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法》的修改及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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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 学 研究 日本 信托法 的修改及启示 赵 立 新 ( 河北 师范大 学 法政 学 院 , 石 家庄0 5 0 0 9 1) 摘 要 :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最早全 面移植 这一英美制度 的 E l 本 , 于 2 0 0 6 年 对实施 了八十 多年 的信托法进行 了全面修 改。新法在重视商事信托 的同时, 为 民事信托的发展开辟 了道路 , 推 动了信托 法理论在 日本的发展。作为信托 法制定较 晚的国家, 中国面临 的问题或许可 以从 El本新法 的制定得到 一些启示。

2、 关键 词 :El本 ; 信托 立法; 财产制度 中图分类号: D 9 3 9 7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2 -2 5 8 9 ( 2 0 1 0 ) 2 3 一O 1 5 7 0 2 信托作 为英美独具特 色的财产制度 ,从 2 0世纪初期 开始 为部 分大陆法系 国家所接受 , 日本 是最早移 植这一英 美 制度 的典型 国家 。 日本 信托制 度伴 随着信 托法规 和理 论 , 经过近百年 的发展 , 逐渐形 成了具有 自己特色 的体 系。 在面向 2 l 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 为进一步发挥信托 制度多样 性和独 特性 的功能 , 日本在 2 0 0 6年 对实

3、施 了八 十多年的 信托法 进行了全面修改。新法在进一步发展信 托投资理财功能的同时, 为民事信托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一 、日本 信托法 修 改的背景及 其理念 日本最早以信托为名的法律始于 1 9 0 5年的 担保附 公司债信托法 。当时 , E l 本 大力发展工业 化 , 但作为承担 者的股份公司缺乏信用力 , 即使发行 了公司债 , 如果没有 担保也很少有人购买, 为此 , 日本政府导入了最早的信托 担保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日本经济迅速发展, 各种以 信托 为业 务 的公 司大量产 生 , 因缺 乏法律 规范 , 造 成 了很 多社会问题 。 日本政府 决定制定规 范信 托公 司

4、的“ 信托 业 法” , 但作为其基础的信托法尚不存在 , 故与“ 信托业法” 的 起草相伴随, 开始了“ 信托法” 的起草 , 两法于 1 9 2 2年同时 颁布 Il l 。 日本 信托法 制定后, 作为调整与信托相关私法关系 的基本法 , 历经八十多年没有 进行过实 质性 的修改 。进 入 2 0世 纪 9 0年代后 , 伴 随着社会 、 经济活动 的多样化 , 利 用 信托 的金融商 品范围不断扩大 , 出现 了许 多信托法制定 时 没有预想到的多种信托, 如资产流动化 目的信托等。虽然 通过 与资产流动化相关的金融特别 法的修改 部分实现 , 但 未能充分对应该种变化 , 因此, 从

5、根本上对 信托法 本身 进行修改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上 述背景 下 , 2 0 0 4年 9月 , 日本开始着 手对信托 法 进行修改 , 于 2 0 0 6年 1 月 2 0 E l 通过了“ 信托法修改纲要 草案 ” , 并 向国会提出 , 经众参两 院审议 通过 , 于同年 1 2月 公布 , 2 0 0 7年 6月正式实施 。 E t 本 2 0 0 6年信托法制定的理念是 : ( 1 ) 贯穿民事 、 商 事两方的信托法理的确立。日本长期以来以信托银行为信 托者的商事信托得到了大的发展 , 因此, 初期曾考虑以商 事信托为中心对旧信托法进行修该, 但最终还是像旧法一 样确立了综合的信

6、托法规则。原因在于 : 二者有很多共同 的规则 , 规定本 身如果灵活可 以覆 盖两方面 。如果 商事信 托需要特别规律, 可以通过 信托业法 和其他特别法的规 定实现。新法以任意规定为基础, 这与契约法有相同之处, 但不同的是, 信托法到处都有强行规定, 因为, 从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都转移给受托者而言, 需要受托者比委任更高的 信任 , 期待他进行适 当的财产管理。故虽是任意规定 , 应有 最低限的强行规定。 ( 2 ) 信托利用范围的扩大。 主要是 目的 信托、 后继遗赠型受益者连续信托、 限定责任信托, 甚至从 定义 上推 导 出的 s e c u r i t y t r u s t,

