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修改内容2021新旧民诉法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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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诉法修改内容 2021新旧民诉法对照表关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解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事诉讼法实施的二十多年来,这次修改可算是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其中小额诉讼制度作为首次亮相的一个诉讼制度,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

2、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没有较大争议,诉讼金额较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的。随着社会民众法制观念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寻求法律争端解决机制。针对日益增多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的局面,借鉴国外的好的制度和规范,结合国内部分地区试点运行的情况,新民事诉讼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作出了新的规定,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同时,为了避免小额诉讼过于简易而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制度最

3、大的亮点之一是规定了一审终审制,即一审裁判就是生效判决,撤销了两审终审制中上诉的程序设置。这一改动,极大地提高了基层法院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效率,实现了有效地分流。只有具备上诉必要性的案件可以继续进行上诉程序,而一般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在基层法院,经过一审即可得到有效解决。节约了司法资,将其更充分地应用于需要的民事案件中,更大限度的实现了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降低其诉讼成本,更加机动灵活,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马拉松”的现象。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不管诉讼标的额或大或小,都适用两审终审制,然后加上再审,当事人都被司法程序弄得筋疲力尽,或者是惮于这样的现象,而不再运用司法

4、力量正确的解决民事争端,打击了当事人司法的参与积极性,基于这样的弊端,小额诉讼的出现显得较为适应现实的司法状况。小额诉讼案件一般矛盾冲突并不尖锐,法律关系简单,事实较为清楚,当事人本身也希望能够节约金钱与时间成本,因此小额诉讼制度较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小额诉讼在此之前也已在一些地方实施过,并公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其规定包括劳动报酬纠纷在内的七类1.5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方式,实行一审终审,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然而,毕竟小额诉讼作为从国外首次引入的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发展成熟,相应就会存在些许问题。首先,小

5、额诉讼的最大亮点是打破了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原则,规定了小额诉讼可以一审终审。但是,一审终审在提高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法院贪污腐败的风险。虽然是小额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就是自己最大的事情,如果因为一审终审,自己的民事权利无法主张,反而会使得小额诉讼制度成为一种掣肘的力量,浪费了司法资,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其次,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程序虽然包括了再审制度,但是再审毕竟不是二审,作为上诉审的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只要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就必然启动二审程序;而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是只要申请就必然进入程序,事实是大量的申请再审的案件因为不能过审查关而被拒之门外,这也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不相符

6、再次,小额诉讼制度旨在方便当事人,但是,这样的方便会不会导致诉讼爆炸问题。还有一些案件,虽然其标的额较小,但是其争议的主要法律关系并不是财产关系,还可以是人身关系,比如婚姻案件、人格权案件等,这样的案件并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确定和设立,是合理学习国外先进立法实践模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部分试点地区的经验,综合运用的结果。而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还是应当根据我国具体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细化和完善。比如,实行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组织机构的确定,应当根据现有的法院的机构配置和人员安排,避免较大范围和幅度的改变,根据各地区、各司法机关的受理情况和案件类型,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调配和设置

7、以避免不合理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其次,小额诉讼的受理条件也要严格限制,避免出现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上的漏洞。比如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必须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严格限制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其争议焦点也一般围绕财产权利,不夹杂过多的非财产争议或其他复杂争议。再次,参考国外经验,考虑限制法人作为小额诉讼的原告以及限制原告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同时,还应当加强相应的监督审查程序,降低一审法院的腐败可能性。针对一审中的诉讼结果,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可以降低再审的审查标准,避免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受到不合理的剥夺。小额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金钱成本,事实上降低了诉讼

8、的门槛,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将争议诉诸法律,尽快、全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法院,能够在合理的案件分流基础上更合理的分配司法资,更有效地发挥司途径解决,提高了公民的司法意识,促进了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相信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细化受案范围、管辖组织机构,诉讼与当事人意志相结合,这个制度将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一大亮点,为我国司法发展,社会进步作出巨大的贡献。(作者单位:_)新民诉法解释修订内容新民诉法解释修订内容一、对管辖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促进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高效、便捷地行使管辖权; 二、对诉讼代理人资格、参加诉讼等问题作出具

