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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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XXXXXXXXXG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行业标准GA/T XXXXX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The standard for grade evaluation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NEQ(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3月)2011 - XX - XX发布2011 - XX - 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GA/T XXXXX2011目次前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3.1机构经费人员13.1.1机构及经费13.1.2婚姻登记员13.1.3婚姻颁证员23.1.4婚姻家庭辅导员2

2、3.2场所设备23.2.1环境布局23.2.2候登大厅23.2.3结婚登记区33.2.4离婚登记室33.2.5婚姻家庭辅导室33.2.6颁证大厅33.2.7档案室33.2.8卫生间33.2.9工作设备43.3管理服务43.3.1政务公开43.3.2依法登记43.3.3信息化建设43.3.4内部管理53.3.5对外服务54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54.1机构经费人员54.1.1机构及经费54.1.2婚姻登记员54.1.3婚姻颁证员64.1.4婚姻家庭辅导员64.2场所设备64.2.1环境布局64.2.2候登大厅64.2.3结婚登记区74.2.4离婚登记室74.2.5婚姻家庭辅导室74.2.

3、6颁证大厅74.2.7档案室74.2.8卫生间74.2.9工作设备84.3管理服务84.3.1政务公开84.3.2依法登记84.3.3信息化建设84.3.4内部管理94.3.5对外服务95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95.1机构经费人员95.1.1机构及经费95.1.2婚姻登记员95.1.3婚姻颁证员105.1.4婚姻家庭辅导员105.2场所设备105.2.1环境布局105.2.2候登大厅105.2.3结婚登记区115.2.4离婚登记室115.2.5婚姻家庭辅导室115.2.6颁证大厅115.2.7档案室115.2.8卫生间125.2.9工作设备125.3管理服务125.3.1政务公开125

4、3.2依法登记125.3.3信息化建设135.3.4内部管理135.3.5对外服务136等级评定规则136.1申报136.1.1申报单位及要求136.1.2申报材料146.2审核146.2.1审核单位及要求146.2.2报送时间及材料146.3评定146.3.1评定单位及程序146.3.2复核及处理14前言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15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和评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婚姻

5、登记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3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3.1 机构经费人员3.1.1 机构及经费3.1.1.1 婚姻登记机关是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3.1.1.2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3.1.2 婚姻登记员3.1.2.1 婚姻登记员是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专职人员。3

6、1.2.2 婚姻登记机关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3.1.2.3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3.1.2.4 婚姻登记员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3.1.2.5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用语文明,微笑服务。3.1.2.6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

7、语。3.1.2.7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计算机等设备。3.1.3 婚姻颁证员3.1.3.1 婚姻颁证员是在婚姻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婚姻登记员。3.1.3.2 年结婚登记量(含补发结婚证,下同)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3.1.3.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3.1.3.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3.1.4 婚姻家庭辅导员3.1.4.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招募的专

8、职婚姻家庭辅导员。3.1.4.2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社工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3.2 场所设备3.2.1 环境布局3.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3.2.1.2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3.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3.2.1.4 婚姻登记机关分设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颁证大厅、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3.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米。年工

9、作量1万件(含出具证明量,下同)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米。3.2.2 候登大厅3.2.2.1 候登大厅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婚姻登记处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举报电话。3.2.2.2 候登大厅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纸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3.2.2.3 候登大厅悬挂不少于3条(幅)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3.2.2.4 候登大厅悬挂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倡导书及颁证须知。3.2.2.5 年工作量5000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8

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4座;5000件至1万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1万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3.2.3 结婚登记区3.2.3.1 结婚登记为开敞式办公,登记台面宽敞整洁,当事人和登记员正对平坐。3.2.3.2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3.2.3.3 年结婚登记量、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结婚登记区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5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1万对(件)以上的,不少于6个结婚登记窗口。3.2.4 离婚登记室3.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3.2.4.2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离婚登记室使用

11、面积不低于15平米;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米,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区;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米,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区。3.2.5 婚姻家庭辅导室3.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3.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米。3.2.6 颁证大厅3.2.6.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米,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8座。3.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3.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项目。3.2.7 档案室3.2.7.

