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得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得安全与完整。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得管理与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得原则。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
2、固定资产得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得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得调剂,对各部门得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各部门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得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得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得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得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得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得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得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得专用设备得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固定资产得范围、分类与
3、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得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得资产;(二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得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与陈列品、 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得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 )专用设备 .指
4、各种具体专门性能与专门用途得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与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得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与事务用得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与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 )图书。指图书馆(室) 、阅览室得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得固定资产.第十条固定资产得计价:(一)购入、调入得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得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得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得全部支出记账;(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得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得支出,
5、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得变价收入后得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得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得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得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得,按照估价入账;(六 )盘盈得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得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得设备,按当时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得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得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得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得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
6、费等记账;(十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得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二条已经入账得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得;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得;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得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得;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得。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得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得规定执行。第三章固定资产得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得(单台设备与单项
7、工程在五万元以上得),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得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得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得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购入、调入与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得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 ,属于技术设备得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与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得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与交接,并据固定资产
8、交接单、 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与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得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得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得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正常报废得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得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得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 ,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
9、因,追究责任 ;据鉴定意见、 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得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得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得日常管理就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得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得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得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得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得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得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
10、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得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 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得维修保养与技术鉴定 ;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与日常维护管理 ,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得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得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得使用目得并写明详尽得功能等要求。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 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与其它物品得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
11、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得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得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得使用说明与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 ,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得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
12、用交还制,度 ,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与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得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得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就是否相符,固定资产得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就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得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与账务异常、 资产损失与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得,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得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得事业单位与机关后勤企业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得,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得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 7 年月 31 日印发得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 187 第 69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