9、体规定,以规范诉讼代理行为,便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调查取证、逾期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力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专门规定了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的,应当签署据实陈述、如实作证的保证书; 四、对电子送达、留置送达等人民法院送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规范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提高诉讼效率; 五、对保全担保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以指导各地法院规范保全担保的适用条件以及担保的形式和数额; 六、完善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规避执行以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

10、制裁力度,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司法权威,为当事人创造安全、和谐的诉讼环境; 七、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规定应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八、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促进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九、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救济权利的基础上,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与稳定性

11、 十一、进一步规范完善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程序,并专门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 十二、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被执行人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以有效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关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解读小额诉讼制度 小 额 诉 讼 制度杨 晓雯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 十八 次会议表决 通过关于修 改 民事诉讼法

12、 的决定 ,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 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在民事诉 讼法实 施 的二 十多年 来 ,这次修改 可算是最 大规模的一次修改 ,其 中小 额诉讼 制度作为 首次亮 相的一个 诉 讼制度,成为本次修改 的一大亮点。 新 民事诉讼法 第一 百六十二条 规定 ,基层人 民法 院和 它派 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 法第 一百 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 定 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 ,标 的额 为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上年度就 业人 员 年平均工资百分 之三 十以下 的,实行 一审终 审。第 一百五 十七 条 规 定 ,基 层 人 民法 院 和 它 派 出 的法 庭 审 理 事 实 清 楚 、权 利

13、义 务关 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 ,适 用本章规定 。 民事案件 中很大 一部 分都 是简 单 的 民事 案件 ,事 实清楚 , 没 有较 大 争 议 ,诉 讼 金 额 较 小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这 类 案件一般是适用 简易程 序 的。随着 社会 民众法 制观念 增强 ,越 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 寻求法 律争端 解决机制 。针 对 日益 增多 的 简单民事纠纷 案件 的局 面 ,借鉴 国外的好 的制度和 规范 ,结合 国 内部 分地 区试点运 行 的情 况 ,新 民事 诉讼法 就适用简 易程序 的 部 分 作 出 了 新 的 规 定 ,设 立 了 小 额

14、诉 讼 制 度 。 同 时 ,为 了 避 免小额诉讼过于简易而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 , 新 民事诉讼法 进一步 规定 ,人 民法 院在审 理过程 中 ,发 现案件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小 额 诉 讼 制度最 大 的 亮 点 之 一 是 规 定 了 一 审 终 审 制 , 即 一 审裁判就是生效 判决 ,撤 销 了两 审终 审制 中上诉 的程 序设 置 。 这一改动 ,极大地提 高 了基 层法 院解 决 简单 民事 案件 的效率 , 实 现 了有 效 地 分 流 。 只 有 具 备 上 诉 必 要 性 的案 件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上诉程序 ,而一般事

15、 实清楚 、争议 较小 的案件在基 层法 院 ,经 过审 即可得到 有效解决 。节 约 了司法资 ,将其 更充分 地应 用 于需要 的民事案件 中,更大 限度 的实现 了效率 和公平的平衡 。 同时也减轻 了当事人的负担 ,降低其诉讼 成本 ,更加机动灵活 ,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 了 “ 司法马拉松” 的现象 。在之前 的诉讼 过 程中 ,不管诉讼标 的额或 大或小 ,都适 用两 审终审制 ,然后 加 上再审 ,当事人都被 司法程 序弄得筋 疲力尽 ,或 者是惮 于这样 的现象 ,而不再运 用司法 力量正确 的解决 民事争端 ,打 击 了当 事 人 司 法 的参 与 积 极 性 ,基 于 这 样

16、 的 弊 端 ,小 额 诉 讼 的 出 现 显 得 较 为 适应 现实 的司 法 状 况 。 小额诉讼案 件一般矛 盾冲突并 不尖锐 ,法 律关 系简单 ,事 实较为清楚 ,当事人本身 也希望 能够节约 金钱与 时问成本 ,因 此小额诉讼 制度较符 合 当事 人的利益 。事 实上 ,小额诉 讼在此 之前也 已在一些地 方实施过 ,并 公布 了相 应 的实施细则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的 上海法 院开展小 额诉讼 审判工 作实施细则 ( 试行) ,其规定包括劳动报酬纠纷在 内 的七类 万元 以下 的民事 案件将适 用小额诉 讼方式 ,实 行一审终 审 ,大 大缩短 了诉讼周期。 然 而

