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便民活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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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便民活动管理规定服务中心便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便民活动包括如下临时性、短时性活动。(1)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产品展销。(2)住户日常需求量大的产品、特产,以及来自厂家、产地的直销。(3)家居的重体力、高难度技术性劳动服务。(4)为本小区福利筹资的义卖或削价展销。(5)上级组织的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第二条凡在本小区开展便民活动,均须经过服务中心批准,在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 主办单位应提前7天到服务中心社区文化部登记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方预告,以便住 户依时参加。第三条开展便民活动的时间仅限于;节假日的早上8: 00至下午6: 00,每个项目持续时间不能 超过3天。同时举行的便民活动不能超过3家。第四条便民活动内容必须健康,形式必须文明,应服从服务中心人员的现场指挥和管理,不能 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不能影响或破坏社区秩序。每次活动完毕后主办单位应负责场地的 清理和复原。第五条便民活动单位须向服务中心缴纳场地费、管理费和卫生费。第六条便民活动如实交税或需工商部门批准的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快乐分孚知识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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