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的共通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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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的共通性摘要:书法与舞蹈,两种艺术表现形态看似大相径庭,然而,若从某些角度进行深入思考,不难发现,书法与舞蹈,这两种表现形态看似大相径庭的艺术形式,其实有着颇多相通之处。首先,书法与舞蹈均讲究疏与密的搭配。其次,书法与舞蹈均讲究动与静的搭配。第三,书法与舞蹈在排列组合方面具有相近的审美特性。最后,书法与舞蹈均具有相近的艺术表现目的。关键词:书法;舞蹈;艺术;相通书法与舞蹈,两种艺术表现形式看似大相径庭,然而,若从某些角度进行深入思考,不难发现,书法与舞蹈,这两种表现形式,其实有着颇多相通之处。尽管说,观察其相通之处,可能会需要较为主观化的眼光,但是,对于艺术形式表现特征的

2、判断,本身就有着一定的主观性。如果可以用数学法、实验法去量化比较,那么,艺术自身便也彻底丧失了本质。所以,主观化一些,倒正是判断艺术形式之表现特征的有效方法。下面,笔者从自身的主观感受、个体判断等角度出发,从如下方面对书法与舞蹈的共通性作以探讨分析(本文所说的书法,指的是中国传统书法;而舞蹈不拘类别)。首先,书法与舞蹈均讲究疏与密的搭配。书法与舞蹈均讲究疏与密的搭配。关于此点,可以将舞蹈中的动作对应书法中的笔画。在中国传统书法、线描中,十分讲究笔画、线条的疏密搭配。“疏可走马,密不透风”,是书法、线描等艺术表现形式的重要规律。疏与密,体现出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模拟。模拟的关键是要建立层次,而

3、建立层次的关键是设定极限。将模拟元素一端设为明,另一端就必须设为暗;将模拟元素一端设为疏,另一端就必须设为密。有了极限,才有了层次与过渡,才有了模拟的对应条件。疏与密,是中国传统书法的重要特点。稀疏之处,令人感觉心旷神怡,如同步入空旷场地,又如望见碧天长空,使人想象无尽,而致密之处,以其严谨工雅之特点,使人联想到种种抽象形态与具象形态,得种种审美意趣,寻幽探秘之趣几无止境。而舞蹈动作的疏密,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人的肢体在人体周围不同空间的动作数量。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舞蹈动作的高密度、多数量,可以体现紧张节奏,激烈情绪,急剧的情绪波动,磅礴的气势,狂飙突进的集体精神与时代精神,而舞蹈动作的

4、低密度,可以体现舒缓的节奏,宁静的生活节奏,平淡如水的生活,柔美的气质等等。书法与舞蹈之组成元素的疏与密,均能激活人的想象空间,使人联想到某种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感受到艺术家所表现出来的独特精神气质。其次,书法与舞蹈均讲究动与静的搭配。书法虽是静态的艺术,但是,本身却含有动态的特质。我们看书法作品,不管是工整典雅的楷书、隶书之类,还是奔放洒脱的行书、草书等,有的笔画端凝沉稳,而有的笔画如飞如驰。这就是书法中的动与静。有的书法笔画,工整平直,与舞蹈艺术中的劈腿、展臂等动作颇有相通之神韵;有的书法笔画如疾走飞驰,恰恰对应着舞蹈艺术中的旋转、腾跃等快速动作。草书等书法形式,比较讲究出笔迅速、收笔严谨

5、,这与舞蹈艺术中的奔放伸展、沉凝收式等要求有相吻之妙。而书法中不管具体笔画如何翻飞而整体也要保持一种直立式平衡感的动静搭配艺术,同样对应着千变万化的舞蹈动作中的最基本的重心稳定、身体平衡等原则。再次,书法与舞蹈在排列组合方面具有相近的审美特性。书法与舞蹈在个体甄辨时的艺术相通处,除了基于个体意义上的艺术相通处,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在排列组合方面亦具相近的审美特性。书法方面的字体排列,如果属于严谨类书法,如隶书、楷书、宋体等,在整体排列方面同样十分严谨,如字体大小不能有很大差别、字体间距要接近、比较一致,而表现主题较为严肃的集体舞蹈,不仅对个体动作具有严谨化的要求,而且,在整体队形排列等方面同样是

6、严谨的。而较为活泼的书法方面的字体排列,如行楷、行书、草书、行草等,个体组合之际,便很是不拘章法,尤其是行草、草书等,简直是天马行空、率性为之,但是,整体效果却浑然一体,令人叹为观止,反观表现主题比较活泼的集体舞蹈,同样也没有很多的诸如队列、队形方面的限制,如果有,也只是局部、个别,或者最多是一部分、大部分,总会有一部分或大部分的舞者不拘泥于队形队列。我原以为这样的舞蹈形式较易表现,然而后来终于明白,愈是不拘泥于具体章法的,对艺术表现者的要求愈高。要似乱而非乱;所谓“乱”,其实是更加灵活、多变的秩序组合,是更高境界的“秩序”;需要严谨化的训练和非同一般的才气才可驾驭。结合书法艺术,可以这样理解

7、:练书法,基本上同是从严谨型书法开始练起,待熟练掌握了字体结构与笔画特征之后,再逐渐寻求变化。最后,书法与舞蹈均具有相近的艺术表现目的。书法与舞蹈,不仅同为艺术表现形式,而且,具有相近的艺术表现目的。具体来说,主要是情绪化的倾诉、审美观与审美素养的形式化体现、教化作用的实现等等。艺术均具有主观展示、主观判断的特性。书法与舞蹈亦然。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虽说其主观展示在很多时候不能离大谱,但是,有着一定的出入是完全正常的。正是因为主观展示、主观判断的差异性,才使得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有了“特点”“魅力”等说法,才使得书法艺术家与舞蹈艺术家有了“风格”等说法,情绪化的倾诉才能够实现,审美观与审美素养才

8、能得到不同于众的展示,而针对社会的教化才能因人而异发挥其作用。据此而论,书法与舞蹈均具有相近的艺术表现目的。结语关于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的相通性判断问题,虽然不是没有原则可以依循,但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个见仁见智的话题。艺术判断本就如此,艺术判断不需做实验,不需要借助函数抛物线。书法与舞蹈,的确讲究疏与密的搭配,但是,疏与密的搭配并无固定章法可循。书法与舞蹈,均讲究动与静的搭配,但是,在动与静的搭配方面,无法形成一套公式、一套程序。书法与舞蹈在排列组合方面具有相近的审美特性,虽然两者均需坚实的基本功,但是,同样没有一套模式可以不变应万变。书法与舞蹈均具有相近的艺术表现目的,但是,表现目的是很难具象化表述的,仍需见仁见智的不同理解!通过相通性分析与主观化判断,我们可以充分体验到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的魅力所在。参考文献1 石健民 书法艺术;艺术市场;2010年01期. 2 徐娜;论舞蹈艺术中的意境要素;考试周刊;2010年02期. 3 靳晓日;中国传统书法美学中的文化精神;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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