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纪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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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纪实 东方风来满眼春-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纪实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人民法院党组一班人不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渠道,充实新内容,紧紧围绕培养人、教育人、改造人这一目标,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蓬勃开展的法院思想政治工作,象一缕缕和煦的春风,吹绿了县法院满园的春色。 县法院党组认为,抓队伍必先抓党员,抓党员必先抓党建。为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他们深入调查摸底,客观、真实、全面地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准确

2、把握干警们在想什么,做什么,有什么要求,从而增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坚持教育先行的工作思路,在夯实干警思想根基上下功夫。采取领导集中讲党课和辅导等形式,按照年度廉政计划进行系列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干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专项治理进行专题教育;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常性、渗透性特点,党总支制定计划,各支部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进行经常性教育;适时组织学习报刊上登载的反面典型材料,观看反电影和录像,运用大要案进行警示教育,做到教育不停,警钟长鸣。尤其是针对qqq的歪理邪说,他们及时进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县法院所有干警和家属无一“qqq”。为增强学教效果,要

3、求人人建立学习笔记,每个专题都要撰写体会文章,择优在院领导中传阅。 坚持不懈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党建理论真正走进了法官的内心深处,但新的历史时期,党建工作仅靠单纯的理论灌输还远远不够,院党组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可谓入木三分。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单县法院走好了规范管理的三步棋: 第一步就是压担子,定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围绕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各项内容,集中广大干警的智慧,广泛采纳有益的正确意见,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制定了全院工作的总目标,然后层层分解到各庭、科、室、队,庭室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目标的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年终统一考核,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从而使思想政治

4、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硬指标落实到全体法官的执法活动中去,成为人人参与的“重点工程”。 第二步是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内外监督。坚持“规章治事、制度管人”的基本思路,始终贴紧管理的难点、群众反映的热点和容易诱发问题的薄弱点,从审判、队伍、行政三个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了一整套操作性很强的制度体系,并汇编成册,发到每人手中,干警出发办案随身携带,使每个干警都能时时对照,自我警示。为督促干警搞好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专门组织干警对规章制度汇编的内容进行了闭卷考试,取得了平均90分的好成绩。在争取外部监督上,实施了“阳光工程”,将依法应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公开的内容

5、,以公开栏的形式全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步抓好了典型引路。立足抓身边事,树身边人。在干警队伍中抓典型、树典型、培养典型,将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不张扬、不浮夸的同志作为标杆,树立典型形象,以优秀的典型鼓舞人,以感人的事迹激励人。引导干警对照先进找差距,立足岗位见行动,有效促进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化和升华。 为使思想政治工作生动活泼,真正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以支部为单位开展“争当人民满意好法官”、“双比竞赛”等有意义的活动为载体,营造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形成了比廉洁勤政,比贡献大小,比工作作风的良好风气;开展了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努力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使大家在娱乐中陶

6、冶情操,增长才干,明辨是非。 登高望月,清风徐来。一堂堂生动的党课,一次次有意义的活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扎实到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干警们的灵魂活了,办案火了。广大干警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对待当事人做到一把椅子让座,一张笑脸相迎,生人熟人一个样,生张熟李一样亲。办案中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自觉从办好每一件案、每一件事做起,踏踏实实地实践党的宗旨和“xxxx”的重要思想。近三年来,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一万六千余件,有四十六名党员干警荣立个人二等功和个人三等功。“一个党员一面旗,党员个个都过硬”,这既是县法院党建工作的目标,也是每个党员干警的忠实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

7、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和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

8、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3日对劳动部保险福利司所作的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指出: “一、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否计入家庭人口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婴儿自出生时起,即为父母的直系亲属,是家庭中的一员,由父母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这既是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也是既存的事实。因此,将超生子女排除于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和家庭人口之外的作法,仅就法律而言,似缺依据。 二、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计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以及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是否可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的问题。由于所述理由,原则上似以认可超生子女有权享受上述待遇为妥,但应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有所区别,尤其对申请困难补助的情况应从严掌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超计划生育的子女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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