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银团贷款协议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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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银团贷款协议范本1 特征码 MFWkzhUimycVVpIoLXgI 这篇银团贷款协议范本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 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银团贷款协议 目录 1定义与结构 2贷款与担保 3先决条件 4提款 5还款 6提前还款 7利息 8增加成本 9非法性 10付款 第 2 页 11债务证明书 12陈述与保证 13约定事项 14违约救济 15成本与费用 16代理行 17比例受偿条款 18补偿 19抵销 20累积权利与弃权 21通知 22协议用语:英语 23条款的无效 24协议利益 25法律适用 26管辖权承认 本协议于_年_月_日在下述各方 之间订立: 1abc 一家在(_

2、)国成立的公司,注册办公地 点为(_) ,作为“借款人” 2附录列明的数家银行,作为“贷款人” ,以及 3xyz 银行,作为“代理行” 。 根据以下协议条款与 第 3 页 条件,贷款人在此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累积本金最大金额 不超过 usd_$的贷款: 现在此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结构 10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代理行”指以贷款人的代理人资格从事活动的 xyz 银行, 或任何根据 1609 条任命的继任代理行。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同业市场进行美元交易的一个工作 日,以及纽约市与新加坡银行从事营业(包括外币存款与兑换 业务)的一个工作日。 “借款人”指 abc 公司及其权利继受

3、人。 “贷款承诺” ,关于各贷款人,指附录上在各贷款人的名字 旁列明的本金数额。 “美元”和“¥”指美国此时及以后的法定货币。 “违约条件”指构成 1401 条所指的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 或情事, “预期违约事件”指任何由于发出通知和或随着时间 流逝和或任何其它条件之满足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件或 情事。 “最后还款日期”指提款日起 60 个月后的那一日。 “指示小组”指其贷款参与份额或累积参与份额等于或超 过当时贷款总额的 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或者,如 果尚未提供提贷款时,其贷款承诺或累积贷款承诺超过最大可 供支付款项 50的一个贷款人或数个贷款人。 第 4 页 “银行同业市场”指新

4、加坡银行同业存款市场。 “利息支付日”指任何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由 702 条确定的一个利息期。 “贷款人”指附录中列明的数个贷款人以及其相应继受人 和被允许的受让人,亦指上述作任何一人。 “贷款”指由贷款人贷给借款人的(_)美元,或 依贷款协议上下文规定,指当时未偿付的累积本金数额。 “利差”指(1)就开始于提款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那一日 或该日之前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而言,为百分之二(2) ; 及(2)就开始于上述日期或该日之后的任何利息期或其它期间 而言,为百分之一(1) 。 “提款通知”指一份依照附录 i 规定的格式给予代理行的 通知。 “未偿付债务”指在任何时候在本协

5、议下及根据本协议, 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所有款项。 “参与份额” ,关于各贷款人,就贷款或所欠贷款人的其它 任何金额而言,指当时及以后任何时间的贷款或所欠该贷款人 的其它任何金额的份额比例。 “报价日”就确定贷款利率的任何期间而言,指通常由银 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就在上述期间的第一天提供美元存款报 价的日期。 102 本协议中,除非协议文本另有所指: 第 5 页 一个州或政府的“代理人”包括任何部门、代理机构、理 事会、局、委员会、部委、法定公司(不管匿名与否)或其它 执行部门或由上述州或政府控制或拥有的任何公司或实体。 一项“授权”包括任何及所有批准、同意、许可、允许、 特许经营权、认可、登记

6、、宣告和豁免。 “法律和规章”和“法律或规章”包括所有宪法性条款、 条约、协定、成文法、法令、法律、规章、条例、辅助及附属 立法、命令、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章、民事和普通法及衡 平法规则、指令、指示、通知、公告、政策声明和指南(不论 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及其它类似权威性文件。 一个“月”指一个日历月。 一项“命令”包括任何法院仲裁庭作出的判决、禁令、决 定或裁决。 一个“人”包括任何个人、法人 人、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合营、信托 或任何联营体、州或其附属机构或、任何政府代理人。 一家公司的“子公司” 、 “控股公司” 、 “关联公司”应按照 1985 年重版新加坡公司法

