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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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一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家辉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二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第四条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第五条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局面说明材料。第六条 编制移交清册,移

2、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三 监交第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四 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 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具体规定如下: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

3、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赌徒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应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职工作的,部门领导认定后,由会计主管代为交接。交接过程中,在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要移交人不能直接移交的原因等。第九条 由于临时需要,会计人员在短期内(一个月之内)离开本工作岗位,由指定的人员代理工作,亦可不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但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并将代理期工作人员的业务交接,列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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