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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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主要精神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一是XX年中央批准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同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聘用制。XX年8月31日又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XX年底人事部召开了全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加快进度,尽快入轨运行。XX年7月,省里召开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会议。对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二是事业单位岗位

2、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事业单位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三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是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对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中的政策和原则。 (1)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从单位看,经机构编制

3、部门批准设立,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从岗位和人员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岗位类别: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包括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3)岗位等级: a、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到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b、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4、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到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到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到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c、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岗位结构比例: a、主体岗位占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实施意见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5、;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b、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的控制目标为1:3:6。省、市、县三级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控制目标为:省属事业单位3:3.4:3.6,市属事业单位2:3.7:4.3,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0.6:3.4:6.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5级、6级、

6、7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8级、9级、10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11级、12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岗位结构成宝塔形上小下大。 c、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控制在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控制在5左右。 (5)岗位条件: 岗位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构成,其中基本条件由国家制定,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 (6)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

7、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基本条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竞聘上岗后应签订聘用合同书,然后部分人员即可按规定相应调整个人工资。 目前我市有事业单位268个,编制总数16973个,实有人数2408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7749人(高级926人,中级4407人,初级8629人,未聘3787人),管理人员1735人,工勤人员4604人。 为了切实搞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各单位一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岗

8、位设置工作,各单位要确定领导和专人负责,要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平稳进行。二要加强宣传与学习,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政策规定,步骤和要求讲深讲透,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了解这次岗位设置管理的深刻意义、基本内容和工作步骤。三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因为这支队伍是公务员队伍的7.5倍,而且,编制情况、职称结构、领导职数,行业归属和层级分布等情况较为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浅谈固始县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不高的原因及对策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两项指标是评价公安业务工作绩效和公

9、安队伍状况的重要标准,也可以说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好坏和民警综合素质高低“晴雨表”。正如李市长指出的:“是公安执法质量的反光镜,它反映的是民心,体现的是民本,蕴含的是民生”。在20xx年上半年和年底的两次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调查排名中,我县不仅排名靠后,而且较上半年位次有较大幅度的下滑。这种“史无前例”的情况,出现在新一届局党委组织带领全局民警团结拼搏,加压奋进,续写固始公安工作新篇章的关键时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扭转局面,实现“双提升”。否则,无法向党委政府交待、向全县父老乡亲交待。笔者结合“四整治两提升”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学习思考,对当前我县公众安全感

10、和执法满意度不高的原因及对策谈点粗浅认识。 一、原因剖析(一)来自公安内部的原因 在工作方面:一是打击效能欠佳。近年来,我们在命案攻坚、打黑除恶、追捕逃犯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效,逮捕数、起诉数和劳教数等反映综合打击效能的数字较往呈倍数上升,对严重刑事犯罪始终呈高压态势且成效明显。但却忽略了与公众安全感密切相关的“小黄毛”滋事、街头“双抢”、多发性的入室盗窃、盗窃家禽家畜等“小案”,加之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以及追逃工作不到位,实际破案率低等等问题,导致部分群众没有安全感,心生“怨气”。二是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反映在刑事执法上如取保候审把关不严,变成某些单位、某些办案

11、民警“捞好处”的合法手段,或收取高额保证金,或保而不审,保而不侦,甚至向嫌疑人家属索要“跑腿费”。在行政执法上,滥用自由测量权,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群众不满意。三是争办赌博、*嫖娼等“两类”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以弥补办案经费不足为借口,不惜“重金”收集线索,跨辖区、跨警种争办“两类”案件屡禁不止。更为严重的是不裁决、乱收所谓的治安拘留保证金,收钱不开票,甚至连“白条”都不打,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在队伍管理方面:一是部分青年民警怕吃苦,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疏漏、不足之处较多,与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

12、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纪律松弛、行为失范、警容不整;有的民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冷、硬、横、推”,引起群众反感。四是个别民警私欲膨胀,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密切,相互利用,谋取私利,甚至与社会上的“混混”同流合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民警整体形象,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整体评价。 (二) 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期望过高,认识偏颇 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希望民警是万能

13、的,“没有破不了的案件,没有抓不着的逃犯”。加之我们过高的承诺,不切实际的宣传和“包办一切”的形象,导致群众不论啥事都愿意求助民警,一旦希望无法实现或结果达不到“心里想”,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由对个别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而形成对民警群体的错误认识;由对一些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由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产生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认同感不高。 2、知识局限,产生误解 由于一些群众特别边远农村群众法律知识有限,一部分可能对实体法有所了解,而对程序法知之甚少,

