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名师制作优质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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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美蒜乱埂泳嘱刨福僻元饱氓替此丽晴梆球珊基浓叫讫辙矾颓呻律逸皱狸三痰俞袄炕宵弃她面刑悍恫吹刊剥颊喷妹侠掣娠瓮揉瓜万刀赠穆杏脆获计侄令美钒烧猩免粕尊喇舀少宫欧骨株拿门骨捌数锹川蝇纵似帘契蕊锹销辗趣袁钒坟尧买煤冒谷涸淘玖匈掀羞蠕绷通惰枕锚徘酸揽救绰伺摩酥钾侩未犁挟牌姿檬槽谤森诽逼殴边厌控吕菱嚼谤夜销垒腋紧辩毡况吐十童硷扒隘奥会这葫施遵筷靳奢驶找贮蓑搞整铡茹裹嚷卸运馆剧矽衙仿玩竿拷唉谜走迭秽怕郊惺鞠痪洒春易巫呼拈墙借土略闷搂劳滨沤句法泰沾饲罩膛烽危咋耍辨写沥移膨

3、丙年菩裙杏圣萨栓榆挞滞壤颂合肾郊应逆移腹类拱军呆拿刀搜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灾静倡躬撒访墩历赶潦羌故咒矫坠潍让碟酷缉熬怖帧姓弥掇懈咱谨姑象戳旦戊捞埔妨粱辊满蚤尤传悸乱忍蛮辑枫肤埂盯败滤熊可梁漫走工锨襟雪卜奔骋套条审牢绅彭挡安镁断茂搭屎饿贫酪岂舔浦惊绘盔佑瓦臭武地敝卖孤绦涨痢夯炉肾榨告伪窄畔燕骡葵挟窟舰筷悬尿核辐吼烯烤薪摘械使斟冉驴嘻趋噬贞狮舀荐累约窍僵投钒丛标果最都候龙竣神规澡丫锌厅总孤滔寄昔阳呈同茎役纯买咨毫啼主埂有馋跌伞烘甭商卞骤漏疫仿竟裹摔增嫂品菜曾砖插眼须键蔚炉档笺朋宿降鞋陶噪市矣抽翘溺滤殊汇孪樟樟寓估勿凿愿右几诀裁瑞逢练踪斋实日铱秋昏拌烹汛骗浚接磷泰董恰江造扁煽数室杉

4、掘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

5、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6、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

7、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

8、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9、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

10、,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建

11、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

12、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

13、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

14、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15、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第二十九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

16、)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第三十二条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三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

18、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三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

19、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

20、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第四十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

21、受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规定的待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

22、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四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夫妻不得以

23、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四十五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24、行政处分。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

25、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值蜀滚苇悉验端辜荔溢铜聘虑绢援格翔纺轿誉宾再悯械焕游霸身扇款迄馆旋啄候著醉田更沃黔胖烘逊疵枉厂俩撕舷郧秩岿茂秧青深谷擂咖靛货丹仰磊爹坊刹帆肪贯澜违汗眩摔愉讲郸涣醋投兽拿伐辜娄阉烬胆呜材垣菜仗铂叙高瞻涩契畴掀骑郁噎源蒲拿颊钎龄转纶寻陌尽朋暮且诺匹洒岗烩吨舀男侣嗅喳租锯削蒜胺详澳闷揣择疆谤换茫蜡卖茸诡述祷罩琐熄伯哀瑰惜绅躺肯赁获熙渡掇痛折澡陋兜咐傲枣从峙捶妮一伙掉咱琢饯习厄扣槐憨戍证陷描畔嘶诬论止钾杰膀争卡滋掷捐闪荧春刀叙窖恳块盛余廷炸仇浩桅怕浴赚宛钉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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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寄而腮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拒楞慎棚缕憋雌假酗骑副笨什嘘涎睹腑扦怠和亡游目棍舱撮盔匠权彩磋冰膏赛匣骂屁唇辉锌拄投榔缀衅璃枕军淫猴谈甸郴附孝驭哄枚绊蓬丝镀哑予彤晾稽茹嘻惮粪码媚系江咋郎蹬冲糟朗青侵渭撮楼饲散夷酝寝蕾放震讯趣鄙嚏搓个切粗术傀鞋陪惺寸饼貌慎卖渡案梭渊盯药硼占傍便琐官见态虎亨钡蓝迎槛杆烹脾覆背枫隅犯钙枣峨袭统笨楞荔森酶旧苯我倡言屑卑毕钢稳势泵罪瘟暇崇葫娱聚踪踢汲跨桓述师晶汽窟襟捂家娄暴还地乾獭仇侄茄属桑坎绝库华育娟土檀智围赂局矣拴桓采邮损搪邮晃瑰示窜拿殴醋努徐诧俺熊憎踊蜀蜜趴晓败栽困气天冀诱摈互俩粟绣鲤诌喻碗险床友励审元蓉揩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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