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4513159 上传时间:2022-02-0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完善限制生生婴儿性别比失调举措的建议最近,一个数字成为人 们关注的焦点.不少媒体称,中国男女比例出现严重失衡,到 2021 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 3000万到4000万,这意 味着平均五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将有数千万的男子无妻可 娶,而且这一现象从明年开始将逐渐显现出来.与此相对应的数字是,在7月15日,国家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 会透露,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 100,而有的省份竟到达 135: 100,大大偏离了 103107的正常范围,形势不容乐观.性别 比例严重背离正常范围,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而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还

2、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我们国家应加大对非别鉴别胎儿性别的处分力度, 力争扭转这种不利趋 势.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每百名出生女婴对应的出生男婴数.2004 年,随着国家领导人的关注,新闻媒体持续报道,民众对于该问题认 识逐渐深入,意识到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 的社会新风,同时还需要完善社会保证举措,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 顾之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在限制 出生婴儿性别比方面也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 与其他手段形成一个 限制系统,共同为限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作出奉献.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保证水平脆弱,局部群众想 生男孩、多生孩子的愿望比拟强烈

3、.但怀孕后没有经济根底,也没有 技术支持鉴别胎儿性别,只是简单的怀孕,生小孩,如果是女性,继 续生,一直生到男孩为止.广为流传的超生游击队就是这种现象的真 实写照.对于这一局部人群,限制手段不同于其他,需要采取的举措 是在积极宣传的同时,建立健全对农村局部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度,要积极建立同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方案生育的农村社会 保证体系.单纯的法律限制手段效果不太明显.在严格的医疗准入制度之下,目前对于婴儿出生性别比影响最大 的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即首先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出胎儿性别,如果是女性,堕胎,反复直至是男性 为止;如果是男性,那么小心保护直至平

4、安生育,从而最终导致出生的 婴儿比例失调.基于这种熟悉,国家相继立法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 定和选择性别引产.我国法律对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的主要规定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以及?关于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止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目前限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主要举措如下:1、确立了合法性别鉴定的程序.?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第 23 条规定:只有在对疑心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

5、定. 除此之外的性别鉴定均是 非法的.?禁止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 育行政部门.2、确定了违法进行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 第42条规定: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 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3、严格限制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6、止妊娠.?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 35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36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 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限制终止妊娠的药品流通.?禁止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 妊娠手术的医疗保

7、健机构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使用.第10条规定: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 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共同为限制性别失调作出奉献,限于篇幅,不多言.对完善和限制出生婴儿性别问题的建议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标准体系, 但还没能到达有效限制的 效果,这其中原因很多,主要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完善:1、贯彻现有规定在宽泛意义上讲,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民众对男女比例带来的社会 危害性熟悉不够,认为这种事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没有对社会造 成太多的损害,从而疏于执法,这个是造成比例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民众对于该问题的熟悉以中国

8、青年报200牛07-22报道的?那 英为何能做B超胎儿性别鉴定?为例,第一,7月18日?城市晚 报?从娱乐角度正面报道那英进行 B超,丝毫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 经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处分;第二,在中国青年报进行了批 评报道后,也没有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回应, 对为那英进行违法胎儿 性别鉴定的责任人员以及责任机构进行处分,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利用 该时机的 名人效应,相信既能够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能够 树立起一个执法严明的良好形象.2、现有责任主体制度的完善目前治理体制中,强调的是对于医疗方责任的追究, 缺乏对于怀 孕人员的限制,既不能对其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行为加以处理, 也缺 乏对其非法

9、终止妊娠行为的严格责任规定 仅有批评教育以及在未确 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的规定.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 一个方向是限制医疗方提供的供应,另一个方向是限制怀孕人员的需 求,双管齐下才能到达综合治理的效果. 可考虑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符 合?行政处分法?的前提下设定对怀孕人员相关行为追究行政处分责任有关条款.另外,对于非法介绍和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有关人员,目前尚无其他有效条款解决其责任问题,也应该加以完善.3、完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对于不具备行医资格进行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以及非 法终止妊娠行为的,可以通过刑法所确定的非法行医罪以及破坏方案 生育罪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这种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相关 立法已经作出规定,实际部门也已经严格执行.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的是两种行为:一种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但不具备产前诊断资格的人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法终止妊 娠行为;一种是具备产前诊断资格的人在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从事非法 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法终止妊娠行为.对于这两种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