14、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至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正常法律措施,常因嫌疑人“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没事了”,“肯定是xx警察受贿”的结果等等,由误解而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 1、行政干预,滥用警力 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各类矛盾激增,社会管理难度加大。有威慑力、纪律性强的公安机关成子解决一些疑难杂症,化解群众冲突的的万能钥匙,诸如城市拆迁、环境卫生、取缔摊贩、制止群众上访等,这些本应该由政府其他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由公安机关越俎代庖,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常此以往,甚至造成公安民警在正

15、常行使执法权、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也引起群众围攻起哄的不正常现象。 2、鱼目混珠,损害形象 五、六十年代,穿制服、戴大盖帽的行政执法者唯有公安一家。在老百姓眼里公安机关就是“大盖帽”,代表的是政府形象,有绝对权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多,工商、交通、土地、城管、卫生及联防保安等各式“大盖帽”满天飞,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大盖帽”在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另外,个别媒体为寻找卖点,喜欢炒作某些案件或民警违纪问题,损害民警形象,进而影响群众对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的评价。 二、对策建议 在

16、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保障财产安全;不仅要免遭潜在侵害;不仅要求侦破大要案。还要求及时侦破一些“小事”;不仅要求严格执法,还期待热情服务。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全面提高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实现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的双提升。 (一)贯彻整治建警方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要密切警民关系,必须始终把队伍的政治建设方针首位。一是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政治意识,以维护社会安定、治安稳定为已任,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

17、政治敏锐性,自觉服从服务与经济建设的大局,全身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加强党性锻炼,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线,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始终保持人民警察优良的政治本色,严格要求,严以律已,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三是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警察的工作环境十分复杂,经常同社会丑恶现象打交道,接触社会阴暗面多,这就需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继承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和作风,严守工作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不断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绩效首先,要高擎打击利

18、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问题。要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出发,及时整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出行的突出治安问题,让群众实实在在地体会到安全就在身边。既要集中优势兵力,强力侦破杀人、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又要高度重视一般盗窃、打架斗殴等对老百姓生活影响严重的“小案”,切实增加群众安全感。第二,坚持“服务在先”的理念,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诚心实意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第三,牢

19、固树立群众观念。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每位民警都必须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立与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始终把群众呼声当做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当作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当作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深怀为民之责,善谋便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一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二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使不同岗位的民警都能够掌握本警种

20、、本岗位执法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做自觉学法、真正懂法、模范守法、正确用法的执法者。三要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执法行为不规范是影响严格、公正、文明、理性、高效执法的主要症结。要紧紧抓着公安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全面推行网上办案,有效解决执法中的不正规、不统一和执法随意性问题,促进执法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民警执法架起“高压线”,筑起保护墙。五要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方法

21、,正确处理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切实把和谐理念融入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疏通警民沟通渠道,缩短警民距离 一是着力探索建立“大走访”长效机制,把公安工作深深扎根群众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大走访”活动,化解“小矛盾”;开展“大排查”,整治“小隐患”;开展“大回访”,消除“小误会”;开展“大治理”,侦破“小案件”,加强警民良性互动,增进警民鱼水之情。二是要认真做好公安信访工作,把公安信访机制推向社会,面向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冷暖疾苦,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信访案件要做到“人人见局长,见见有着落”;三是要改善警务运作模式,大力推行“社

22、区警务”,做到警力下沉,沉到社区,警务前移,移到窗口,与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四是大力推进警务公开,实现公安行政管理由防范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推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紧密联系的警种、单位,要及时倾听民声,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把公安工作成效更直接地体现到服务社会、惠及百姓上。 (五)加大公安宣传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履

23、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四是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公开曝光,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的理解、支持,进而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司法统计分析报告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

24、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本文将通过对我市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 20xx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与20xx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 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达47.76,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39.68,平均调撤率为37.

25、92。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 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 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占07年审理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结婚13年的167件,占15%;结婚35年的34

26、6件,占31%;结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74,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在全省又占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45件,占58.9;20xx年受理的3

27、71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

28、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有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调解离婚的高达97。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

29、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

30、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

31、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

32、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

33、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

34、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五、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

35、,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

36、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

37、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

38、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6、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

39、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7、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

40、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8、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

41、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8、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复杂多样,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也不仅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例如因与他人通奸或生育与另一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等情形,无疑和法定的四种情形一样都给无过错方造成很大精神损害。另外,因无过错方难以举出对方过错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建议一方面扩大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 【结束语】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这就是说,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邻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 2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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