院于新近出台了合同法司 法解释二 ,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之情势变更 第 8 页 制度免除合同履行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召开的金融危 机下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观点颇受关注。与会人员在肯 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金融危机作为免责事由的基础上,进一步认 为应当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国际金融危机造成 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

14、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 的突变过程,存在一定的渐进性,市场主体对于市场风险应当 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 提出“无法预见”主张的,应当慎重审查。对于石油、有色金 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物,更不宜 轻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此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充分注 意利益均衡,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在调整尺度的把握上, 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可见,我国司法实务界对 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的立场十分谨慎。由此说明在适用我国法律时一方拒绝履行合 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B.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时拒绝履行合同的合法性评估 联合国国际货物

15、销售合同公约第 79 条规定了免责事由, 并且该公约咨询理事会第 7 条咨询意见表明第 79 条规定的“障 第 9 页 碍”并不明示等同于完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由此似乎表明 第 79 条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扩展性。但在国际商事仲裁庭或各国 司法审判中,对于适用第 79 条的四个要件(订立合同时不可预 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以及履行困难是由该障碍造成)审查十 分严格。尤其是对不可预见性的判断十分严格,拒绝履约方的 免责抗辩往往得不到支持。因此,适用公约作为拒绝履行合同 的理由存在相当的风险。 C.适用其他国家国内法时拒绝履行合同的合法性评估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务倾向将价格涨落作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对

16、价格涨跌构成“合同落空”的认定难度比较高。美国统一商 法典(UCC)虽然规定了免责事由,但如果仅仅是卖方履约费用有 所增加,或者市价涨落,都不能免除卖方的履行义务,因为这 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尚不构成预料不到的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 变化的意外事件。英国的一个法庭判决就认为,价格上涨 20%- 33%是普通的商业风险,如上涨 100 倍或天文数字,则或许可以 成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落空。金融危机导致的价格下跌虽然 剧烈,但并非天文数字,所以免责条款的适用性不强,拒绝履 行合同很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国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如果满足以下三个因素,则当事人 情势变更的主张就很可能得到支持,即:A.当事人

17、签订的合同 是长期性(继续性、延续性)的。B.当事人交易的货物属于大宗 商品。承受情势变化不利的当事人的损失特别严重;C.当事人遇 第 10 页 到的情势是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货物价格下跌厉害。一般情 况下,货物价格的正常涨跌是当事人应当预见到的,但如果货 物价格因为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而暴跌,那么对当事人的预见 要求就不再那么合理。可见,如果适用德国法,则当事人很有 可能因金融危机导致价格暴跌而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同样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则一直坚持对情势变更原则不予 规定,鼓励当事人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势变更约定应对条款。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当事人应对措 施 金融危机造成大宗商

18、品价格剧烈波动,大宗商品国际长期 合同当事方履约环境巨变。对买方而言,如果完全按照合同约 定的价格履行长期合同,将需要以比现时价格高一倍甚至更多 的价格购买大宗商品,其损失甚至可能超过拒绝履行合同需要 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对卖家而言,尽管可以比现时价格高一倍 以上的价格出售大宗商品获取更高的利润,但可能面临买方拒 绝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风险;并且,金融危机导致国际贸易收 缩,对原油、铁矿石等大宗商品的需求锐减,供货方将因此失 去大量订单。覆巢之下,难有完卵。金融危机对大宗商品国际 合同的买卖双方都造成巨大冲击。在这一背景下,当事方应当 本着稳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对合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 风险

19、控制。 1.合同签订。金融危机对合同当事人的冲击来自价格剧烈 第 11 页 波动带来的权利义务不平衡。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初作出相应 安排就能尽可能避免日后的种种问题。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寻 求专业人士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一定的调整,对未来可能发生 的情况一一作出约定,能做到未雨绸缪。 2.合同履行。一方面,买方应当密切关注大宗商品价格波 动情况,注意收集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证据;另一方面,应当 关注各国法律环境以及相关判例的变化,跟踪立法司法实践的 发展,以便在证据和法律环境都具备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3.价格大幅波动后的应对措施。在价格剧烈波动的现实下, 作为直接损失巨大的买方,应当积极应对,利

20、用一切可能的法 律救济减少损失。可以联合国内或行业内企业的力量,主动寻 求政府的帮助,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更大的法律、 政策支持。同时,对合同条款以及履行过程进行详细的分析, 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变更等作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决 定继续履行或是拒绝履行,并选择最佳时机采取行动。 结论 金融危机对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目前大宗商品国际价格迅速触底反弹,WTI 原油价格从去年 12 月 23 日的 30 美元左右的底部,到目前已经翻番,仅 5 月增幅 即超过 30%。路透-杰弗里斯 CRB 大宗商品价格指数则在今年 3 月 18 日左右触底,到目前上涨幅度也超过了

21、21%。由此可见, 大宗商品价格在金融危机时期表现为剧烈波动,而非单方暴涨 第 12 页 或暴跌。因此,在决定拒绝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 间窗口采取行动也将至关重要。 当然, “合同必须信守”是规制大宗商品长期合同履行的首 要原则,情势变更等免责制度只是例外。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审 判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实践、还是其他国家的 审判实践,多数对涉及大宗商品国际长期合同适用免责事由得 以合法的拒绝履行合同持谨慎立场,倾向于认为大宗商品本身 价格波动大,合同一方对此应有相当的预见性和判断力,应当 通过订立完备的合同条款,比如对价格波动区间作明确限定, 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 趋势和价格波动,还应该随时跟踪相关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立 法和政策方向,在出现问题时更应积极寻求法律的支持和律师 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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