12、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内。3.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3.2.8 卫生间3.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或所在楼内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3.2.8.2 卫生间对当事人开放。3.2.9 工作设备3.2.9.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3.2.9.2 每个登记窗口配有一套电脑、证件及纸张打印机。3.2.9.3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配有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3.2.9.4 候登大厅配有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3.2.9.5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大厅配有排队叫号系统

13、和电子滚动显示屏。3.3 管理服务3.3.1 政务公开3.3.1.1 婚姻登记机关开设语音咨询电话或直拨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3.3.1.2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3.3.2 依法登记3.3.2.1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职责。3.3.2.2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在工作中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没有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3.3.2.3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开展或变相开展收费服务。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

14、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合同。3.3.2.4 婚姻登记机关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3.3.3 信息化建设3.3.3.1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3.3.3.2 婚姻登记机关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3.3.3.3 婚姻登记机关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3.3.3.4 婚姻登记机关将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本辖区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3.3.3.5 婚姻登记机关与当地法院离婚信息联网,或将当地法院近5年

15、内判决或调解离婚信息、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3.3.4 内部管理3.3.4.1 婚姻登记机关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3.3.4.2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3.3.4.3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3.3.5 对外服务3.3.5.1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3.3.5.

16、2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4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4.1 机构经费人员4.1.1 机构及经费4.1.1.1 婚姻登记机关是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4.1.1.2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4.1.2 婚姻登记员4.1.2.1 婚姻登记员是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专职人员。4.1.2.2 婚姻登记机关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5名婚姻登记员;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6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县、县级市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涉外、涉

17、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5名婚姻登记员。4.1.2.3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4.1.2.4 婚姻登记员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4.1.2.5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用语文明,微笑服务。4.1.2.6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4.1.2.7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计算机等设备。4.1.3 婚姻颁证员4.1.3.1 婚姻颁证员是在婚姻

18、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婚姻登记员。4.1.3.2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4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4.1.3.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4.1.3.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4.1.4 婚姻家庭辅导员4.1.4.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招募的专职婚姻家庭辅导员。4.1.4.2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社工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4.2 场所设备4.2.1 环境布局4.2.1.

19、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4.2.1.2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登记场所。4.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4.2.1.4 婚姻登记机关分设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颁证大厅、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4.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使用面积不低于180平米。年工作量1万件(含出具证明量,下同)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米。4.2.2 候登大厅4.2.2.1 候登大厅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

20、容:婚姻登记处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4.2.2.2 候登大厅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纸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4.2.2.3 候登大厅悬挂不少于4条(幅)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4.2.2.4 候登大厅悬挂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倡导书及颁证须知。4.2.2.5 年工作量1万件以上的,候登大厅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4.2.2.6 年工作量5000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6座;5000件至1万

21、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1万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8座。4.2.3 结婚登记区4.2.3.1 结婚登记为开敞式办公,登记台面宽敞整洁,当事人和登记员正对平坐。4.2.3.2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4.2.3.3 年结婚登记量、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结婚登记区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5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1万对(件)以上的,不少于7个结婚登记窗口。4.2.4 离婚登记室4.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4.2.4.2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离婚登记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米;2000-4000

22、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米,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区;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米,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区。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4.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米。4.2.6 颁证大厅4.2.6.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米,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16座。4.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4.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项目。4.2.7 档案室4.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23、4.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4.2.8 卫生间4.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或本楼层设有男女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有明显指示牌。4.2.8.2 卫生间对当事人开放。4.2.9 工作设备4.2.9.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4.2.9.2 每个登记窗口配有一套电脑、证件及纸张打印机。4.2.9.3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配有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4.2.9.4 候登大厅配有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排队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显示屏、服务评价系统。4.2.9.5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4

24、3 管理服务4.3.1 政务公开4.3.1.1 婚姻登记机关开设语音咨询电话或直拨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4.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4.3.1.3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4.3.2 依法登记4.3.2.1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职责。4.3.2.2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在工作中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没有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4.3.2.3 婚姻登记机

25、关没有开展或变相开展收费服务。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合同。4.3.2.4 婚姻登记机关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4.3.3 信息化建设4.3.3.1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4.3.3.2 婚姻登记机关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4.3.3.3 婚姻登记机关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30%。4.3

26、3.4 婚姻登记机关将本辖区有居民身份证以来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4.3.3.5 婚姻登记机关与当地法院离婚信息联网,或将当地法院近10年内判决或调解离婚信息、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4.3.4 内部管理4.3.4.1 婚姻登记机关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4.3.4.2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4.3.4.3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

27、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4.3.5 对外服务4.3.5.1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4.3.5.2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4.3.5.3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半天以上,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5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5.1 机构经费人员5.1.1 机构及经费5.1.1.1 婚姻登记机关是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5.1.1.2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5.1.2 婚姻登记员5.

