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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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规知识目标知识目标 掌握船舶及其担保物权;通过案例复习提单、货物运输合同、相关国际公约内容。了解拖航、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油污损害赔偿等知识。4.2.1 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及特点(一)船舶的概念 CMC第第3 3条规定: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务的船舶和2020总吨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units);2.必须

2、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l商船中的货船种类很多,可分为:(1)杂货船(generalcargoship)(2)散装船(bulkcargoship)(3)冷藏船(refrigeratedvessel)(4)木材船(timbership)(5)油轮(oiltanker)(6)集装箱船(containership

3、)(7)滚装船(rollonandrolloffship)(8)载驳船或子母船(maritimekangaroo)三、船舶的法律特征(一)船 舶 是 物,但 有 时 做 拟 人 处 理 (personification)。(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4.2.2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ofShips)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7条规定: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权利。”特点:特点:1、以船舶为唯一

4、的客体、以船舶为唯一的客体2、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3、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4、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1.国家国家2.企业法人企业法人3.其他所有权主体其他所有权主体4.共有人共有人 (一)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9条规定: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不得对抗

5、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面合同。”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由谁负担该报酬?由谁负担该报酬?案例案例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建造、(新船)购买、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继

6、受取得:(旧船)购买、继承、赠与和保险委付等。(二)所有权的丧失(thelossorextinctionoftheownershipofships)1、因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而消灭;2、因转让而消灭;3、因保险委付而消失;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而灭失;5、因法院拍卖而灭失。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船舶航行权三、船舶航行权 公海上的“自由航行权”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内水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 4.2.3 船舶登记制度(RegistrationofShips)一、船舶国籍与登记船舶国籍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

7、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船舶登记办法,在该国船籍港的航政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从而确定和表明船舶与该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的一种制度。二、船舶国籍与船舶登记的法律意义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4、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5、便于得到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三、船舶登记的类别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分: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国:巴拿马、玻利维亚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

8、船租赁权登记。3、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以登记的有效期限分通常登记、临时登记。四、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四、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1、严格限制国:本国资本需占50%以上,本国船员需占50%,船舶所有人的主要营业处所需在本国,大多数管理人员须为本国人。中国属“严格限制国家”。2、“开放登记国”要求较低,不要求船舶与登记国有真实联系。五、关于方便旗问题(flagofconvenience)1.方便旗现象的由来2.方便旗现象的弊端开放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几点好处:(1)开放登记国往往要求低额的登记费甚至零税金(2)回避本国劳动条件的限制和船员配备的限制,雇佣廉价劳动力。(3)逃避国

9、家严格的安全检查。(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或提高经营核算。(5)政治上的较少限制和较容易取得贷款等。开放登记对开放登记国的几点好处:(1)维持本国航运,保持相当吨位的国家船队;(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3)通过收取登记费和吨位税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5)强化海运相关产业。开放登记对国际航运的负面作用:(1)因开放登记导致船队过剩,引起航运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有的航运业者难以持续发展而从市场退出。(2)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船舶的适航程度有所降低。(3)方便旗船队也被海运发达国家用于遏制发展中国家远洋船队的

10、发展。4.2.44.2.4 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担保物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将其定义为将其定义为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受(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受(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债权人的一种特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船舶优先权的特点1.1.法定性;法定性;2.2.依附性;依附性;3.3.秘密性或不公开性;秘密性或不公开性;4.4.优先性;优先

11、性;5.5.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优先权的标的船舶、船舶属具、运费及“附属利益”。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 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权担保的债权1.1.工资、报酬、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工资、报酬、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请求;2.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3.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徼付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徼付请求;请求;4.4.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5.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案例 A轮承运一批货物,到中国港后发现1万包花生米霉损,产生货损50万美元;该轮继续驶往越南,在公海

12、上,由于船上机器失灵,船东请求B救助公司用拖轮将船拖至厦门港修理,救助费用10万美元(未支付);A轮卸货完毕后,驶往上海港,在上海港因倒签提单被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A轮尚欠船员工资9万美元,上海港港口使用费2万美元。思考:如申请拍卖A轮,涉及那些船舶优先项目?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处理这类受偿顺序时应注意的处理这类受偿顺序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几个原则:(1)保护船员利益原则;)保护船员利益原则;(2)侵权产生的债权优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原则;)侵权产生的债权优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原则;(3)人身身亡债权优于财产损害债权原则;)人身身亡债权优于财产损害债权原则;(4)为别的债权受偿创造

13、条件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为别的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原则。原则。优先权担保的几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优先权担保的几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1)发生在同一航次中的同类债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发生在同一航次中的同类债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2)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分摊等债权采取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分摊等债权采取“时间倒序时间倒序原则原则”案例案例甲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了重甲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险,遇乙船救助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险,遇乙船救助并脱险,进入目的港之

14、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并脱险,进入目的港之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坠舱身亡。随后,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了丙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用了丙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对甲船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几项?受对甲船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几项?受偿顺序如何?偿顺序如何?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1、船船舶舶优优先先权权与与其其所所担担保保的的海海事事债债权权同同时时产产生生,并并且且无无需需与与任何人协议或进行登记或占有船舶。任何人协议或进行登记或

15、占有船舶。2、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能转让的。、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能转让的。3、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2)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3)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4)因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因被法院拍卖而消灭;(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注意:注意:1、船船舶舶优优先先权权因因某某种种原原因因而而消消灭灭,但但其其担担保保的的债债权权并并不不一一定消灭。定消灭。2、有有些些国国家家,当当船船舶舶所所有有权权转转让让时时,法法院院可可应应当当事事人人的的申

