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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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 特征码 nwcbrWiSiiaUEdhxVboJ 基金管理人: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第 2 页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

2、、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第 3 页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3、、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_-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 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 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 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 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4、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第 4 页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5、 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道琼斯 88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6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7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6、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9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 5 页 10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 指中国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7、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 公开说明书:指_-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 第 6 页 基金公开说明书 ,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 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 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 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8、机构 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

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 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第 7 页 理备案手续后,_-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 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 请

10、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第 8 页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11、;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 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12、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 9 页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 金以道琼斯中国 88 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 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13、部分履行本协议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第 10 页 法定代表人:_ 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法定代

14、表人:_ 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 11 页 注册资本: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 年 10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 民币

15、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第 12 页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 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1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 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 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

17、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第 13 页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 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18、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第 14 页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 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19、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 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2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法 ,代表基金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第 15 页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

20、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 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21、划、投资意向 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第 16 页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22、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 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 17 页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 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24、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 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第 18 页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25、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 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 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 金的

26、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 第 19 页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 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 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 单位

27、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 第 20 页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28、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 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

29、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 第 21 页 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 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 使权利、

30、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 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 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 第 22 页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31、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第 23 页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

32、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 可由持有本基金 10%(不含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 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第 24 页 (

33、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第 25 页 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35、,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36、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 第 26 页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 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 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37、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 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第 27 页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38、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 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39、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28 页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 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40、。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 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41、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29 页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不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20%(不含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42、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 第 30 页 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构

43、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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