17、毕竟小额诉讼 作为从 国外首次 引入 的制度,在 我 国 并没有发展 成熟 ,相应 就会存在 些许 问题 。首 先 ,小额诉讼 的最大亮点是打破了我 国两 审终审制 的原 则 ,规定 了小额诉讼 可 以一审终审。但是 ,一审终审在提高法 院裁判 的权 威性 的同时 。 也增加 了法院贪污腐 败的风 险。虽 然是小额 案件 ,但 是对 于当 事人来说 ,案件就是 自己最大 的事情 ,如果 因为一审终 审 ,自 己的民事权利无法 主张 ,反而会 使得小 额诉 讼制度成为一种 掣 肘 的力量 ,浪费了司法资 ,导致 了社会 的不稳定 。 其次 ,小额诉讼 制度的救 济程序虽 然包括 了再审制 度

18、但 是再审毕竟不是二 审 ,作 为上诉 审的二 审程 序 ,是当事人 只要 提出上诉 ,上级法 院就 必然启 动二审程序 ;而再 审程序 的启动 并 不是 只要 申请就必然进 入程序 ,事 实是大量 的 申请再 审的案 件 因为不能过审查关 而被 拒之 门外 ,这也与方便 当事人诉讼 的 原则不相符 。 再 次,小额诉讼制度姚红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民法室主任内容提要:姚红主任回顾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接着讲述了20_年修改并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和修改思路。她介绍说,民事诉讼法一共修改了85条,这次重点介绍三个新增加的诉讼制度,分别是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小额诉讼制度

19、关于公益诉讼制度,姚主任从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起诉主体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做了具体的阐述。谈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姚主任从生效法律文书影响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主要情形、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路径、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进行介绍。最后,姚主任讲述了小额诉讼制度中适用的民事案件的类型、标的额和救济方式。时 间:20_年3月7日19:00至21:00地 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二层模拟法庭主持人:王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各位同学,我们今天晚上的讲座现在开始。今天是这个学期的第一场讲座,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女士。她是

20、1982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获得硕士学位。1985年到民法室工作。前后参与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同时参编了民法通则释义、担保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婚姻法释义等40多部著作。 我和姚主任也非常熟,我先后参与过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起草,特别是1986年在龙泉山庄,一共请了10个法学家,我是其中一个,开了一周的会,都是核心层。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我14次参加人大法工委的活动,包括和美国、德国学者的研讨。大会可以请到十几个二十几个专家,经常有小会,

21、中间插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时候只请了五个学者,我也参加了,我也非常自豪。每次参加的时候也和姚主任在一起工作,前后感触特别深。比如说我们国家当初在合同法起草的时候,要不要参考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时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已经参加了,但要不要把公约里的内容吸收到法律里来?当时还是有争议。在合同法起草完成之后,我觉得我们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下子就成熟了很多,因为合同法是一部非常典型的兼容并包的法律,既看合同法,也看相应的国际公约,也受到了国际法的影响。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确立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思路,一定要广泛地研究和吸收国外的先进制度。物权法我没有参加。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也广泛地吸收

22、了国外的制度。最近我在看物权法,发现担保板块的技术性特别强,我觉得肯定是受到某一个法律体系的整体影响,待会儿我们也可以问。今天姚主任讲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立法考虑”。我本人也是和姚主任事先讨论了一下到底讲什么,比如讲中国未来的民事立法,这个现在不太好讲。因为新的中央领导刚刚上来(这是我瞎想的),他们对将来的想法还不太清晰,要讲的东西太多。请姚主任来,还是集中讲一个具体的领域。民事诉讼法非常实用,内容也非常实在,还是请姚主任给我们讲这个问题。我们大家鼓掌欢迎。姚红:各位同学,晚上好。非常不好意思,刚才王军老师说,一般外经贸的老师给同学们讲课都是站起来的,我的眼神不好,站起来就看不

23、到我的讲稿了,所以我还是坐着,请大家见谅。感谢王军老师给我这个机会和同学们交流,一进校园看到这么多朝气蓬勃的学生,感觉真是太好了。正如王军老师所说,王军老师给了我们法工委非常大的支持和帮助,提了许多很好的建议。王军老师也是法工委专家库的成员之一,你们能够有这样好的老师,是你们的幸福。我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下刚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规范民事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的民诉法是1991年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基础上制定的,20_年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

