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录(一)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受紫市镇普法办和紫市司法所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以求共同进步。以前,我曾和大家共同学习,也知道求成年人这一名词,知道未满18周岁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但不知大家知不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名词,“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名词从法律角度来讲在不同的年龄段就有不同的解释和责任。那它有啥区别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以上这些就是法律规定给我们的,但有一点我们应该正确领会,即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中:“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一般来讲都是正在学校念书,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他们没念书而步入社会,他们以自己正当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所谓正当的劳动收入是指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的劳动所得,这种人应该
3、得到我们和社会的承认及尊重,如果那些靠偷呀抢的,把别人的财物盗为已有的行为所得,这是犯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下面我就举一些案例,让我们共同引以为戒:2011年9月6日晚,北京市某住宅小区一对夫妻在开车进入小区时,因汽车减速遭到我国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殴打,此时,李天一未满16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第21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拘留处罚。”这意味着像李天一这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人,其一般的寻衅滋事致人受伤行为(除非致人重伤、死亡),不仅可以不
4、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不被执行行政拘留。但并不等于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更不等于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上面所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李天一的法定代理人李双江夫妇,要承担此案件的民事道歉、赔偿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件事大家可能知道,发生在我镇中心小学(即紫市小学)的一宗因偷盗汽车而引发人伤车毁的事件。2011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未,停放在中心小学人停车房内的二辆小车被几个未成年人盯上,他们有可能是为了弄钱上网或其他原因,就利用周未夜深无人时,翻墙入内,偷盗小车油箱内的汽
5、油,但在偷盗过程中没有消防常识而引发汽车火灾,这样,他们自己有的被火灼伤,也烧毁汽车二辆。几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们除了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父母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也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记得我在2010年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宪法”时曾讲到过:“有的同学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践踏群众农作物,虽然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你的母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个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违了法,犯了罪,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我讲一些和你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年龄、想法很相似的案例,我给它起了一个题目,叫做“都是上网惹的祸”。一、五年级学生结伙偷铝合金
6、窗为上网:2011年8月20日,事主谭先生将一少年小偷扭送至韶关市曲江区白土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处理,原因是该少年偷窃其在建楼房的铝合金窗。经民警叔叔的批评教育,该少年小偷交待:其叫王某兵,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因无钱上网,纠合另二名同龄少年到谭先生的建筑工地,连续二晚都顺利盗得两扇铝合金窗,准备在当晚再去偷取后一起卖了钱好上网,未想在偷取时被抓获。该几个未成年人除了返还铝合金窗,被家长领回严加管教还要罚款。二、少年盗窃助力车挣钱上网:今年16岁的刘某是大埔县人,初中二年级因沉迷于网吧而辍学在家。回家后,更是经常迷恋网吧而深夜不归,在无钱上网时于2011年1月12日盗窃别人的一辆价值2170元
