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1月11日地点: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案由:方蓓诉芜湖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到庭状况并请入席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第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到庭状况。原告方蓓与否到庭?原告: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与否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与否到庭?原告证人: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否到庭被告: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与否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
2、与否到庭被告证人:到庭二、目前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容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照相。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携带手机需关机。、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行其她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凡违背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予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照相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方蓓诉芜湖
3、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取”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于海燕;审判员:倪昊,朱丽,依法构成合议庭,孔德婷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敲法槌)目前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 告:方蓓审判长:年龄?原告:2岁审判长:民族?原 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安徽省芜湖市审判长:住址?原 告:芜湖市人民路2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原告代理人:代理人叶芳芳,芜湖市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周立伟,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4、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审判长:被告名称?被 告:芜湖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 告:莫昌思审判长:住所地?被 告:芜湖市解放路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委托权限?被告代理人:代理人王如,芜湖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代理人汪鸿哲,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 告: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
5、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她人员回避。原告,与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与否申请回避?被 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与否听清晰?原告:听清晰了审判长:被告,与否听清晰?被 告:听清晰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环绕本案争议的重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当法
6、律责任。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诉讼祈求:1、祈求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原则,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取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祈求判令撤销被告不准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取到有关职位.事实与理由: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原告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30多名考生中,原告成绩为行政职能0多分,面试8多分,两项成绩均名列第一。原告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拟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
7、体检成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原告却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原告对这次体检成果不服规定复检,在复检中,解放军八六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成果为“一、五阳”,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根据体检成果,口头告知原告,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原告规定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却遭到回绝。1月8日,原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
8、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觉得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作为公务员招考的人事管理机关,仅仅根据原告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一、五阳”的事实,就拟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原则,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理由为:1、作为一种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种人作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原则的结论,它只能就一种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医学检查,不能作出强制性的结论。2、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原则实行细则(试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与公务员考试的人,简朴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背了宪法中有关“公民
9、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利等规定。 审判长:原告,你尚有要补充的吗?原 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1、答辩人严格执行招录公务员政策,整个招录工作过程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是未被准许进入考核程序继而不能录取的唯一因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是:(1)安徽省人事厅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原则实行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而该实行细则的根据是993年8月9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1994年6月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2)芜湖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成果和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成果,以及它们
10、有关张先著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原告将体检不合格被裁减这一问题上升到违宪的角度,有夸张之嫌。 审判长:被告,你尚有要补充的吗?被 告:没有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重要为如下三个方面: 、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与否充足,程序与否合法;、体检原则与否与法律规定相符;3、被告的行为与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与否批准,原告:批准审判长:与否尚有补充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与否批准被 告:批准审判长:与否尚有补充被 告:没有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一方面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合
11、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袭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重要事实和根据出示证据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用于证明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根据这一规范性文献做出的。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 告:没有审判长:被告,请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容许证人铜陵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俞仲康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以及复检发生的因素。审判长:传证人俞仲康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
12、名?证 人:俞仲康审判员:民族?证 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 人: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 人:芜湖市幸福社区51号审判员:俞仲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当法律责任,你听清晰了吗?证人:听清晰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 人:(签字)审判员:被告先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证 人:8月20日被告代理人: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状况描述一下 证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13、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成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 人:不合格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 人:副主任医师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 人:原告代理人: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成果有无也许鉴定错误?证 人:我们是严格按照医学程序进行鉴定,但鉴定错误的状况也会有,但是几率不大。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被告,请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解放军第八六医
14、院有关十一号考生即张先著进行复检的检查报告单、录取体格检查表、体检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复检状况。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请法庭传证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负责本次检查事宜医师,胡磊出庭作证。审判长:请法警传证人胡磊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胡磊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 人: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审判员:住址?证人:芜湖市新苑社区51号审判员:胡磊,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当法律责任,你听清晰了吗?证 人:听清晰了审判员:证
15、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 人:(签字)审判长:被告方先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证人胡磊,你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职位是什么?证人:我是医院的主任医师。被告代理人:证人,你院有关3月份公务员体检事宜具体有谁负责?证人:有我直接负责此事。被告代理人:那原告方蓓在你院的复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体检不合格。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长:原告与否需要询问证人?原告:需要。证人,原告在你院的乙肝检查成果是什么?证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即“一、五阳”。原告代理人:一五阳属乙肝患者吗?证人:不能称为乙肝患者,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有发展为乙肝患者的也许性。原告代理人
16、我还想问,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作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证人:我院是根据芜湖市人事局的委托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取体检实行细则作出的。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可以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第四组证据为安徽省人事厅有关印发几种配套实行细则的告知,其中涉及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取体检实行细则,以此证明招录国家公务员的原则。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对其真实性与关联性无异议,但觉得其不合法。我们觉得实行细则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严禁录取乙肝病毒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构成了
17、对这些公民的歧视。审判长:被告,原告的质证意见听清晰了吗?原告代理人:听清晰了。审判长:有何异议?被告代理人:实行细则的制定有明确的行政规章授权,是安徽省人事厅、卫生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条例的明确授权共同制定。公务员招录工作在实行该细则过程中并未侵犯宪法所赋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未被录取,是由于其身体条件不够而被裁减。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尚有无证据提供?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听清晰了双方对此份证据的意见。被告尚有无证据出示?被告代理人:被告出示证据临时到此。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
18、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袭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祈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5月30日运都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本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尚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祈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山西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90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运都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审判长:被告,与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
19、告代理人:收到过。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尚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容许出示第三份证据安徽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王蕊出具的我当事人于9月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成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成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尚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有请法庭容许证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王蕊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9月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成果为