7、( 担 保权 归 属受 托者 的信 托 ) , 这就 出现 了与相关法 的抵触 问题 , 如后继 遗赠型受益 者连续信托与民法的继承、 遗言法理是否抵触, 与遗留份的 关系等。 ( 3 ) 受益者权利 的充实。 主要包括两方面: 其一 , 受益 者补偿责任 的限制 , 新法规 定只对信托财产求偿 , 而旧法包 括对收益者本人的求偿 ; 其二, 在信托契约中对受益者权利 的限制是可能 的 ,新法对 受益者的重要权利 进行 了列举 , 因此 , 即使受托 者合意也不 能限制 , 这也是一种保护 。 收稿 日期 : 2 0 1 O - 0 4 1 9 作者 简 介 : 赵立新( 1 9 6 7 一)

8、 , 男 , 河北 故城人 , 副教授 , 博士研究生 , 从事外 国法制 史与民商法研 究。 I T h e o r y R e s e a r c h I学理论 二、 新信托法的内容与特点 新信托法对旧信托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内容繁多, 要 约如下 : 1 包括受托者义务合理化在内的任意法规的增加。旧 信托法管理型的规定比较多, 对受托者课以非常严格的义 务, 甚至特约都不能修改, 因此被批评为对当事者私人 自 治过度制约。在新信托法下 , 对旧信托法过度规制的诚实 义务和自己执行义务等受托者义务, 从扩大私人自治的观 点出发, 根据信托行为的规定和受益者的同意 , 法律承认 了对规定原则

9、的脱离 。以上述考虑 为基础任意法规化的扩 大 , 减轻受托者 的义务也是其 内容之一 。但新 法除设立 了 受托者应负忠诚义务的一般根据规定外, 还扩大了受托者 应负利益相反行为的范同,新设了禁止竞合行为的类型、 损失推定规定等, 以强化受托者的责任和义务, 可以说受 托者的义务更合理化 。 2 受益者权利行使的合理化。信托是受托者根据信托 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因此, 由受益者 对受托者进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为此 , 新法进步加强 了对受 益者权利行使 的实效 性和灵活性 规定 , 即 : 除 了受 益者通过多数决决定受益者全体意思的明示许可外, 还新 设立了代替受益者监督

10、受托者的信托监督人制度 、 代替受 益者行使受益者权利的受益者代理人制度等 , 以保证受益 者的权利适当行使。另外, 新法还新设了对受托人违反信托 行 为的停止请求权 , 修改 了对账册 的制作 、 保存 、 开示 等相 关规则, 从而进一步充实了受益者具体的权利数量及内容。 3 为适应多样的使用需要创立了新型的信托类型。近 年, 随着信托利用的增加 , 其利用方法也 日益多样化。为适 应这种需要 , 新法创立了许多新型的信托, 设立了必要的 特例规定。作为新信托类型, 首先是承认了“ 自己信托” , 作 为信托中的众多特例 , 设立了“ 受益证券发行信托” 和“ 限 定责任信托” 。除新型信

11、托的创立使信托的使用多样化外, 为适应信托利用的高度化 、 信托内容的复杂化、 信托期间 的长期化等, 设立了信托的合并和分割制度。 综合以上内容, 可以看出, 新信托法具有以下特征: 1 鼓励开展 自由创造性的事业。新 法的特点首先是奠 定支撑 自由创造性信托事业开展 的基础 , 这里包含两层含 义: 一是由于信托法规定原则上任意法规化, 可以通过当 事人之间的合意自由设定信托内容; 二是此前信托法没有 规定的、 还存在异议的新信托类型的设立, 两者结合, 对今 后信托的发展、 奠定 自由创造性信托基础非常重要。与契 约 自由原则在契约领域一样 , 新信托法的规定保证了信托 领域信托内容自由