24、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从2021年开始,法工委民法室着手进行修改民诉法的工作。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只有60条,实际上修改了85条,内容非常多,今天只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我不可能把修改的所有内容都介绍到,只能就这次修改中新增加的几项制度向大家做介绍,希望大家对我们的立法过程和立法问题的决策有一个基本了解。一、公益诉讼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环境污染、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一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十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增加规定公益诉讼的议案、提案、建议,这次

25、修改民诉,公益诉讼是我们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提到公益诉讼,人们通常会问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 什么是公益诉讼?第二, 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第三, 对什么事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下面我想分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 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什么是公益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都叫公益诉讼,既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的诉讼,也包括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的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的诉讼,比如海洋属于国家所有,海域受到污染之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的诉讼,比如消协为

26、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的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仅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的诉讼。前一种观点被认为是广义公益诉讼,后一种观点被认为是狭义公益诉讼。两种观点都揭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内涵,即民事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二)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修法中争论较大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既然保护社会公益是全社会的职责,就应当实行起诉主体的多元化。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应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也有反对意见,认为:1、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应是监督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具体

27、可采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不必冲到第一线,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2、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经济社会的职权,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行使行政权利予以制止和纠正,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赋予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会消弱行政权力,助长行政不作为。3、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众多,功能各异,赋予所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会引发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也会与当事人权利行使产生冲突。4、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法治还不健全,全面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可能事倍功半,诉讼效果也不一定好,甚至可能导致滥诉。从实践情况看,有的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炒作成分较多,这种炒作可能对我

28、国现行社会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会损害个人利益,公民个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规则”达到直接保护个人利益,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因此,目前不宜赋予公民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于上面几方面意见,我们立法工作部门进行了反复深入的研究。经过研究,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二是有关组织。在确定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时,一是考虑如果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是否冲突;检察机关是自己起诉,还是督促相关主体起诉等问题还有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考虑行政机关虽然可以通过

29、行政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从实践情况看,仅依靠行政手段保护社会公益利益效果有限,比如目前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法定的行政罚款额往往难以填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对违法者的威慑不足。赋予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弥补行政管理方式的不足,扩大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然而,从权力配置的角度,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还是应当尽可能发挥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是一些特殊情况。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也就是说,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

30、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由于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刚刚建立,现在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的还不多,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法律可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在确定哪些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获缺的重要作用,但社会组织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依法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登记,从国外情况看,也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比如日本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经内阁总理大臣特别批准,目前也没有超过七家,而且每三年还要重新批准。因此,民诉法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有关社会团

31、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有的同志提出,“社会团体”的范围太窄,无法包括现在同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也无法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认识,“社会团体”既是一个大概念,也是一个窄概念,作为大概念,可以包括很多社会组织,但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据统计,202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万多个,其中2.5万名称是“社会团体”,20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_0多个基金会。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将二审稿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这里的“有关”有两层含义:一是该组织的职能与其

32、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有关系,比如海洋环境保护组织对污染海洋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二是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目前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力研究哪些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哪怕有的问题目前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法工委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说,哪些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如果事先拿不

33、出办法,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再总结经验。(三)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较大、变化发展的概念,具体含义有不确定性,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解各不相同。有的认为,不应对适用范围作限制,只要涉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都可适用公益诉讼。也有的认为,为防止当事人滥诉,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宜严格限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国外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公益诉讼可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如日本;有的国家则适用范围较宽,如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公司都有权以政府名义控告任何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者。此外,还有的提出,除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外,对

34、侵害国有资产,破坏文物、文化遗产的也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也有的提出,国有资产受到侵害,国资委可以行使行政权利维护国家利益,也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依照民事诉讼法直接提起诉讼,不必通过公益诉讼解决。而现实中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行为发生或者得不到制止,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管理不当或者缺位,为此,应通过加强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不宜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且文物的所有权主体多样,将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可能会侵犯私人财产所有权。鉴于公益诉讼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其明确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宽。目前来看,环境保护、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多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较为严重,对公益诉讼的要求较为迫切,理论界和

35、实务界的认识也较为一致,可以作为建立公益诉讼的突破口。但为了应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将来的扩大适用留下空间,也不宜限制过死。基于以上考虑,本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样规定,既可突出对环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审时度势,根据实践情况的发展,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立法过程中,对公益诉讼还提出了其他问题,比如公益诉讼能够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判决的效力、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执行等,由于目前对这些问题还有不同意见,考虑到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制度的建立还有待实践经验的探索和检验,目前应着