7、第 5 节和第 6 节解释。 第 6 页 “税”包括当前及以后施加、征收、预提或评估的任何性 质的税费、强制贷款、费用、预提或扣除, “税收”亦应相应解 释。 103 本协议中,单数用语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对任 何词性的所指也包括其它任何词性。条款标题及小标题仅为方 便指示而用,在解释条款时应忽略不计。参考条、款及附录, 意指参考某条、该条的各款,以及由此所指的附录。 第二条 贷款 201 根据协议条款及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各贷款人分别 地而非连带地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价于其贷款承诺的本金。 202 提供贷款应用于为借款人融通流动资金之需要。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01 在代理行收到下述文件时,贷

8、款可供借款人提取 (须遵从第四条规定): (1)一份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的副本,由借款人的 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证明其为真实、完整、最新的副本; (2)被授权履行本协议的当事人的签名样本,由借款人的 一名经授权的官员认证; (3)由代理行任命的律师就与本次交易提出的关于新加坡 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事项的代理行认为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302 上述每一份 301 条所指文件均须在形式和实质上 令代理行满意。 第 7 页 第四条 提款 401 根据本协议; (1)在贷款提取日(或其它任何代理行为上述目的而同意 的时间)以前第三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十时之前具备 301 条所指的条件; (2)根据提款日的

9、事实和情况,借款人在此作出的所有陈 述与保证在提款日确属真实和正确; (3)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尚未发生(除非贷款人已事 先弃权或借款人已事先补救) ,或将不会在提款日发生;和 (4)代理行应在提款日以前第二个银行工作日不迟于上午 十时之前(或代理行同意的其它较迟时间)收到由借款人或为 借款人利益而恰当和送达的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应在从该日期开始的一个星期内任何一个银行工作 日一次性提取贷款款项。如果在上述一个星期结束之后尚未提 款,则贷款人对借款人履行贷款承诺的相应义务亦被取消。 402 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代理行应即通知各个贷款人, 各贷款人应在根据 l001 条确定的日期通过代理行使其贷

10、款承 诺的款项可供借款人使用。 403 提款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应在仅仅满足第 三条和第 401 条规定之条件的情况下提取款项。尽管发出提 款通知书,如果由于借款人无法提取贷款的原因,或因为第三 条和第 401 条列明之条件未获得满足的原因而致使贷款未被 第 8 页 提取,则借款人应负责凭要求向代理行支付每名贷款人确证的 (上述证明对借款人是终局性和有拘束力的)用于赔偿因未提 取贷款而给贷款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费用所必需的款项 (如果有的话)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包括所有 的利润损失,以及因清算所获得的用以提供或融通贷款的资金 或以低于借款人应付利率的利率重新安排该笔资

11、金所产生或将 要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五条 还款 本笔贷款应以_期季度还款方式清偿,每期偿还 _美元。第一次还款应在第一次利息支付日支付,随后 的每期还款应在随后的每期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01 根据以下规定,借款人可在任何利息支付日向代理 行提前偿还全部(而非部分)贷款,只要: (1)借款人不少于 60 个银行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代理行 其将提前还款,并指明具体还款日期;及 (2)根据本项规定提前偿还的贷款须同时支付提前偿付部 分的应付利息及根据本协议应付的其它款项。 602 借款人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任何提前还款通知书均 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必须依该通知书提前还款。 603

12、 在不符合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不得提 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重新提取。 第 9 页 第七条 利息 701 借款人应根据本条以下规定按贷款人比例向代理行 支付利息。 702 提款日与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期间应被分为连续的以 3 个月为一组的期间(每个期间被称为“利息期” ) ,每个利息 期(第一个利息期除外)应在上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 703 适用于每个利息期的贷款利率应为代理行确定的年 利率,由下述两种利率累积而成:(a)利差;(b)由一家或 数家银行同业市场的主要银行在上述利息期的报价日或未报价 时的随后日期的上午十一时,就与贷款数额和期限均可比的一 笔美 元

