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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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一)挖掘机作业;(二)装载机作业;(三)搅拌设备作业;(四)电工作业(五)电焊作业;(六)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七)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八)汽车起重机械作业;第四条特种作业工种包括:装载机、挖掘

2、机、搅拌设备、发电机等操作手。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操作工、电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场内车辆驾驶员、行车工及起重机械操作工等。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1(三)考核、发证(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_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

3、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三)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

4、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应转换工种。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34-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

5、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第三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项目部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第三条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

6、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7、,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第四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驻马店市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行为,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

8、条在本标段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各队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队、工班认真履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责。第二章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第五条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第六条本工程特种作

9、业的范围。(1)爆破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拉伸、弯曲成型作业。(3)电工作业。(4)大型模板安装、拆模作业。(5)特种机械、电器设备作业。(6)机械吊安装、拆卸作业。第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作

10、业,严禁无证操作。第十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超过期限不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争得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_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所在

11、单位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第十三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有关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1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篇:_高速公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学习速公路段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2、本项目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3、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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