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风险保障金监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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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风险保障金监管协议编号:20_-78 重庆市_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风险保障金监管协议 甲方: (培训机构) 住(处)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区教委) 住(处)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 住(处)所: (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401320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_242号)的要求为加强重庆市_区民办非学历培训

2、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就规范存入风险保障金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 元(大写): 存入在丙方开设的重庆市_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保障金专用账户作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二条 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作为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保障。甲方承诺在按规定退还风险保障金前没有乙方的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申请动用专户上的风险保障金。 第三条 丙方为甲方、乙方存入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风险保障金等事项提供服务且免收甲方管理年费。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乙方出具保障金入账的相关凭证。甲方在存入办学风险保障金后

3、即授权乙方和丙方在出现本协议第四条情况时有权划支账户上的保障金用于支付甲方债务。丙方未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甲方支取该保障金。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区教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公安局调查认定后责令甲方限期支付办学债务逾期不支付的乙方和丙方即可划支甲方存入的保障金。 (一)收取学生及家长的培训学费后未进行培训服务携款潜逃的;(二)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学校无力处理的;(三)其他违法办学行为。 第五条 甲方在凡出现本协议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况后提前划支保障金的除加倍缴纳保障金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交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

4、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凭丙方出具的有效支付票据可向丙方支取保障金活期利息。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保障金账户存续期间的其他约定:(一)甲方因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 (2) 方式解决:(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9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存款之日)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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