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申请书要求进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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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入党申请书要求进步 申请成为会员的积极进步党的提交书面申请同志入党申请书要求进步,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什么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写信给党的主要理解和入党动机,清除说:我愿意加入中国* * *,他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支付党费,DangZhongCheng,愿意参加党的组织,他们中的积极的工作为* * *主义奋斗终身。二、表明党的性质、宗旨入党申请书要求进步、指导思想、奋斗目标、组织原则、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和应有的认识和态度。三、他的政治的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风格等方面的主要条件;分析的局限

2、性,表明态度,党和决心,以及未来的行为如何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为他们的教育和党组织的调查。4次,以一个最好的我的自传。自传的内容主要是:姓名,出生日期,家庭背景,我成份,简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关键成员的名字、政治面貌、职业、工作单位。我的政治历史(如奖励,制裁,等),对重要情节提出一些参考。 写的要求,应用成为一个聚会 成为申请报告一般分为三个部分: 1,说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提出了党的组织成为一个正式的申请。 二、写在准备阶段的表现。写清楚自己成为预备党员以来,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进步和改善和控制党员标准,看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因为当晚会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入党

3、申请书要求进步,指出什么自己的不符合项已被纠正,这是不正确的或不完全正确,是什么原因。如果有一个需要在应该党组织帐户,实事求是的说明。 三、写的发展方向。根据预期的性能,特别是针对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提出了努力方向。 我和前夫在今年协议离婚。协议好之后,我们就到民政局办完了相关的离婚手续。离婚时他名下共有两处房产,一处是结婚前他自己买的;另一处是在我们定婚后,还没办结婚证之前,共同出资买的。由 我和前夫在今年协议离婚。协议好之后,我们就到民政局办完了相关的离婚手续。离婚时他名下共有两处房产,一处是结婚前他自己买的;另一处是在我们定婚后,还没办结婚证之前,共同出资买的。由于第二处住房是套二手房

4、,原房主要求一次性付清房款,当时经济能力有限的我们只好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向银行贷款一部分钱,把房款付清了,不过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前夫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我和父母一起居住,他在外打工挣钱回来还债。但由于性格不合,时有摩擦,今年我们决定协议离婚。协议上注明了第一处住房归男方所有,第二处住房归我们共同的女儿所有,夫妻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现在归孩子的住房即将拆迁,但是我前夫却不配合及时把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他说那是我们婚前买的房子,产权证上只写了他的名字,因此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不想给孩子了 (我家拿不出证据证明出过钱)。请问我们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否

5、应该归属我女儿?我能向法院提出上诉吗? 【解答】 一般情况来说,你和你前夫的离婚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并且是你和你前夫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个约定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你的孩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你前夫将该房屋过户至你孩子名下。 法院应宣告有瑕疵的协议离婚无效 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协议离婚,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 法院应宣告有瑕疵的协议离婚无效 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协议离婚,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

6、效。 案情 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菊凤患精神分裂症已多年且未治愈,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王洪庆办理离婚手续时缺乏辨认能力,因此,依法应当认定朱菊凤与王洪庆的离婚无效。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由于协议离婚是当

7、事人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而成的复合行为,故协议离婚的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 王洪庆与朱菊凤的离婚应属无效,但对于该案是按民事诉讼还是按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审理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布离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当事人离婚的形式要件具备,登记机关即可准予离婚,因此,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正是由于意见不

8、同,诉讼中出现了起诉与撤诉的反复。 要正确处理好本案应先对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理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结婚登记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行为则产生相反的效果。这种登记行为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

9、权利。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属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而婚姻登记机关又未能审查出来,发放了离婚证,对此情形应如何处理?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10、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也应共同到场,这种审查主要针对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离婚后果的安排,在这种审查未能排除违法离婚的情形时,应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无需再由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将人民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即可。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足采。 基于上述几方面的讨论,本案由朱菊凤作为原告,其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本案一审案号为(2005)句民一初字第276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巧林上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下一条: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获赔1.5万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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