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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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 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 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 机构及其分支( 派出) 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 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

2、供数 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 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范围对辖内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 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第六条 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第七条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 进行考核。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八条 监管统计考核内容:(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

3、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 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第九条 考核满分为110 分,分为基本分100 分和奖励加分10 分 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 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 分。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 4 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 分。第十条 监管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考核 (满分 50 分): 根据监管部门每年年初的系统 升级文件, 确定

4、各支行报送报表种类、 报送频 度、报送形式和报送时间; 年中监管部门 增加报送的报表, 将即时追加到监管统 计报表清单中。报送数据质量考核以监管统计报表 清单中列明的各项报送要求为 标准。及时性(满分 10 分):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一次扣 3 分;迟报情况严重, 延误上 报的,一次扣 5 分。准确性(满分 20 分):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发现错误并主动修改的不扣分;被 归口部 门发现错误要求改正的,一次扣 1 分;因错报延误上报的,一次扣 5 分; 错报严重并最终 造成向上级监管部门解释及重报数据的,一次扣 10 分。完整性(满分 20 分):漏报指标的,一次扣 1 分;漏报表单的,一次扣 5

5、分; 漏 报情节严重的,一次扣 10 分。如数据报送存在重大失误, 被上级监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 该考核项不得 分,并 追究对应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考核 (满分 50 分 )( 一) 人员及监管统计岗位设置 (满分 15 分) 各相关部门和支行应设定专人负 责监管统计数据报送, 以此确保监管统计工 作顺利进行:各支行监管统计人员必须设置 A、 B 岗,如未明确岗位划分和岗位 空缺的,酌情扣减 1-5 分;岗前培训不到位,影响监管统 计工作正常进行的,扣 3-5 分;监管统计人员更换频繁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或被监管部门通 报批评的, 本项不得分。( 二

6、 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满分 15 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 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台帐,未建立的扣 3 分;各支行 报表编报人员应对监管统计的数据源信 息质量随时监控, 对本支行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源信息的准确惟和完整性,未建立监控机制的扣分;未及时进 行整改的扣 5 分。( 三 ) 监管统计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满分 15 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应严格落实并执行各项监管统计制度:未按照良好标准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每缺少一个 制度,本项不得分,并追究责任人 责任;根据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结果, 未按要求严格执行 监管部门及监管统计制度 规定的,扣 2-5 分;

7、实际工作中出现违反监管统计法规与制度的 情形并经核实的, 扣 2-5 分;违反情形严重的或经检查指出后不能及时改进修正的,本项 不得分。(四)监管统计报表档案管理 (满分 5 分) 各支行应对监管统计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监管统计资料档案存储管理应保证 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连续性。 若未执行全面、 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制 度的,扣 3 分。内部职能变更、 人员流动时,应做好监管统计资 料交接存档工作, 若未按照交接存档工作制度的, 扣 3 分。应定期整理其管理的监管统计 资料, 未 能定期整理监管统计资料的,扣 2 分。第十二条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加分 (满分 10 分 )(一 ) 凡

8、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 按获 得的 最高奖项加分。 (该项满分 4 分,采用错年考核制 )其中:获得省级集体或个人一等奖加 4 分,二等奖加 2 分;获得市级集体或 个人一 等奖加 3 分,二等奖加 1 分。各支行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奖的, 比照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管统计工 作考核活 动中获奖的加分办法,按获奖等级及所辖机构数量酌情加分。(二) 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 (该项满分 4 分) 对监管统计制度、 监管 统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并被采纳的, 最高加 4 分;提出完善数据采集方法、优化 系统设计等建议并被采纳的,最高加 4 分。协助开展监

9、管统计专项调研、 现场检查、监管统计培训、 借调人员协助监管 统计工 作的,酌情加2-5 分。主动上报各种分析材料,或专题分析数量超过规定要求,酌情加2-5 分。(三)积极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开展各项监管统计工作,及时解释数据变动情 况,反馈 问题,或参与调研、分析等工作,获得监管部门书面认可的,酌情加2-5 分 (该项满分 2 分)。第十三条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采取“按月监管统 计、按季汇总、年终总评” 的方式。每月数据报送结束后将监管统计数据的错误情况统计汇总,并扣减相应分数;季度结 束后,对本季度监管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上述年度考核结果以各季度考核结果的平

10、均值为准;监管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加分情 况只进行年度考核,计入总分。年终进行总评,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商行,并作为等级社划分的标准之一。第十四条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定期对监管统计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各项监管 统计信息的真实情况、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同时结合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在年终总评 中予以调整。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五条 归口部门及时将统计和数据质量检查结果向人事部门、财务部门 进行抄送, 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和商行等级考核中。第十六条商行对总成绩排在前列的支行和表现突出的监管统计人员,在各支行中予以 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总成绩分数排在倒数三名的支行,商行将展开重点检查,对于存

11、在明显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受到商行表彰的支行,应对辖内监管统计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相应的 奖励。第十八条 监管统计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各支行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将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 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五)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 复的;(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 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七)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 XX 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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