13、存款报出的利率,或如不只一个报价时则采用以算术平均值 法(必要时采取四舍五入)求得的与 05最为接近的整数倍 的利率。 704 代理行就任何利息期内的利率及应付利息额向借款 人出具的证明是终局性的和有拘束力的。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 利率应由代理行立即通知借款人和贷款人。 705 由上述利率确定的利息应逐日计算,并在实际天数 第 10 页 及一年 360 天的基础上计算,应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但不包 括最后一天,利息应在累积至每个利息支付日支付。 第八条 增加成本 借款人应凭贷款人要求向其以美元形式补偿所有因其贷款 或履行本贷款协议项下义务而增加的成本或减少的已收或应收 款项,其原因乃基于任何法律

14、、法规、条约之签订或任何改变、 解释,或贷款人须遵守任何政府或机构之指令、要求或请求 (不论有无法律效力) ,包括但不限于,由于(a)任何税收之 征收或修改;(b)任何储备金、针对资产或负债的特别存款或 类似要求、为该贷款人之帐户或贷款所保持的存款之征收或修 改。 第九条 非法性 如果任何贷款人在任何时候认为任何法律、法规、条约, 或其中任何改变,或其解释、适用将使该贷款人参与贷款或保 持贷款参与权或要求、收到任何其它应付款项成为非法,该贷 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上述确定。如果上述通知在付出该贷款 参与份额之前发出,则该贷款人的义务于发出通知时解除。如 果在付出贷款参与份额之后发出,则借款人应在

15、紧接通知日之 后的利息支付日全额预付该部分参与贷款,或如果贷款人要求 在上述利息支付日之前提前偿还,则借款人应按该贷款人的要 求将截止于该提前偿还日的该参与贷款份额的应计利息及其他 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贷款人,但无须支付溢价。 第 11 页 第十条 付款 1001 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每笔付款应通过纽约银行间 支付清算所系统或代理行认为符合纽约国际美元融资交易惯例 的其他系统以美元形式偿还,在上述付款日的纽约时间上午十 一时存人代理行帐户(帐号_,开户行_) ,或 存入代理行通知借款入的其它帐户。 1002 任何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利息支付日应与下述 一个特定的月份中的一天相对应,如果没有上述对应

16、日期,则 应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作为付款日或利息期结束日(视情况而定) 。 如果指定或到期的付款日,或指定或结束的利息期当日不是银 行工作日,则应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该利息期,除 非该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在另一个不同的日历月,此时则应在下 一个日历月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或结束利息期。 第十一条 债务证明书 1101 代理行应按其惯常做法在帐簿上记录贷出款项金 额和属于其所有的金额。 1102 在任何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诉讼 或程序中或为上述目的的其它情况下,上述帐户的记录在没有 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其存在及由此记录的借款人义务之数额与 币种对借款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第十二条 陈

17、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向每个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第 12 页 (1)借款人合法存在且有完全能力,并正当地、无条件地 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授权,该授权具有完全的效力, 根据该授权借款人有权拥有其资产及签署、履行本协议项下交 易; (2)签署、交付本协议及履行其它任何交易均未违反限制 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文件、法律、判决、命令、 许可证、同意或允许,亦未构成违约; (3)本协议不需要登记、记录、备案或公证,亦不需要支 付任何税款(除印花税外)和采取其他行动以保证其借款人在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贷款人的权利在新加坡具有合法 性、可强制性或优先性; (4)未发生构成,或经通知和

18、或随着时间流逝和或将 构成对限制或影响借款人任何资产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违反, 该等违反或违约将对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造成重大和不 利的影响; (5)没有现存的或将要来临的任何单独地,或与任何其它 同类程序相结合,将对借款人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 成重大和不利的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或就借 款人的所知、信息及确信,不存在任何威胁借款人或其任何资 产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索赔; (6)所有必要纳税申报表均由借款人送交相关税务机构, 或为其利益送交之,借款人没有不支付任何重大数额的税款, 第 13 页 亦无与未向每名贷款人披露的与税收有关的任何重大争议; (7)借款人提供的任

19、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均未包含不真 实的陈述,或遗漏任何陈述,而该遗漏结合其所在环境下将构 成误导;而且信息包含的对期望、意向、相信或意见的表述, 均由借款人在正当和仔细的询查之后方在合理的基础上诚实地 作出; (8)借款人已书面向每名贷款人充分披露了其知道或理应 知道的与本协议项下各贷款人有重大关系的所有事实 ; (9)自_日期以来,借款人的合并财务状况无 重大的不利变化。 第十三条 约定事项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自本协议之日起至其全部解除本协 议项下义务时为止: (1)借款人将仅为 202 条列明的目的使用该笔贷款; (2)借款人将使所有相关授权(包括政府的授权或其它的 授权)保持其全部效力