16、申请请,发发出出公公告告,限限令令所所有有对对该该船船享享有有权权利利(包包括括船船舶舶优优先先权权)的的人人必必须须在在一一定定期期限限内内进进行行登登记记或或行行使使其其权权利利,否否则则,期期限限届满,以该船舶为标的的任何权利都将消灭。届满,以该船舶为标的的任何权利都将消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催告制度船舶优先权催告制度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

17、船舶优先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二二、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Mortgages of Ships)船舶抵押权概念、特点船舶抵押权概念、特点海商法海商法1111条规定: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提供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特点:1.客体是船舶客体是船舶;2.不转移占有性;不转移占有性;3.书面形式且须登记。书面形式且须登记。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及效力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及效力

18、一)(一)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的的设定定n 应当当签订书面合同。面合同。n由由抵抵押押权权人人和和抵抵押押人人共共同同向向船船舶舶登登记记机机关关办办理理抵抵押押权权登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n 同同一一船船舶舶可可以以设定定两两个个以以上上抵抵押押权,其其顺序序以以登登记的的先先后后为准准.同日登同日登记的的,按照同一按照同一顺序受序受偿.n共共有有船船舶舶设定定抵抵押押应取取得得持持三三分分之之二二以以上上份份额的的共共有有人同意。人同意。(二)(二)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效力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未未经

19、经抵抵押押权权人人同同意意,抵抵押押人人不不得得将将被被抵抵押押船船舶舶转让给他人。转让给他人。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以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作为受偿的顺序。以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作为受偿的顺序。抵押权的转让与消灭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抵押船的灭失而消灭;3.因注销登记而消灭;4.因被法院强制拍卖而消灭;5.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相同点:相同点: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不同点:不同点:

20、1、船船舶舶抵抵押押权权是是约约定定担担保保物物权权,而而船船舶舶优优先先权权是是法法定定担担保物权;保物权;2、船船舶舶抵抵押押权权非非经经登登记记不不得得对对抗抗第第三三人人,而而船船舶舶优优先先权权无需登记;无需登记;3、船船舶舶抵抵押押权权人人在在船船舶舶灭灭失失时时可可向向肇肇事事者者提提出出请请求求,而而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的灭火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的灭火而消灭。4、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不同。、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不同。案例案例2002年年10月,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合伙成立富兴渔业月,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合伙成立富兴渔业公司,每人出资公司,每人出资25%购得一条渔船进行经营。购得

21、一条渔船进行经营。2003年年1月,富兴月,富兴渔业公司与韩国渔业公司与韩国A公司签订长期鲜鱼供应合同,并将该船抵押公司签订长期鲜鱼供应合同,并将该船抵押作为债务担保(赵某不同意抵押船舶,是王某、张某、李某三作为债务担保(赵某不同意抵押船舶,是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以合伙名义签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同年人以合伙名义签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月,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签订船舶转让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同年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签订船舶转让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同年6月月该船遇风暴沉没灭失,得到保险赔偿若干。同年该船遇风暴沉没灭失,得到保险赔偿若干。同年9月,月,A公司发公司发现船舶

22、转让之事,诉至法院,主张船舶转让合同无效,船舶所现船舶转让之事,诉至法院,主张船舶转让合同无效,船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抵押权。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抵押权。问题:问题:1、王某、张某、李某未经赵某同意与韩国、王某、张某、李某未经赵某同意与韩国A公司签订的公司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有效吗?双方设定抵押担保,在程序上是否船舶抵押合同有效吗?双方设定抵押担保,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法?2、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之间的船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之间的船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船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船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3、A公司确认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23、为公司确认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什么?案例:1998年5月,甲公司将V轮抵押给乙银行取得500万元贷款。5月20日,V轮投保一年定期船舶险600万元。6月30日,V轮从俄罗斯A港运一批钢材到中国B港。途中遭遇恶劣天气,主机损坏,一、二舱进水。H轮依NOCURE,NOPAY救助合同对V轮进行拖带救助,拖带一天后,V轮由于进水过多沉没。H轮花救助费用80万元。另外,H轮沉没时,尚有50万元船员工资未付。事后,保险公司支付600万元给甲公司。试分析以下各项哪些正确:150万元工资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280万元救助费用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3500万元贷款应先于工资受偿;

24、4所有债权就600万元按比例受偿。案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岱远渔808”抵押权争议案中,“岱远渔808”船由张、俞二人合伙所有。1998年7月,张某代表该船向某船务公司燃料物资供应站购买100吨柴油,总价195000元,双方约定欠款三个月(自1998年7月至10月),以“岱远渔808”作抵押,抵押权终止日期为1998年10月6日。双方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后,经协商将付款期限延长至11月6日。后船务公司因欠李某贷款,便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岱远渔808”船的195000元债权转让给李某,抵押权也同时转让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后因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俞二

25、人偿还贷款本息,并确认其对“岱远渔808”的抵押权。三三、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该船舶并以船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性质:性质:是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特点:特点:1、其标的是债权人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2、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3、船舶留置权的行使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

26、舶抵押权的比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一)三项权利的相同点1.性质上都以船舶为对象的担保物权,担保权的实现围绕船舶进行;2.权利实现的前提应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3.权利人的受偿地位,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二)三项权利的区别1、性质不同;2、担保的债权不同;3、构成要件不同;4、行使方式不同;5、优先受偿位次不同;6、标的不同。船舶债权的受偿顺序船舶债权的受偿顺序n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 n船舶优先权:船员工资、报酬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海难救助报酬侵权责任 n船舶抵押权: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有关国际公约有关国际

27、公约比较重要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公约有三个:1.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2.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判决与评析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评析】法院的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案例来源】John F Wilson:Carriage of Goods by Sea,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3rd edition,p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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