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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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七局集团一公司泉厦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5标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中铁十七局集曰 C:编制:审核:批准:日期: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范质量事故报告、 调查、 处理程序,保证质量事故报告及时性、调查准确性、处理公正、合法 性,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本标段从事施工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事故先报告、 后调查、在处理的程序。第二章 质量事故报告第四条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 擅自处理事故。第五条

2、 质量事故发生后, 现场技术员、 质检员或最先发现事故 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通讯手段上报到项目部领导或项目经理部安 质部。质量事故报告电话 0595-86001703。质量事故发生后上报时间: 工区负责人必须在 1小时内上报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在 3 个小时 内上报业主单位及相关的监督单位。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的上报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里程和构配件的确切部位)、工程项目名称及事故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 造成工程损伤状况, 伤亡人数和直接经 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人第七条 事故单位不按规定提交书

3、面报告时, 质量管理部门应催 交事故报告,并限期上报。若仍不上报,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可进行事 故调查或根据已掌握情况, 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 对事故单位进 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第八条 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 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构件、半成品、成 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位置错误, 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一般需 做返工、 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按国 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包括修复费用)在20 万元以下。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 万 300 万元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 万 150 万元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 万50 万元之间。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 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 30 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

5、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不满 1000 万元;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 1人以上, 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整修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下者,不列入质量事故,但应将产生 的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及工程缺陷计入工程日记及有关竣工资料 中,引以为戒。第九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业 务部门到现场核实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报告。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坚决杜绝事故发

6、生单位不报、谎报、 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杜绝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杜绝提供伪证等现象的发生。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 施工单位应 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共有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早明确 各方责任后,按规定上报。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上级 裁决。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分析和界定, 由安质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 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 应采取 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损失。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 应组织人员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

7、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十五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 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 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酌情 处理。第十六条 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者, 由 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各级参建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 对工程质量事故 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或虽上报而不按“四不放过” 的原则处理者;2、事故发生后, 自行修改设计或使用其他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 者;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4、其他有隐瞒事故嫌疑者。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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