20、并予执行,并将立即取得任何履行本协 议期望之交易所必需的进一步授权; 第 14 页 (3)如果借款人知晓一项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他将立即通 知各贷款人,并向贷款人详细提供其为了救济或缓和违约事项 的结果或与之相关的影响而采取的,或考虑采取的任何步骤; (4)如果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或信用条件而作为借款人或 担保人在其财产上创设或允许创设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则 上述留置权或担保物权将平等地和按比例地用以担保本协议项 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任何在购买财产时对财产产生的仅作为支付价款之担 保的留置权; (b)任何在正常融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担保一项自产生 之日起不超

21、过六个月到期的债务的留置权。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 若发生下列事任何事件则构成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在到期日或未应要求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应 付金额; (2)除付款义务外,借款未能遵守或履行他在本协议项下 或在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承诺或安排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未 在 14 天以内予以补救; (3)借款人在本协定所作的(或承认已作的)任何陈述、 保证或声明,或者包含在本协定规定中的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 何证书、声明、法律意见书或通知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声明 经证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错误的,或者如果任何陈述、保证或 第 15 页 声明在任何时该被重复而参照当时存在的事关及环境将在所有 重要方面是不准确的

22、; (4)基于任何理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是或者成为无效或 不可执行的; (5)借款人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 的重要部分; (6)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其规定的期限届前到期或可以被 宣布到期,借款人的任何担保责任或类似义务在到期日或被要 求时仍未解除,或者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与上述任何债务、担 保或其他义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7)借款人的一切或任何部分的资产,被抵押权人占有, 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被 扣押或以类似形式被执行或向法院提出;或者借款人的该财产 被扣押或被以类似形式执行或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在被扣押、 执行或提起要求后 7 日内未撤销;

23、(8)借款人召集其债权人或者计划或实行任何安排,或者 与其债权人妥协或为其利益让渡财产,或者被请求于借款人破 产时或为对借款人执行接收命令而委托受托人; (9)在任何管辖地法律下发生类似于第(7) (8)规定的 事件; (10)发生被指示小组认为严重地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协定 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任何环境恶化事件; 第 16 页 则:代理行可以,或者按指示小组的要求,通知借款人: (1)宣布终止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该义务因此宣告 而终止;(2)宣布本协定项下原本在终止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 一应付金额立即到期并应即支付,止类金额应当因此立刻到期 并支付,无须提出付款要求,支付要求或是任何形式的提款

24、要 求或通知,借款人于此明确放弃这些要求。 第十五条 成本和费用 1501 应代理行或任何贷款人要求,无论是否动用任何 部分的贷款,借款人应立即向代理行或该贷款人支付足以全额 补偿代理行或该贷款人在本协定的谈判、准备及执行中所发生 的一切成本、应付款、费用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印刷、通讯、广告、旅行及其他一切付现费用) 。 1502 若有的话,借款人应支付本协定或在此提及的任 何其他证书或文件在任何管辖地被征收或收起的,在目前及将 来发生的一切印花税及其他类似税费,及一切登记、记录及其 他类似费用。 1503 本条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及支付一切到 期利息后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

25、代理行 1601 (1)各贷款人授权代理行代表其实施本协定特此 委托给代理行的权力及其他一切合理的附属权力。代理行和各 贷款人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此处任何规定不得视 第 17 页 为代理行构成任何贷款人的信托人,或者对代理行附加此处明 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 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a)任何借款人未履行本协定项下 任何义务的行为;(b)在本协定或本协定提及的任何其他相关 文件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c)本协定的有效性和强 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 代理人对与本协定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负

