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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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特征码 JftMLJawrBaOrlURHYfM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 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 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

2、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 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 2 页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 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 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 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 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

3、杆、芦苇、竹竿、帆布、 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 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 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 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 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 第 3 页 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 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

4、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 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 2000 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 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第 4 页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 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 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 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 保

6、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 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 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 40%(农村 30%) , 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30%(农村 15%)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 农村农机具等占 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 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 第 5 页 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

7、 第十条 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 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 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 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 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 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 算赔偿金额。 第 6 页 二、

8、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 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 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 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 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 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 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 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

9、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 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松。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 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 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 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 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 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 第 7 页 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 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 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

10、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 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 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 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 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 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 8 页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 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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