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XX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XX12月1日起施行。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
2、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XX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
3、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国文化部负责解释。:市东城区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鹿 勤 詹雪红 全 湉 王 亮 王亚青 家志 王明田 龚道孝 王贝妮 潇技术顾问:守仁 光宗 建军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五章 建筑与室外环境第六章 建筑设备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
4、项目设置表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 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32 / 3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
5、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第六条 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第七条 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第八条 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第九条 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
6、和定额指标的规定。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 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第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第十二条 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
7、辅助用房包括: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第十三条 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第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2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十五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
8、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第十六条 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类型建筑用地总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建筑密度%停车场地控制大型馆45006500120020002540机动车: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 自行车: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中型馆3500500090015002540小型馆2000400060010002540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
9、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第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第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3第十九条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4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二十条 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
10、标类型服务人口万人建筑面积适用围大型馆2508000大城市5025060008000中型馆205040006000中等城市30市辖区小型馆52020004000小城市530市辖区或独立组团58002000城关镇 注: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围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插法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
11、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序号分项容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1群众活动用房7779777976782业务用房68103管理用房7784辅助用房81068465总使用面积1001001005第五章 建筑与室外环境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室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JGJ 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
12、的条件。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 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
13、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的规定。第三十条 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JGJ 41允许噪声级6的相关规定;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JGJ 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JGJ 08执行。文化馆建筑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的有关要求。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
14、设计规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第三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 50176的相关规定。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第三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的室外装修应考虑使用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景观环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制宜,力求适用、经
15、济、美观。7第六章 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 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第三十六条 文化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第三十七条 文化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空调系统并达到国家有确关节能标准要求。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文化馆,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区域的室温可调控装置。第三十八条 文化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文化馆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第三十九条 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活、电视与卫星接收系
16、统等设备。大型文化馆应设置与消防、安防合用的广播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第四十条 文化馆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8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功能项目构成主要容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使用面积控制要求群众活动用房演艺活动大型排演厅400600座8001200观演厅150300座400800多功能厅小型排演、报告300500交流展示展览厅列厅展览厅65/间,250500为宜宣传廊辅导培训大教室80人/班为宜1.4/人,120/间为宜小教室40人/班为宜1.4/人,600/间为宜计算机与网络教室70100为宜
17、多媒体视听教室100180/间为宜舞蹈综合排练室6/人,200400/间为宜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30人/班美术、书法2.8/人,其他2.0/人,60/间为宜图书阅览阅览室100150为宜资料档案室、书报储存室2550为宜游艺娱乐综合活动室30/间为宜儿童活动室100120/间为宜老人活动室6090/间为宜特色文化活动室100150/间为宜9续表功能项目构成主要容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使用面积控制要求业务用房文艺创作文艺创作室一般工作室24/间为宜;琴房6/间;美术、书法工作室24/间为宜;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工作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面积。研究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室文化艺术档案
