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船舶无因管理纠纷案 (2018)广海法初字第70号民事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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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一宗船舶无因管理纠纷案 (2018)广海法初字第70号民事判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广海法初字第70号 原告:遂溪县草潭恒利渔船修造厂。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草潭镇长洪水产站门前。 法定代表人:欧养,厂长。 被告:张耀,男。 被告张耀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湛江海关缉私局与原告签订船舶委托看管协议,约定:湛江海关缉私局因执法办案需要,暂扣船舶长海188轮,委托原告看管。原告必须保证标的物不受任何损失,如发生损失原告负担全部赔偿责任。湛江海关缉私局在遂溪草潭码头将船舶交付原告,由原告自行选择看管地点,运

2、送费用由原告承担;看管期间费用按每天550元计算。合同自双方代表在船舶交接确认书签字之时起生效。 原告主张其向叶三九支付了84,500元的拖驳费、人工起锚费、护船人工费等,一方面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其单方面制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庭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即使原告实际向叶三九支付了84,500元的拖驳费等费用,也属于看管船舶期间的必要支出,已经包含在每天550元的包干费用之中,如果另行支付拖驳费等费用,则原告有重复获利之嫌。故原告关于拖驳费、人工起锚费、护船人工费等84,5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3、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耀向原告遂溪县草潭恒利渔船修造厂清偿船舶无因管理必要费用210,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学伟 审 判 员 文 静 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荣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民

4、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xx县工商局315共

5、产党员维权周 活 动 方 案 一、召开xx县“三农维权、红盾护农”活动启动仪式。 3月14日上午,召开“三农维权、红盾护农”活动启动仪式。组织100余户农资经营户参加会议,与工商部门签订责任书;由部分经营户代表作大会发言,庄严承诺确保农资产品质量、确保诚信经营;由基层工商所党员与辖区农资经营户签定帮扶联系协议书,发放党员联系监督卡。督促经营户严把进货关,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12315满意程度调查问卷活动。 3月14日下午,县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领导小组成员陪同县保先督察组,走访工业园区部分企业,以座谈的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企业监督。 三、开展12315共产党

6、员维权周活动 3月15日16日,组织县消委会理事成员单位及部分茶叶、农资、通迅经营企业在县城开展以“健康消费”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主题维权周宣传咨询活动。内容包括: 一、快速高效的形象,提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12315电话,或者在互联网xx之窗上进行投诉举报。 3、发布12315消费警示和“消费维权便民监督卡”。在名山县电视台和互联网名山之窗上发布第一期消费警示,同时计划印制1000张“12315消费维权监督卡”,在县城和各乡镇发放,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监督工商人员执法行为,增强工商执法人员执政为民、亲民、便民服务意识。 4、开展消费者信任产品展示和服务活动。组织茶叶、农资、通迅等企业开展消费者信任产品展示和服务活动,宣传企业产品,加强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提高企业自觉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 5、开展“20xx红盾打假护农活动”启动仪式。举行假冒伪劣商品展览,将近几年工商部门开展的打假维权成果进行展览,提高消费者识假打假能力。 20xx年三月三日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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