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物权概述PPT课件.ppt

上传人:田海滨 文档编号:143468 上传时间:2025-07-11 格式:PPT 页数:22 大小:2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讲物权概述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讲物权概述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讲物权概述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讲物权概述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讲物权概述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九讲第九讲物权概述物权概述陈 建 新 一、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物权权为为权权利利人人直直接接支支配配其其标标的的物物,并并享享受受其其利利益益的的排排他他性性权权利利。物物权权具具有有以下法律特征: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物权权是是权权利利人人直直接接享享受受物物的的利利益益的权利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

2、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几个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几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表现在:的实现,这种效力表现在:(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

3、效力)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效力。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物权的权

4、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害,称为物上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5、于受到妨害时,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除去该妨害的请求权。物权人即有除去该妨害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这是物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用的必然结果。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物上请求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转移与消灭均从属于物同,即其发生、转移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去做,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式去做,即物权人在

6、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二、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7、2)物权的内容不)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同的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在这一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也往往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律也往往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其效力。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

8、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物权完全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所有权自物权自物权限制物权限制物权用益权物用益权物他物权他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

9、经营权、住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权、留置权。4、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领。(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在学理上根据其不同的性质,还可以在学理上根据其不同的性质,还可以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和

10、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权与无期限权、有期限权与无期限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本权与占有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物权主体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物权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和丧失。(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二)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

11、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已,难以保证交更、消灭,必然纠纷不已,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

12、示而为一定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因法律事实取得或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因法律事实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

13、律事实,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1、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下几项:(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这主要有:权,这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有权。2、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有以下几项:(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抛弃抛弃合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等混同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