12、的原则。 2 受托者义务责任的强化 。 随着 自由度的增加 , 受托者 的责任也增大。如忠诚义务 , 自己交易 、 利益相反交易原则 上是信托世界不允许的, 因此, 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否则 就违反了该义务, 要承担责任。新法一项重要规定是: 追究 责任的受益者即使不能证明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害, 也可以 对违反受托义务的受托者因违反行为获得利益进行证明。 以其利益推定为受益者的损害, 受托者必须付全部损害赔 偿责任。如土地信托、 专利信托等。因此, 今后在信托的世 界, 承认 自由的同时, 也伴 随着严格责任 的可能性。 三 、 日本新信托法的启示 信托的思考方式及其结构在任何社会都是必不可少

13、 的因素。人总有脆弱的一面, 此时需要依赖别的人或组织。 为了通过相互协助创造更好的人生与世界, 理解信托的思 考方式 , 在各种情况下灵活运用信托的结构是非常必要 的。日本信托法的修改, 使信托方式为多样目的利用提供 了方 向, 正如参与修改 的能见善 久教授所说 : 法律修 改的 第特点是揭示了信托法的任意法规性, 在利用信托实现 各种 目的时 , 法律不再是 阻碍的 因素 , 而是 起着积极 的促 进作用 日 。 新信托法最重要的意义是, 奠定了今后在各方面、 以 各种方式使用信托的基本规律。 就商事信托来说 , 由于其重视效率和灵活性 , 新法的 灵活规定为今后商事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充分

14、的舞台。信托 必须充分保护受益者的利益 , 必须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 为追求明确, 新法设立了众多的条文 , 尽管会使灵活性受 到限制 , 但通过在使用 中及时对应可以达到 目的。 在民事信托上, 不只是整顿私法规则 , 明确表示信托 方 向是非 常必 要的 , 如本次新 法明确 的“ 后继 遗赠型受益 者连续信托” 即是, 民事信托在财产管理 、 财产的后代继承 等方面今后会更加重要, 相信今后 日本的民事信托会有更 大的发展 。 由于 我国信托 法制定 的时间和信托制度 的利用时 间 还非常短 , 与作为信托强国的英美无法相比, 即使与 日本 德国相比, 也有很大差距, 我们既面临加快信托

15、法制建设 和信托理论研究的挑战, 也同样面临可以吸收国外丰富信 托经验的机遇。目前我国的信托制度建设基本是日本模 式 , 即制定统一法规, 基本法和业法分离 , 因此 , 借鉴日本 信托法律发展经验的经验, 做出适合国情的修正更加迫切。 从立法层面来看, 应该 : ( 1 ) 进步修改完善信托基本 法 , 使信 托 的利用范 围进一 步扩 大 , 利用 方式更 加灵 活 ; ( 2 ) 迅速制定规范信托业务 的信托业法 , 厘清基本 法和“ 业 法” 的关系; ( 3 ) 对相关税法进行修改完善 , 使信托的理财 功能进一步得到体现。借鉴国外信托的新理念和新原则 , 构建中国独特的信托法律体系

16、。 从法律环境来看: ( 1 ) 加强信托理论研究。应进一步明 确受益权的性质 , 协调 信托法 与信托 相似民商事制 度的关 系, 使信托制度在我国法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 ; ( 2 ) 加 强以信托为中心的信任关系的推广。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只有在一个 和谐 、 诚 信的社会 , 信 托的发展 才有 取之不尽 的源泉; ( 3 ) 强化信托思维方式。在缺乏衡平法的环境中, 信托制度很容易异化为大陆私法模式的概念 , 如信托合同 的处理, 信托法思考方式和合同法思考方式结果可能迥异。 参 考文献 : 1 _j 目 新井诚 信托法 M 东京: 有斐 阁, 2 0 0 8 : 1 6 4 0 2 日 能见善久 新信托 法的意义 与课题 J 信托 , 2 0 0 7 , ( 5 ) : 1 9 3 日 能见善久 新信托法与信托的发展方 向 J _ 信托 , 2 0 0 7 , ( 5 ) 6 -8 4 日 道垣 内弘人 新信托 法理论 的展望 与课 题 J 金 融商事判 例增刊号, 2 0 0 7 , ( 3 ) : 7 ( 责任编辑 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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