26、任何责任,重大过 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除外。代理行有权出于善意相信其认为真 实的,并由适当人员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相信其选择的任 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且不因上述信赖 的任何结果对任何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 (4)各贷款人已经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丁其认为对于 参加贷款而言是适当的和谨慎的调查和评估。除在此明文规定 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款人提供关于借款人的任何信用 或其他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 (5)代理行应立即(a)向各贷款人转送其收到的借款人 第 18 页 寄给各贷款人或要求各贷款行采取行动的通知或其他文件; (b)将送达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27、交给各贷款人。 (6)代理行没有任何义务对借款人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 提出询问,但是,代理行应当立即向各贷款人通知其作为代理 行而获悉的任何违约事件,或者将由于给予通知或时间界满或 兼有两种原因而构成的违约事件。 (7)除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贷 款人说明它或其附属机构关于维持任何贷款而获得的金额或有 关的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无任何义务向任何贷款人说明, 即可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从借款人处接受存款,并一般地参与 同借款人开展的各种营业活动,正如其并非代理行一样。 (8)禁止按指示小组的任何指示开始任何由本协定产生或 与本协定有关的法律诉讼程序,直到对于代理行遵照该指示而

28、发生的一切损失、毁损、罚金、诉讼、判决、控告、成本、索 赔、赔偿、费用(包括一切法律费用)它已获得赔偿或补偿担 保。 (9)代理行可以在任何时候辞职并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和借 款人,或者由指示集团向代理行发出通知予以撤换,通知可说 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指示小组 应有权指定一家继任代理行。若作出该通知的 30 天内继任代理 行未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该指定,则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家 继任代理行,该继任行必须是一家合并资产和盈余至少达到 第 19 页 5000 万美元或其它等额外币的贷款人,或者该贷款人的一个附 属机构。继任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时,即应接替并 被赋予卸任代

29、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及责任,卸任代理 行应被解除协定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银行辞职或被撤换,为 确保该行的利益,本条的各项规定对它根据本协定作为代理行 时的作为或不作为应继续适用。 1602 补偿的约定事项 贷款人同意就借款人未予补偿的部分,按照各贷款人各自 参加贷款的比例,或者若贷款各部分都尚未支取则按照贷款人 各自贷款承诺中能有效支取贷款的最大额度的比例,偿付代理 行一切与本协定,或在此所考虑到的其他证书或文件,或贷款 的安排,或与此处相联系的任何证件、声明或行为,或代理行 在行使或维护贷款人在本协定及其他此处考虑到的证书、文件 下的权利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为代理行

30、所负担、承受或主张的无论任何种类的责任、义务、损失、毁 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 全额补偿基础的付出款) ,以及付款。任何贷款人对于代理行故 意的不良行为或重大过失所直接导致的此类责任、义务、损失、 毁损、罚金、诉讼、命令、控告、成本、费用或付款的任何份 额都不承担责任。 1603 代理行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代理行在本协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已经收到借款人 第 20 页 的书面通知声称借款人不打算在该到期日全额支付,代理行可 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且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 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在该付款日向各贷款人提供与该行对该 推定金额有权享受的比例相等的金

31、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 支付代理行该款项,则一经要求,上述贷款人应即向代理行偿 付其所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日起(包括该支付日在内)到 偿付日(不含该偿付日在内)每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同业 银行市场的美元存款的代理行贷款隔夜利率计算,并由代理行 确定。 (2)在支付之日代理行应有权推定各贷款人(但已向代理 行发出相反通知且代理行已在支付日之前收到该通知的任何贷 款人除外)已经按 402 条的要求向代理行提供资金。并且根 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应被要求)将资金贷记于借款 人的帐户,贷记金额等于代理行未收到其上述通知的所有贷款 人各自的贷款承诺的总额。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贷款人 未按

32、第 402 条要求提供资金,而代理行已将等价于该银行贷 款承诺的金额贷记人借款人的帐户,代理行应有权选择从该贷 款人或者从借款人处(不损害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立即 索还上述金额,连同按此金额计算从支付日起(含支付日在内) 到索还之日(不含索还日)的利息,年利率按该日银行同业市 场的美元存款的代理行的贷款隔夜利率加上 05计算,并由 代理行确定。 第 21 页 第十七条 比例受偿条款 如果某贷款人(“分摊贷款人” )由 于行使其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销权,而获得付款 (无论自愿或非自愿)或获得超过其份额的任何金额(“多余 金额” ) ,则 (1)该分摊贷款人应向代理行支付等价于多余金额

