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婚姻证立法冲突与优化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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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婚姻证立法冲突与优化策略关键词:骗取婚姻证; 现象; 立法缺失; 优化;一、一起案件新疆胡女士与2014年与河南李某相识, 2016年初二人准备结婚, 由于结婚登记需要提供户籍证明等材料, 李某称自己是农村户口, 为了今后土地升值不愿意将户籍牵往新疆。胡女士听信了李某的话, 于是找到了任农场党委办秘书的马某, 说明情况后要求马某为李某办个户籍。在之后, 李某成功以假户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在处理这件骗取婚姻问题的时候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个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罪范畴;另外一个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重婚罪。对胡某是否重婚的界定深刻影响胡某和虚假身份的李某婚姻登记是否有效。如果有效, 则胡

2、某与李某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胡某在未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行与王某登记结婚必定构成重婚罪;如果无效, 则胡某与李某的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 其与王某再行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不构成重婚罪。在胡某不具备重婚罪的情况下, 王某也不具备重婚问题, 而如果胡某构成重婚罪, 还需要看胡某和王某婚姻情况对胡某婚姻的影响, 即胡某的另一半是否受到胡某和王某重婚的影响。根据我国当前婚姻法的规定, 对于这个婚姻的登记是否合理有效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婚姻法中没有一条说明使用虚假身份登记其婚姻无效, 只能认定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的行为属于有效, 因而从理论上讲, 应当认定胡某与李某的登记行为是有效的。二、现

3、阶段国家立法发展实际情况(一) 婚姻法相关规定在1949年以来, 我国在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 在婚姻法中对婚姻无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2001年的婚姻修订中又额外增加了无效婚姻和胁迫婚姻的内容, 具体表现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内容中, 但是在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对骗取婚姻的行为作出处理规定。(二) 婚姻行政法规规定在1950年的最新婚姻法首次确定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之后相应的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要求对于申请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双方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 如果出现了骗婚和弄虚作假行为则是需要被没收结婚证。2003年的婚姻

4、登记条例取消了1994年的婚姻登记第二十五条规定, 使得现有的婚姻登记规定中不再具备关于骗婚行为的处理规定。三、骗取婚姻证立法冲突和困惑(一) 现行立法空白和社会需要的冲突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缺乏必要的规定, 相应的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下, 人们对无效婚姻问题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骗婚行为数量的增多使得人们对无效婚姻立法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出现了现行立法空白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冲突问题。(二) 立法断层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冲突婚姻法的立法和发展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 但是从婚姻立法发展衍变情况来看, 虽然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但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则是出现了发展断层的问题。婚姻

5、法律断层问题突出表现在婚姻登记方面, 以往的婚姻法规定都在显性和隐性的涉及到骗婚问题, 但是在2003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取消了以往明确的骗婚处理内容, 造成了该领域的法律断层, 和社会快速发展对婚姻法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另外, 从当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 立法的发展和社会总体发展进步体现出不相适应的问题。立法的制定在本质上是为社会发展建设提供重要支持, 延续社会发展, 立法的制定要和人们实际生活密切关联。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下, 社会关系变得加复杂, 相应的婚姻证骗取问题变得更加普遍, 为此要求相关人员及时调整相关法律。四、骗取婚姻证立法优化策略从发展理论角度来看, 骗取婚姻证的行为主要体现在

6、婚姻登记阶段, 因此, 为了能够防止和减少骗取婚姻证的现象需要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具体的婚姻立法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需要在婚姻立法中明确骗取婚姻证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于任何形式的无效婚姻, 法律都需要对其持有明确的否定态度。第二, 需要在立法中充分明确各类婚姻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惩处力度。第三, 在立法中还需要明确行为在发生之后, 相关人员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获取相应的法律救济以及不同法律救济应用之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五、结束语综上所述, 文章以具体的案例探究了当前骗取婚姻证现象的存在, 指出立法角度缺乏对婚姻登记明确规定情况下会引发一系列婚姻危机。为此, 需要相关人员结合骗取婚姻证的类型, 积极从立法层面采取有效的制约措施, 从而减少骗取结婚证现象的出现。参考文献:1尹茂国.骗取婚姻证现象与立法缺失的困惑J.行政与法, 2007 (9) :109-111.2陈昊博.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2011 (8) :219-219.3薛敬仓, 高霞.骗取结婚证之后J.正气, 1998 (7) :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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