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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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级卷烟营销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向同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备案备查的主要资料包括:1、业务经营各项内控制度及营销策略。2、(日、周、月)销售报表;3、业务系统访销配送数据、访销配送底单;4、卷烟经营户的基础资料;5、卷烟访销期间的合理定量;7、特殊烟销售的记录台帐及相关资料;8、卷烟促销审批表;9、县级卷烟营销部卷烟经营内控自律制度、规定;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应当做好收件登记和备案备查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五条 凡需调阅备案备查的相关资料须经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并限期归还。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对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时,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第七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或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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