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假规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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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育假规定范文晚育指的是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国家有关于晚育假马?关于晚育假有什么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 即男二十五周岁, 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 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 ) 。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 98 天+60 天( 晚育 )+15 天( 难

2、产 )+15 天(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应算作劳动时间。 (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二、产前假:怀孕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新闻

3、链接:深圳“ 15 天晚育假”取消恢复正常产假178天】正常产假 98 天+奖励假 80 天,共 178 天。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南都讯 3 月 21 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简称条例) ,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条例废止意味着深圳妈妈产假将统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执行,正常可休 178 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深圳独有的“ 15 天晚育假”取消。同时,深圳条例废止后深圳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家庭、 计划生育

4、特殊家庭有望获得更多优待:政府出资为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立养老机构、 申请保障性住房、 家庭医生服务方面将可获得优先安排。深圳条例废止后, “已婚妇女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 15 天晚育假”的规定不再执行。深圳妈妈休产假将统一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 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 ) ,可享受正常产假 98 天+奖励假 80 天,共 178 天。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不过,如果 3 月 21 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育

5、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为什么要废止 ?依据国家和省政策即可深圳条例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方便了深圳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到了 xx 年 10 月,国家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随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相继进行了修订。深圳条例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现行政策、 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 深圳市原本计划对条例进行修订。但在此过程中,深圳市相关部门经过研究论证认为,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 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省的规定执行, 深圳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修订条例已无必要,故深圳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条例。废止后怎么办 ?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条例废止后,深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细化操作性规定,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深圳政府相关部门将加紧推进出台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届时,会细化规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奖励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及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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