20、一五阳”。审判长:传证人王蕊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 人:王蕊审判员:民族?证 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 人:安徽省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证 人:安徽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504室审判员:王蕊,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当法律责任,你听清晰了吗?证 人:听清晰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 人:(签字)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原告代理人: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原告代理人:9月1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
21、五项检测的成果是什么?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原告代理人: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原告代理人:这样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被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此前与否结识?证 人:不结识。被告代理人:你与否记得原告是何
22、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证 人:她是9月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一般所说的两对半检测。被告代理人:你拟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方蓓吗?证 人:是的,我拟定就是她。被告代理人:好,我的询问完毕。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王蕊,你可以退庭了。审判长:原告尚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容许证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肝病研究中心宛健长专家出庭,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中不具有任何传染性。审判长:请法警传证人宛健长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 人:宛健长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审判员:工作单位?证 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审
23、判员:住址?证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路4号。审判员:宛健长,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当法律责任,你听清晰了吗?证 人:听清晰了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证 人:(签字)审判长:原告先询问证人。原告代理人:证人,你具体从事什么工作?证人:我是中国医学科学院肝病研究中心的专家,重要研究肝炎的避免与治疗。原告代理人:您从事这一工作多久了?证人:了。原告代理人:那依目前医学观点,“一、五阳”属于乙肝患者吗?证人:不属于。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与预感患者有很大的区别。原告代理人:都是哪些区别?证人:乙肝病毒患者的传染性较强,传染途径比较简朴,
24、因此,不仅需要及时治疗,并且在一定状况下,还应当隔离治疗,以避免传染给更多的人。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传染性并不强,传染途径也比较单一,重要通过血液系统传播,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平时生活中只有在共用牙刷等密切接触状况下才也许被传染。原告代理人:在生活与工作中,有什么具体限制吗?证人:除了不能献血,和健康人同样。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审判长:被告方需要询问证人吗?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尚有证据向本庭出示吗?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在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方出示证据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传证人俞仲康证言。、解放军第八
25、六医院有关原告进行复检的检查报告单、录取体格检查表、体检证明。4、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医师胡磊证言。5、安徽省人事厅有关印发几种配套实行细则的告知,涉及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取体检实行细则原告方的证据有: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4、证人王蕊的证言5、证人宛健长证言以上证据具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法庭会在合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裁定。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重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
26、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袭击。一方面由原告方刊登代理意见原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仅因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作出对原告“不予录取”的行政决定。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违背法律。被告在答辩状中所展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1、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就业、生活的权利,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取体检实行细则(试行)体检原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2、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作为体检医院,无权作出法律上的评断,超越了职责范畴,原告张先著复检化验单为“一、五阳”,该种情形不符合体检原则中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规定
27、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严禁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医院作出的原告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不合法的。3、医院的体检是人事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部分,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辩护意见刊登临时到此。审判长:由被告刊登代理意见被告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针对原告的方刊登的辩护意见,特提出如下答辩:1、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取体检实行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的明确授权制定的,芜湖市人事局无权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献进行审查。2、原告方蓓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录取资格,是芜湖市人事局根据有关公务员录取的规范性文献作出的正常的
28、行政行为。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只是由于其身体条件不合格而被裁减。3、鉴定原告身体不合格的行为是符合条件的医院医务人员作出,而非被告,被告无权变化医院的体检结论。因此,原告的祈求无法律根据,祈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原告代理人: 我们觉得,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种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原则的结论,它只能就一种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被告代理人:我们觉得一般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种人与否符合公务员体检原则做出结论,但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是经我当事人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取体
29、检实行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原告代理人: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原则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状况,涉及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涉及一五阳的状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被告代理人: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芜湖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她因素。原告代理人:但体检医院属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应对医院检查成果负责。并且被告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取为公务员。被告
30、代理人: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原则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可以担任国家公务员?原告代理人:国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解决,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运都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状况,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行细则(试行)违背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告代理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行细则(试行)是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
31、所制定的,是山西省依法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时所合用的,其充足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献,其效力应得到承认。原告代理人:我们觉得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可以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取。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当成为我当事人被回绝录取的理由,就录取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过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芜湖市人事局的做法事实上违背了宪法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
32、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觉得纯属个人观点,毫无根据。由于在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规定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自身就存在问题。一方面,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保证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资格规定。我当事人运都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与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取体检实行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取”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原告代理人:中国医学科学院肝病研究中心的专家宛健长
33、已表白,在医学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被告代理人:我们觉得 我当事人根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献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专家表白。另一方面,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状况,刚刚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论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畴广等状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规定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芜湖市
34、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尚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尚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一方面,由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根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取”的行政决定我觉得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仍然忽视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取”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歹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
35、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方蓓的确是一种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对的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主线利益,我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方蓓做出“不予录取”的行政决定,祈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与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一)法律根据与否充足,程序与否合法(二)体检原则与否与法律相符(三)被告
36、的行为与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觉得: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取实行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原则符合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应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取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被告方觉得: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取实行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取实行细则(试行)不应录取,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漏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休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法庭宣判阶段书记员:休庭结束,目前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构成人员入庭。审判长:全体请坐。下面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觉得本案事实已经清晰,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宣读完毕)请坐下。审判长:原告,与否上诉?原 告:不上诉审判长:被告,与否上诉?被 告:不上诉审判长:庭审结束,目前宣布闭庭!(敲法槌)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目送合议庭成员退庭)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目前散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散庭后,书记员请诉讼参与人阅读笔录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