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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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转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33号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2、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活动。(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

3、委托理财等)。(四)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五)调动和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市政

4、府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6000万元(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资产负债率达到70%(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80%)继续投资的项目。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

5、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龙岩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明显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

6、的其他经营业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的投资项目)。第九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

7、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并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的,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企业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一)需

8、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1已列入经市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000万元)以内的投资;2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的日常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但应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将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情况一并纳入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3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包括代建项目)。以上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所出资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并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国资

9、委反馈。(二)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已列入经市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的项目(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三)需报市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项目:1已列入经市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单项投资额在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含9000万元)的项目(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2未列入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项目;3企业投向省外、境外、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4投资商业银

10、行、典当、期货、股票及基金等金融投资项目;5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6. 资产负债率达70%继续投资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放宽至80%);7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新设子企业;8企业认为应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9市国资委另有规定要求核准的项目。其中,企业投向省外、境外及投资额在9000万元(不含9000万元)(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1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资产负债率达70%继续投资的项目(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放宽至80%),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控制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要通过管理制度和相关程序使第三层级及

11、其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层级,以所出资企业为第一层级,以所出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二层级企业,以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报告。(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四)按市国资委规定需提供的项目法律意见。(五)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由所出资企业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

12、资委:(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投资分析报告。(一)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月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二)所出资企业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文字说明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13、2在建市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本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及省市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3重要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五条 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应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重要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完成后,根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有关情况将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报送市国资委。(二)投资项目完成(竣工)一年后,企业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要投资评估报告应及

14、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上报核准的;(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三)对明确规定不得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四)对应备案和报告的事项未及时备案和报告的;(五)上报时谎报、隐瞒重要情况的;(六)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或进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的;(七)通过漏报、瞒报、“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审批)的;(八)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九)因投资事项涉及的

15、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十)经国资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企业各项目年度投资实施整体效果差的。(十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十二)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工作规程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工作规程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一、申报企业上报核准、备案项目时,所出资企业应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未

16、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并做出决议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备案项目还需填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企业函告报告项目时,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提供相关材料。二、受理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提交的核准、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出资企业补齐。三、审核(一)核准。市国资委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政府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二)备案。市国资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出具备案意见。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核准、备案审核工作的,市国资委应向所出资企业说明原因。 (三)报告。市国资委对报告事项一般不予函复;如对报告事项有异议,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意见。 四、其它 所出资企业应将其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核准项目或主业内的重要投资项目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论证工作安排事前告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视情参与相关工作。 所出资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备案文件的,市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并对有关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关闭本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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