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为规范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丧事承办人和殡葬服务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殡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委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仅对殡葬行业商品及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本指南重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减少、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一、主体合规(一)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市、区殡葬服
2、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取得设立相应殡葬设施的行政许可。(二)殡葬类经营主体(不含殡葬设施)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收费合规(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项目,由经营者依法依规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价格标准。(二)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等适当形式对所有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
3、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三)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应按规定的价格政策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要与群众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委托单,进一步明确消费项目及价格,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存在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强制推销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四)公墓包含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含回民公墓)。经营性公墓墓地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价格欺诈。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4、的墓葬费及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属地定价文件,严禁超标准收费。(一)殡葬设施应制定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殡葬服务工作严格规范;要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二)殡葬类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服务活动,经营范围中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取得许可后方能开展服务活动。严禁违规开展遗体运送、存放服务、停灵治丧、沿街搭棚服务等行为。(三)工作人员应熟知殡葬服务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认真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在治丧服务中着装整洁、用语文明、态度和蔼、诚信守约。(四)将“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理念融入服务之中,减轻群众丧
5、葬负担,倡导文明、节俭、理性的治丧方式。四、运营合规(一)殡葬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二)殡葬类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三)殡葬设施、殡葬类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
6、报告。附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的通知全1下载.docx天津市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政策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规范引导殡葬领域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现做如下解读:一、制定背景规范殡葬领域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是切实保障殡葬服务供给、更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殡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4年10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7、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对完善殡葬法规制度提出明确任务要求。二、文件依据和参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2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3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8日天津
8、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参考: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殡葬领域合规经营指南的通知三、文件制定的目的指南仅对殡葬行业商品及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重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减少、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四、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一是经营主体方面,明确了应当符合市、区殡葬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取得行政许可的殡葬设施种类。提示殡葬类经营主体(不含殡葬设施)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是收费方面,分别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明码标价等方面进行了分类解释说明。三是服务方面,着重体现优服务,易风俗,倡导文明、节俭、理性的治丧方式。四是运营方面,明确殡葬设施、殡葬类经营主体的消防主体责任,提出建规章,强落实,勤演练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