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租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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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纤租用协议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乙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平等协商达成在南昌市内光纤租用协议。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1.1 本协议所称光纤是指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中心的中心机房至南昌大学机房的连接两个站点ODF架外侧之间的光纤线路(标准G.652)。第二条 光纤租用物数量2.1 乙方租用的光纤数量为两芯光纤,总长为10芯Km。第三条 租用费用与支付 3.1 乙方租用甲方的光纤线路的租费标准为0.5万元/芯km年,长度10芯Km的光纤租费为5万元/年。 3.2 甲方每年6、12月的10日前将帐单和合法票据送达乙方,乙方收到票据应在当月20日前向甲

2、方支付半年光纤租费。乙方如有异议,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可在下结算期调整; 3.3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缴纳租用费。如逾期不交,对所欠金额每天按银行当期存款日息计算滞纳金并向甲方支付。双方友好协商的除外; 3.4 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新的光纤租用费标准后,双方另行协商光纤租用费标准下的优惠比例。第四条 光纤的质量保障 4.1 甲方应保证出租的光纤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乙方租用甲方的光纤从2001年8月1日起正是开通使用。在开通第一个月内,不符合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时间超过15天的,免收该光纤一个月租用费,1天以上不满15天(含15天)的核减半个月租用费,并且甲方应负责对此予以修复、调换; 4

3、.2 乙方应保证其连接到光纤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4.3 甲方光纤中断累计超过16小时/月的,核减中断的光纤段月租用费40%光纤段中断累计超过24小时/月的,免收中断的光纤段当月租用。4.4 甲方承诺由于外界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租用的光纤阻断,其修复时限为8小时,按4.3调处理。第五条 扩容和调整 5.1 乙方因网络扩容需要增加或调整租用光纤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报送租用光纤增加或调整的计划。该计划中应包括扩容及调整计划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扩容规模、技术标准等;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计划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可在答复中对乙方的申请提

4、出调整意见,乙方可根据调整意见对增加、调整租用光纤的计划进行修订,双方签订有关意向书; 5.3 为保证甲方因乙方扩容新建的光纤及设备安装、调测、验收能按期开工及竣工,乙方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告知光纤的具体开通日期和地点。乙方承诺其实际租用数不少于依据第5.2条意向书确定申请量,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5.4 甲方应将测试合格的光纤在开通前1个月全程调通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并同时提供质量测试报告; 5.5 如乙方需要租用少量光纤线路时,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尽可能优先提供给乙方。第六条 故障处理 6.1 甲方应有专门部门每天24小时受理乙方的故障申告,并及时安排故障处

5、理。甲方发现故障或接到乙方的故障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修复,乙方应派员予以协助。甲方应保证在国家有关维护规程规定的修复时限内,修复发生故障的乙方租用的光纤; 6.2 如甲方由于割接等原因需中断乙方租用的光纤,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安排相应措施尽量保证乙方租用光纤的畅通。 6.3 甲方在恢复发生故障时光纤时,除甲方保障的特殊通信外,按照与甲方同等待遇原则恢复乙方光纤,具备条件时甲方应提供应急光纤; 6.4 甲方对乙方租用的光纤,尽可能安排多路由的方式,以保证乙方租用光纤的安全; 6.5 出租光纤故障排除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7.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

6、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保密 8.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因不可抗拒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

7、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通知 11.1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到;(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3)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8、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1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04年7月31日止,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第十四条 附则 14.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4.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协议; 14.3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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