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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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2008-04-09 13:05 【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推广项目。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II类学分自学笔记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 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 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第三条 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3、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 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 5 学分。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I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 字授予1 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 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

4、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 学分。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 (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10 学分)。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累计6 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1、11类学分)。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8 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5、6-4学分省级刊物5-3 学分地(市)级刊物4-2 学分内部刊物3-1 学分5 、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 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市、厅级课题65432 学分6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 学分。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 学分。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1 学分。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 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

6、次可授予主讲人1 学分, 授予参加者0.5 学分。第 9-10 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第 1 项和第 3-10 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 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第四条 学分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 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I、II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分分类要求如下: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I类学分10学分,11类学分1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10学分。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每年至

7、少完成I类学分8学分,II类学分17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学分。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I类学分6学分,11类学分19学分。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2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 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四、其他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

8、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二、省、市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分别核发省继续 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 分证书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有电子信息卡的 学员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

9、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 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 年停办国家级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第六条 学分登记和考核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 可通过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 存档。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七条 每年 5 月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及登记情况的审验工作。 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验 证工作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安排。验证部门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 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完成情况,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 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门公章。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 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冀卫办字200218 号)同时废止。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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