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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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行为,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政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各项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机关(含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

2、预算的编制、审查与批准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区总预算草案。 第五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直接申请拨款(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申请拨款(支付)的独立核算单位,即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 财政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收入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财政经济政策以及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影响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编制应体

3、现公共财政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在保障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确保法定支出、增加就业、社会保障投入的同时,加大建设性支出比重,集中财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层层汇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基层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编制本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二)细化预算原则。预算应编制到具体项目。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各预算单位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需要的原则,分别

4、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四)综合预算原则。预算的编制应统筹考虑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从而使各预算单位组织的所有收支均纳入综合预算。、(五)绩效预算原则。推行项目预算论证制度,量化资金使用考核,建立绩效追踪和公开透明制度,从而有效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凡是年度中可以预见的必要支出,必须纳入当年年初部门预算(跨年度的事项分年度纳入预算),由区财政按照轻重缓急根据财力可能尽量予以安排。 第九条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未经区人事

5、部门批准,区直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用财政性资金聘用本部门临时工作人员,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工作人员费用区财政不给予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一般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即:(一)“一上”阶段,部门编报预算建议数。从基层单位编起,层层汇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编成预算建议数,报送区财政部门;(二)“一下”阶段,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数,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进行平衡,确定预算控制数后下达给各单位;(三)“二上”阶段,部门上报预算草案。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并汇总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部门;(四)“二下”阶段,

6、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科目编制全区财政收支总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会)审议。区人大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再批复给各部门。第十二条 区人大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在接到年度预算批复后,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已批准预算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与监督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大会批准前

7、,区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预先安排部门正常支出需求。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纳入区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其会计核算职责由区财务核算中心承担,但单位负责人仍为本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严格把关,确保本单位各项财政性资金运作的安全、合法、高效。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严格按照预算科目、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

8、应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维护预算严肃性。上半年区财政原则上不受理各部门的预算追加申请;下半年预算追加原则上应在年度预算调整时一并提出,但对于支出进度低于财政规定进度10%以上的,区财政不予受理预算追加申请。 第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年初预算未安排的支出,按以下顺序安排: 在待定预算项目中安排。属于各预算单位正常增人、增资以及追加公用支出定额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批件按实审批;属于各预算单位追加支出的,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报废程序。各预算单位购置单价符合财务制度规

9、定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未达到报废年限或还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前办理报废。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购置经费管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彩色激光打印机等使用年限未满五年的,一般不得更新。整体装修的工程项目,除涉及安全隐患外,十年内不得翻修。局部修缮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翻修。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由于政府采购、基建形成的预算指标结余,由区财政部门一律收回,相应抵减部门当年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 核销财政信用资金、政府对外投融资行为,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区委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或

10、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部门追加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总预备费、其他杂项支出、部门机动财力。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的救灾、救急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区财政每年按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3%安排总预备费。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年初预算有安排的,一般不予追加专项经费,确实需要追加专项经费的,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专项经费按以下规定程序报批追加: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分管领导审批,送区财政部门核拨。 (二)总预备费:由用款

11、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区长签署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 申请总预备费必须是年初部门预算未列入、本单位正常经费中无法开支的、确属必需的应急性支出或者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需追加的专项支出。除发生特殊情况外,区本级财政预备费上半年一般不受理用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上级、区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缴入区财政。区级专项经费当年使用完毕,年底结余资金一律上缴区财政,不结转下年,如出现超支,超支部分由部门自行负担。上级专项经费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财

12、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财政资金的拨付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存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区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其中人员支出和公用经费一般综合标准定额支出的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分月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等

13、专项类支出(含经常性专项和一次性专项)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预算已安排和已批准追加的专项类支出,其资金拨付的具体进度、额度由区财政部门核准。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三十三条 财政拨款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年检必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账户撤销或只变更账户名称而不变更账号和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除按上级文件规定允许保留的账户外,其他账户按帐户专项用途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在区财政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各预算单位其预算内、外资金必须统一纳入核算

14、,单位内部不再另行设置会计账薄。 第七章 非税收入管理第三十七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的管理、核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原则:一是坚持“量入为出,分类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二是实行“优先安排,结余统筹”的原则;三是预算内、外互补的原则,即“先外后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三十九条 非税收入范围包括: (一)各预算单位依法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募集的资金和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二)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三)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创收收入和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四)直管公房和行政

15、、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比例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使用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规定,并单独进行核算。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后,应按区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非税收入决算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

16、报区财政部门。 第八章 决 算第四十条 各预算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 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各部门决算草案的编制方法和具体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部门)应当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章 监 督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各预算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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