7、的女装助力车去换钱,以达到他继续泡网吧的目的。被抓获后,大埔县人民法院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挽回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刘某作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的从轻判决,还被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进入网吧。三、15岁网瘾少年入室盗窃劫杀老人,只为“弄钱上网”:2011年1月14日晚7时许,冯某从东源县灯塔街步行到柯木村,欲找朋友玩,途经朱某(66岁)一人独居的房屋时,见朱某拿着手电筒出去了。冯某产生了进屋偷点东西卖钱上网的念头。进屋后,只找到几盒香烟,并无值钱东西,遂将屋内一台电视机砸烂,取出机内的铜线圈,在偷盗的过程中被返家的朱某发现,两人发生纠缠,结果,朱某头部受伤昏迷,此时,冯某竟将朱某抛入屋
8、内的一口水井中,案发后,冯某又若无其事地找到朋友一起到灯塔街去上网,次日将偷盗到的电视机铜线圈卖得7元钱。直至1月22日被民警抓获,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冯某这才知道法网难逃。四、小学生也做飞车贼,原因也是为上网:5 名小学毕业生,为了弄到上网、吃喝的钱,竟结伙驾乘摩托车在梅州城区、梅县华侨成飞车抢夺作案。2011年8月上旬,梅县警方经慎密侦查,将他们全部抓获。经审,他们5人如实交待了自2011年6月份以来在梅州城区、梅县华侨城等地飞车抢夺作案15宗的犯罪事实。原来,5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梅县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由于平时不认真读书,沉迷于上网吃喝,他们于毕业考前的一个月开始,驾乘摩托车在上述地
9、区进行飞车抢夺,抢得的赃款全部用于上网、吃喝。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另:2011年6月11日晚8时30分许,简某单独出行到茂名市区文明南路的灯光夜市门口处,被驾驶着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的二男一女抢去其女式手袋一个,袋内有现金三十元,手机一部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简某没有当即报案。几天后,简某发现了抢劫的三人行踪,即向派出所报案。民警们经过即若侦查,锁定了涉案对象,及时布控守候,于2011年6月30日下午在一网吧内抓到1男1女二名涉案人,再于当晚9时许,在另一网吧将另一名涉案人抓获,经审查,三人中一名已22岁,另二名中一人16岁,一人15岁,均是未成年人,其三人为了满足上网,开房
10、及吃喝的开销,不惜铤而走险去抢夺作案犯罪,除了抢夺简某的手袋外,还交待了自5月以来其它15宗的犯罪事实。对此,茂名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夺对22岁的陈某、16岁的肖某执行刑事拘留,对15岁的张某执行行政拘留10天。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案件中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名15岁女孩,她本应在校园读书,却因为家里对其失望,将其推向社会。为什么作为父母将其推向社会呢?我认为,一个人的成长离不开主、客观的相互合作。他在学校读书,老师传授他文化知识,从德、智、体、美各方面对他进行传授教育;家庭授他做人的道理,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他影响非常之大,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上的包括我们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则以
11、做人的准则,遵纪守法的角度严格要求他们。虽然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对他们今后做人的好坏起着重要作用,只不过是起着客观即外因作用,而主观上即内因上是他自己本人所决定,如本案中张某平时不听父母话,父母要她好好读书,她却辍学,没上学,学校也没办法去教育她,形成了学校脱教,家庭失望就将其自然而然地推向了社会,致使她破罐子破摔,跟着社会青年走向歧途。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数的行为尚构不成刑事处罚,却又频频作案,造成某种程度上“抓了又放,放了再抓”的尴尬局面,讲到这我又想起我镇紫市村一罗姓未成年人,他就是这样,在连续的偷鸡摸狗作案中,连续被抓,形成如上所说的“抓了又放,放了又抓”,他还不知道羞耻地对人说:
12、我不到法定年龄,法律是治不了我的,他们判不了我,抓了还是要放我的。”是不是真的未成年人人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呢?不是,对那些屡教不改或犯重大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会该判的判,该关的关,该怎样就怎样。结果,该罗姓未成年人现在就因屡教不改,连连作案,已被司法机关判刑现正在监狱中服刑。还有湖北省一15岁王姓少年,因怀疑在其10岁该年父母的离婚是爷爷奶奶的挑唆而起的,又因无法承受爷爷奶奶的批评教育,将两位老人杀害,这种杀人犯,会因不到法定年龄而不用受法律的制裁吗?不是,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王姓少年有期徒刑12年,这还是鉴于其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亲属