36、重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主体,待实践一段时间后,进一步总结经验,予以完善。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一)生效法律文书影响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主要情形。近年来,案外第三人权益受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有三类:1、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后,由于调解本身的特点,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2、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3、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于案外人保护主要通过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解决,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37、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理由成立的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另行起诉。这一制度虽然能够解决一些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但如果案件是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但当事人不申请执行,第三人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利益,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二)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路径。如何对案外第三人权益予以救济,研究时提出了三条路径:1、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这一方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与既判力理论相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只能拘束诉讼

38、中的当事人,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对其不能发生效力。既然对其不发生效力,由其对他人之间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是对既判力理论的颠覆。二是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门槛较高,申请再审不是必然引起再审,如果不能再审,第三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救济。三是通过再审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可能使当事人失去审级利益。2、另行起诉。另行起诉可以使第三人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有利于保护第三人权益。从诉讼理论上说,第三人另诉是基于一个新的事实,其提出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人民法院应当对这一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另行起诉是德国、日本等国采用的方式,在理论上比较顺畅,但我国许多人对于这一理论很难认

39、同,一是认为另行起诉不能解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效力问题。有的提出,另行起诉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与在先前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不一致时,法院该执行哪一个判决?二是另诉可能出现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否定上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这是人们所不能接受的。3、提起撤销之诉。即与案件有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审审理的,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自己不利的部分。法国采用这种方式。有人提出,撤销之诉虽能够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但也容易动摇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40、一旦被人利用,比重复再审的弊端更大。上述三条路径各有利弊,经过反复比较研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五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之所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三人制度中,主要考虑两点: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一个新诉,而不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二是受

41、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影响的案外人本质上应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只是因为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到原诉的审理中,他的法律身份性质不应因为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不同而有所改变。(三)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根据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比如原诉的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无从知道而未能参加诉讼;第三人知道原诉有可能损害自己利益,但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诉讼等等。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之所以强调这一条件,一是为了防止一些案外第三人接到法院通知后放弃权利不参加诉讼,或

42、者虽然表示参加诉讼,但自动放弃权利,未参加案件的审理,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撤销之诉。二是为了促使能够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其在权利上睡大觉,使原生效裁判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之处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改变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诉讼权利,影响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应对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设定相对严格一点的条件,要求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

43、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其主要以撤销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对于这一诉讼目的,立法和司法都面临着如何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撤销之诉对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交易安全构成长期潜在的威胁,必须对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作必要限制。考虑到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作为同样是要求改变和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撤销之诉的期间,规定六个月是适宜的。(四) 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根据五十六条规定,撤销之诉应当向作

44、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不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情况。(五) 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请求,一是请求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定;二是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也就是说是一个新诉加一个再审之诉。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之诉后,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

45、同时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以及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定;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因此对新诉的裁判,第三人和原诉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而原诉当事人对于撤销原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不可以上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了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因此就带来了该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问题。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通常有二种情况:一是案外人认为执行依据(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提出异议阻却执行;二是案外人并非原诉中的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没有异议,但对执行指向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对于前一种情况,既可

46、以按照本法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按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进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当事人可以在上述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对于后一种情况,即执行标的与原裁判无关的,案外人只能依据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小额诉讼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对我国是否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不宜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理由:一是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与我国二审终审的法律制度相悖;二是小额诉讼程序无法解决简化诉讼程序与诱发滥讼的矛盾;三是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职权

47、并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会受到限制和削弱。四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没有必要另设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理由:一是程序的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对于标的额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没有必要配置复杂的程序制度解决。二是小额诉讼可以迅速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三是小额诉讼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使他们不致长期纠缠于诉讼过程,尽快解决争议。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从中国实际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以诉讼的

48、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我国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2021年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年均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97.58万件,比前五年年均结案数增长了22.82%。案件的大量增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显,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诉讼的增长一方面对法院施加了很大压力,导致案件积压、诉讼拖延以及诉讼成本攀升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民众对更快捷、更低成本的诉讼程序的需求更为迫切。为了解决上述矛盾,2021年4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2021年5月,试点法院陆续开始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赞成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国外立法看,从本世纪后半叶特别是60年代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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