18、室其他专业工作音像、摄影、音乐、戏曲、舞蹈、美术、书法等工作室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室网络文化服务、机房管理用房行政管理办公室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会议接待会议、接待室6090为宜辅助用房储存库房道具库房、储藏间等室停车面积平均40/辆为宜;值班室面积不宜小于6;其他用房按使用功能要求及建设规模配建需求确定使用面积建筑设备水池/水箱/水泵房、变配电室等维修室、锅炉房/换热站、空调机房、监控室等后勤服务值班等车库等注:表中、分别为应设、可设和不设用房项目;文化馆建筑群众活动用房项目构成主要容的设置数量差异较大,各馆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本馆特长合理确定;小型馆的应设项目原则上适用于2000以
19、上的文化馆。10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1附 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四章
20、 面积指标第五章 建筑与室外环境第六章 建筑设备1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述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 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有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其主要职能为: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建国以来,我国的文化馆机构从2400余个发展到3200余个,馆舍建设条件逐年改善,组织活动不断丰富,文化艺术水平不断提高。实践证明,文化馆在人民群众生活中一直发挥着积极和显著的作用。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
21、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因此,文化馆应科学、合理地投资和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届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和保障文化馆的建筑、设备能够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口规模相适应,制定本建设标准。 调研发现,我国文化馆的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建设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的问题;文化馆被挤占、挪用或长期缺失的问题;建筑功能不完善、活动容单一、缺少活动场所的问题;文化馆作为形象工程项目,忽视了在的功能需求导致低效使用土地与建筑的问题;建设年代较早的文
22、化馆,面临的设施落后、规模不足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和指导文化馆的建设,达到合理与节约投资的目的,编制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条阐述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编制的作用。l7本建设标准是为文化馆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等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技术文件。 本建设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包括文化馆业主本身、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文化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皆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控制要求;其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水平也应按本建设标准提出的要求进行控制。这
23、样,利于文化馆项目建设的规化、科学化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使国家有限的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适用围。 我国的文化馆目前是按照行政建制设置、分级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以及市地、州、盟级文化馆,通常称为群众艺术馆;县市、旗、区级文化馆称为文化馆。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建设标准所指文化馆包括上述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的以及需要改建和扩建的文化馆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要求。社会力量举办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馆、人口超过5万的建制镇文化馆站等其他文化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第四条
24、本条界定了文化馆的社会属性,明确了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划或计划。 中华人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这是文化馆事业社会公益属性的宪法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承担发展文化馆事业、设置并保障文化馆正常运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宪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18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九条提出,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5、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四条提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文化馆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同时也是为城镇居民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我国,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县级市以及建制
26、镇。 综上所述,文化馆的建设除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外,还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保障文化馆设施的良性运行和文化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六条 这两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的基本原则。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第七条 本明确了文化馆的建设方式。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
27、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19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围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第八、九条 这两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的关系。 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
28、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的规定和要求。但文化馆建设涉及的国家相关标准、规和规定很多,在本建设标准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国家新编或新修订的有关标准、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的规定。20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规模分类。 文化馆建设规模是依据我国现阶段文化馆建设的基本情况、合理需求和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析研究文化馆建筑功能设置及其用房构成与建筑面积需求,综合制定的。 依据我国文化馆现状建设水平。 全国东、中、西部地区,不同城市、不同级别文化馆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效数据387个:各级文化馆建筑面积中位数最小值为1
29、467,区级文化馆中位数最小值为l500附表1。其中,1990年之后建设的文化馆有效数据121个,建筑面积中位数明显增加,文化馆整体建设水平显著提高附表2,这反映了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文化馆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馆群众活动功能逐步完善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附表l 全国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数据容省级文化馆计划单列市文化馆直辖市区级馆地级市文化馆计划单列市区级馆县级市文化馆地级市区级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级馆县级文化馆样本数174413450475017127平均数530563635596434431562503172424161894中位数3800674745063950300
30、02000150022481467 数据来源:20XX全国文化馆抽样调查,涉及4个直辖市、19个省。附表2 1990年以后新建、改建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数据容省级文化馆地市级文化馆区级文化馆县级市文化馆县级文化馆样本数个815471536平均数55945443414227482749中位数44885344253022432032 数据来源:20XX全国文化馆抽样调查。2120XX文化部评估达标文化馆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效数据97个:地级市文化馆建筑面积平均值达6003mz,中位数达6000,最大为l2000,建筑面积在lOOOO以下的占86.4%;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平均值达3772,中位数为342