13、的谅解,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要不,肯定处以重刑或极刑。当然,司法机关的量刑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认罪态度的好与坏有直接关联,犯罪情节较轻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就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归案后认罪态度恶劣,就会从严制裁。同学们,你们是中学生,在我们学校里有现在有没有拉帮结派的现象我不清楚,如果有或正准备组织的,请你们悬崖勒马,下面我讲一个案件供你们借鉴,题目是:中学生非法组织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六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在我省乐昌市某中学在校学生成立“森高社”非法组织,2010年11月6日,该非法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2011年6月2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
14、作出了一审判决,除了杀人凶手罗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8名未成年被告中,该非法组织的组织者林某是主犯,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温某有期 徒刑3年,其余6名未成年被告适用了非监禁刑,刘某、雷某、冯某、巫某、谢某认罪态度较好,也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从轻处罚,他们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4 年不等,陈江因帮助凶手罗某逃匿,犯窝藏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什么是非监禁刑?“非监禁刑”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的一种刑罚的处罚措施。由于被判犯罪的人犯罪情节轻微,其思想上没有对社会,对他人的再次犯罪意图,不实施由国家的强制监管场所(监狱、管
15、教场所、临时羁押场所、看守所)实施的行为,而判决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对其实施社会改造的一种刑罚。被判社会化改造的人往往其刑期比较短暂,什么人才适用此种刑罚?他们是: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指在监狱里表现好而减刑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这五种人服的刑就是非监禁刑 ,也叫“社区矫正”,在我们镇现在就有这类人,我再举一个我们紫市人的例子,我起了个题名叫做“飞车抢夺终铸错,法网恢恢悔已迟”,2011
16、年4月5日晚22时,我镇人罗某、杨某、杨某伙同张某分乘二辆摩托车并携带铁管,来到五华县长布镇中心村路段,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抢得手机1部和现金51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五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罗某犯抢劫罪,是主犯,但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杨某,犯抢劫罪,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样,不满18周岁的杨某就是服的非监禁刑,现在由镇司法所社矫办监督管理。同学们,我们可以和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算一笔帐:一算“政治帐”,他们自毁前程,
17、一旦犯罪就不准参军、入党、报考公务员、上大学,(只能忙忙碌碌求生计);二算“经济帐”,倾家荡产,远的不说,如上所说的本镇罗某等人,不单要负刑事责任,还要并处罚金若干万元;(现在做钱那么容易吗?);三算“名誉帐”,“身败名裂”,(永远背上一个“罪”名,做贼的被人骂“贼头”,或“烂仔头”);四算“家庭帐”,夫(母)子(女)反目成仇(你犯了罪,判了刑,很容易造成父母对子女的歧视,就如上案中15岁张某一样,父母对她的绝望,对以后的结婚成家也有很大阻力,谁敢和一个犯过罪这么可怕的人结婚呀);五算“亲情帐”,众判亲离,(会被身边的人包括同学、朋友、九亲六眷抛弃或不敢接近);六算“自由帐”,身陷牢笼,(大家
18、别误会是县城老隆,而是如歌手迟志强在歌里面唱的一样“铁门铁窗铁锁铁链,手扶铁窗我望外面”,除了铁门铁窗,四周是坚固的墙壁,你在里面自由吗?就连劳动都有武警战士带枪监视,管理着你,大小便都要喊“报告”请假,失去了自由真是生不如死;七算“健康帐”,身心憔悴,一旦过着如上所说的生活,就算以后刑满出来,和以前真是判若两人,身体催残,心理崩溃,总感到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低人一等。我认识一个从监狱劳改释放回来的人,入狱前是一个聪明伶俐、漂亮动人的小伙子,入狱释放回来后,就变成了一个“低能人”,神志经常不清,年近半百还找不到老婆。据了解,近5年来,广东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显持续上升趋势,已成为全国名符其实
19、的未成年人犯罪“大户”,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一大难题。专家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法制意识淡薄是很大的原因,所以,通过不断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此来提高未成年人的明辨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大家意识到违法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知道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防止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学们,今天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明天是祖国的栋梁,我祝大家在法律的保护下,学法、懂法、守法,拙壮成长。我因水平有限,耽误了同学们的一段宝贵学习时间,讲得不好,敬请谅解,但希望对你们有点作用。谢谢!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