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备考重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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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备考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 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 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 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 XX 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 学考试大纲 ( 后称大纲 ) 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 民法总论部分、 物权法部分、 债法部分和人身权、 知识产权、 继承部分。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 下内容: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 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包括:1. 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

2、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 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2.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 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 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 体现民法精神、 规范民事活动、 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 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 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 帝王原则 ,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 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3.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 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

3、法律关系的 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 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 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 项分类的含义。4. 公民(自然人 )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 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 考生在复习时, 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

4、的重点内容。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 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 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 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 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 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 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 区别,能

5、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6. 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 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 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 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 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 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7. 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 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 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 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 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 计算

6、等。8. 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 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 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 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 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 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2. 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 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 的物权类型。3. 物权的民

7、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 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 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 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 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4. 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 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5. 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 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 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

8、、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 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6. 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7. 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 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 理要求。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 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1. 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 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 的法律意义考生应

9、当重点把握。2.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 因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 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 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 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 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 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 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 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

10、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 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 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 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 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 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 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 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 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 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 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 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 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 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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