31、0,最大为llOOO,建筑面积在lOOOO以下的占90.7%。 参照文化部相关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 文化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中规定: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区文化馆最低限为2000平方米。 文化部20XX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对文化馆办馆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馆舍建筑面积评估标准见附表3,县级文化馆至少达到l500才能达到三级文化馆评估条件。附表3 文化馆馆舍建筑面积要求等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馆副省级城市文化馆市地级市、区文化馆县市、区文化馆一级6500550045002500二级5500450035002000三级4500350025001500 注:摘自文化部文化馆等级必
32、备条件和评估标准20XX。 根据文化馆使用功能基本要求。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
33、管理工作。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22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练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根据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小型馆建筑面积下限划定在800,以兼顾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先解决文化馆的有无问题,当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改善,健全文化馆的基本活动功能。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项目的组成。 详见条文及条文说明第十二十三条。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构成。 文化馆的建设应使其建筑与场地、部空间与外
34、部空间的功能配置,尽可能地满足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与交往的需求,社会宣传教育的需求,文化艺术普及与提高、研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专业工作的需求。 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实践表明,文化馆建筑基本上由四部分功能组成,而群众活动用房是其核心容,不同类型的文化馆建筑,由于其承担的职能任务不同、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其用房的项目设置也不尽相同。文化馆可根据自身承担的职能、任务以及本馆的特长,对其各项用房的使用面积比重进行调整,突出特色。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室外场地建设的主要容。 文化馆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的性质决定了其建筑应配建有专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休憩场地,以便于开展适宜的文化或休闲活动。我国
35、文化馆建设的经验证明了这是非常必要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的建筑设备。 文化馆的建筑设备包括文化馆的给水、排水、消防等系统及设备,供电、照明等电气系统及设备,供暖锅炉或冷热空调机组、管道等系统及设备,、电视、网络、火灾报警、安全监控等系统及设备,舞台活动舞台及其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 设置大型排演厅的大型馆,应该配置有舞台以及相应的灯光、音响等23设备;多功能厅有可能是小型馆最大的室活动空间,应配有相应的灯光、音响设备,以便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活动;文化馆的观演厅可以设置固定舞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活动舞台,可灵活变化、综合利用活动空间,并配有相应的灯光、音响设备;文
36、化馆的展览室厅和宣传廊,应配置有布展设备系统,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展品挂置、展示灯光等设备。 此外,文化馆还应根据其建设规模、自身特色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必需的专用设备,但不得贪大求全、铺浪费。例如,教室及多功能厅等用房应设置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课桌椅等视听及电教设备;有专业特长和社会需求的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备音乐如钢琴、古筝等、戏剧、曲艺、舞蹈、美术、书法等艺术教育及培训相关设备;专业工作室可根据需要以及专业特色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刻录机等摄影摄像设备;其他设备应根据功能需要配置,包括录音棚相关设备,电影放映包括数字电影设备,舞龙、舞狮、民间工艺品制作、健身等特色文化活动设
37、备;文化下乡活动的综合文化车等。文化馆一些专用设备与文化馆的建筑结构或建筑设备关系密切,因此文化馆的建筑主体应结合相关专用设备的使用需求,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建设。24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的选址要求。 文化馆特别是省、市、县级文化馆是辖区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中心,同时又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实用、高效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文化馆选址应将方便使用、安全环保放在首位,选择在人口集聚、位置适中、交通便捷、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以便为更多的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务,提高文化馆的使用效率。紧邻城镇广场和城市公园的文化馆,不仅环境优美,空气清新,而且可以借用这些开敞空间
38、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 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建筑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而文化馆设有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活动室、排练室、音乐教室等文化娱乐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常年会有各种室外文化艺术活动,这些活动往往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文化馆建筑应与上述建筑保持一定距离,临近上述建筑时,应尽量采取隔离等减少噪音干扰措施。比如,文化馆建筑部动静分区后,以静区靠近上述建筑;室外活动场地设置在远离上述建筑、靠近动区的位置。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用地的相关控制要求。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按照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及各项场地的使用面积,合理设计室外场地,使
39、文化馆建筑与其室外活动场地、绿化休憩场地及道路停车场地有机结合,达到有利于集散人流、方便开展活动、美化公共环境的目的,充分提高文化馆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第十七十九条 这几条强调了文化馆建筑总平面布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文化馆应处理好人流集散与用地周边道路、建筑的关系,减少相互干25扰;建筑应紧凑布局并留出必需的室外活动场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筑部应合理分区并有效组织各部分功能空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方便的原则。 设有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的文化馆,宜将人流集散量大又相对集中的用房项目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同时为方便应急疏散应设有独立对外的安全出口。26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二十条 本
40、条明确了文化馆建筑面积控制原则。 本建设标准以服务人口作为文化馆建设规模控制的基本依据,即文化馆可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围的常住人口。 省文化馆的服务人口并不是全省总人口,而是指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的常住人口,尽管省文化馆担负着服务全省的工作职能,但实际上经常能够方便地使用该馆文化设施群众活动用房的仍然是该馆所在城市的常住人口。同理,县文化馆的服务人口也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的常住人口。 市辖区文化馆以及其他中小型文化馆的服务人口是指文化馆服务围的常住人口含户籍人口非农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服务围是指文化馆的实际服务围或适宜服务半
41、径详见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四条围合的区域。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平均出行时间调查:自行车平均速度为812km/h;公共交通运营平均速度为68km/h包括等候与换乘时间,各城市交通状况不同存在着差异。据此,市民单程到达大型文化馆的出行时间不宜大于1小时,即其适宜服务半径在89km,而这个围通常居住有200万250万人。因此,本建设标准在大型馆的分段中以250万服务人口为划分依据,原则上每增加250万服务人口,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可增加2000。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中应鼓励建设更多的中、小型文化馆,以方便组织各项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方便市民到达和使用,方便日常运行管理;以利形成便利、均等、普惠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