33、的款项, 代理行应将该款项及代理行接受该款项通知借款人; (2)代理行应将该付款视为借款人由于对前述贷款人所欠 款项而进行的付款,并相应地对该款项予以分配; (3)就借款人和分摊贷款人之间,多余金额应被视为未支 付,而就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之间而言,应被视为在该贷款人收 到的部分已被支付。 第十八条 补偿 借款人应全额补偿代理行及各贷款人鉴于违约事件,或未 按提款通知,或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相联系的预先付款通知 借款而导致的各种费用、损失、毁损或责任(金额由代理行或 该贷款人不存在指示错误的证书最终确定) 。在不损害其普遍性 的情况下,前述补偿应扩展至由于为了结转未付金额而借入的 第 22 页 资

34、金所发生的任何利息、费用或其他任何已付或未付的款项, 以及在清算中或使用为了提供、维持或融通贷款而获得的第三 方存款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含利润损失) 、额外费用、罚金 或费用,或者本协定项下其他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 第十九条 抵销 发生违约事件后,代理行或任何贷款人无须通知借款人即 可将借款人在代理行或该贷款人的全部或任何帐户予以合并, 可以抵销或划拨该帐户贷方金额以补偿在本协定项下借款人对 代理行或该款行的负债,即使该帐户余额与负债可能并非由同 一货币表明,也可以这样做。该贷款人在此被授权按代理行或 该贷款人本身当时现行的汇率进行必要的换算。 第二十条 累积性权利和弃权 各贷款人在本协定项

35、下各种权利具有累积性,只要该行认 为合适即可时常运用,并且是一般法律权利的补充。各贷款人 关于本次贷款的权利(无论来源于本协定还是来源于一般法律) 除非以书面明示放弃或变更,否则不得放弃或变更。特别是, 任何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 权利予以放弃或变更;任何引起偏差地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 均不损害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该行或代表该 行的任何行动、行为或谈判过程无论如何均不对该行行使该权 利构成阻碍或构成任何该权利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 第 23 页 本协定项下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通知或消息必须采用书 面,并且必须亲自送达,或以邮寄、电传或电报送交

36、至本协定 列出的地址或者收件人已经用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其他地址。 投寄或发送的证明应被视为收到的证明: (1)使用信件的,视为投寄后第三个工作日收到; (2)使用电传或电报的,视为紧接着发送日的后一个工作 日收到。 第二十二条 协议用语:英语 本协定项下或与协定有关的所有通知或消息应当采用英语, 或者采用其他语言的应附英文翻译。在英语文本与其他语言文 本发生冲突时,英语文本优先。 第二十三条 任何条款的无效 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依任何相关法律失效、违法或无法 执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无论如何不受影 响或损害。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利益 各贷款人的可以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

37、权利,并 且或在借款人同意之下(借款人不得无理拒绝) ,以协定条款 为限转让本协定项下或其任何部分的义务,并且为实现此目的 各贷款人可以向潜在的权利受让人或义务承担人揭示已为该贷 款人所知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在贷款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义务 时,借款人应执行在该义务转让的范围内解除贷款人的义务, 第 24 页 及接纳受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该贷款所必需的合理的文件。 借款人不得让与本协定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选择 本协定适用英国法,并依该法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 管辖权承认 (1)借款人 (a)不可撤销地服从英国法庭的非专属管辖权; (b)不可撤销地同意以邮寄或有关法律文件的任何其他方 式送

38、达传票。 (2)借款人为在任何时刻送达传票设有一名代理人。该代 理人是(_) 。借款人保证不撤销对上述代理人的授权。 如果基于某种原因,该代理人不再作为借款人收受送达传票的 代理人,借款人应立刻指定另一名代理人,通知代理行上述事 项,并迅速向代理行递交该代理行接受其指定的通知。 各当事人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以对当事人有约事力的方式 正式签署协定,以资证明。 借款人:_ 代理行: _ 贷款人: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 _ 代表(签字):_ 第 25 页 附件: R 表一 银行名称 贷款承诺 xyz 银行: 5,000,000 美元 def 银行: 5,000,000 美元 ghi 银行; 5,000,000 美元 jkl 银行; 5,000,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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