28、1.2.1 婚姻登记员是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专职人员。5.1.2.2 婚姻登记机关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5名婚姻登记员;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6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县、县级市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5名婚姻登记员。5.1.2.3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5.1.2.4 婚姻登记员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5.1.2.5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

29、牌上岗,举止得体,用语文明,微笑服务。5.1.2.6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5.1.2.7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计算机等设备。5.1.3 婚姻颁证员5.1.3.1 婚姻颁证员是在婚姻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婚姻登记员。5.1.3.2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3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5.1.3.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5.1.3.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

30、书。5.1.4 婚姻家庭辅导员5.1.4.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2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招募的专职婚姻家庭辅导员。5.1.4.2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社工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5.2 场所设备5.2.1 环境布局5.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5.2.1.2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登记场所。5.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5.2.1.4 婚姻登记机关分设候

31、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颁证大厅、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5.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年工作量1万件(含出具证明量,下同)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米。5.2.2 候登大厅5.2.2.1 候登大厅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婚姻登记处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5.2.2.2 候登大厅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纸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5.2.2.3 候登大厅悬挂不少于5条(幅)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5.2.2

32、4 候登大厅悬挂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倡导书及颁证须知。5.2.2.5 候登大厅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5.2.2.6 年工作量5000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2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5000件至1万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6座;1万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24座。5.2.3 结婚登记区5.2.3.1 结婚登记为开敞式办公,登记台面宽敞整洁,当事人和登记员正对平坐。5.2.3.2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5.2.3.3 年结婚登记量、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结婚登记区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5000

33、对(件)以上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1万对(件)以上的,不少于7个结婚登记窗口。5.2.4 离婚登记室5.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5.2.4.2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离婚登记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米;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5平米,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区;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区。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5.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5.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米。5.2.6 颁证大厅5.2.6.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米,亲友观礼

34、席位不少于30座。5.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5.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项目。5.2.7 档案室5.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5.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5.2.8 卫生间5.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有男女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有明显指示牌。5.2.8.2 卫生间对当事人开放。5.2.9 工作设备5.2.9.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设备。5.2.9.2 每个登记窗口配有一套电脑、证件及

35、纸张打印机。5.2.9.3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配有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5.2.9.4 候登大厅配有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排队叫号系统和电子滚动显示屏、服务评价系统。5.2.9.5 候登大厅配有监控系统,具有拍摄功能。5.2.9.6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5.3 管理服务5.3.1 政务公开5.3.1.1 婚姻登记机关开设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语音咨询或人工咨询的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5.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5.3.1.3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

36、规范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5.3.2 依法登记5.3.2.1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职责。5.3.2.2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在工作中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没有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5.3.2.3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开展或变相开展收费服务。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合同。5.3.2.4 婚姻登记机关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5.3.3 信息化建设5.3.3.1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

37、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5.3.3.2 婚姻登记机关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5.3.3.3 婚姻登记机关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50%。5.3.3.4 婚姻登记机关将本辖区解放后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5.3.3.5 婚姻登记机关与当地法院离婚信息联网,或将当地法院近15年内判决或调解离婚信息、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5.3.3.6 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5.3.4 内部管理5

38、3.4.1 婚姻登记机关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5.3.4.2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5.3.4.3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5.3.5 对外服务5.3.5.1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5.3.5.2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5.3.5

39、3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1天以上,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6 等级评定规则6.1 申报6.1.1 申报单位及要求6.1.1.1 申报单位为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6.1.1.2 申报单位可以申报国家3A级、4A级或5A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6.1.1.3 申报单位应符合其所申报等级中的所有评定要求。6.1.2 申报材料6.1.2.1 申报单位应提交能证明符合等级评定各项标准的证明文件、音像资料等,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6.1.2.2 申报材料还应包括申报单位所属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文件,县级、地市级民政部门经现场检查后

40、同意申报的文件。6.2 审核6.2.1 审核单位及要求6.2.1.1 审核单位是地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6.2.1.2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符合等级评定各项要求。6.2.2 报送时间及材料6.2.2.1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当年审核通过的材料报民政部评定。6.2.2.2 报请评定的材料除包括6.1.2要求外,还应包括地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提请评定的正式文件。6.3 评定6.3.1 评定单位及程序6.3.1.1 国家3A级、4A级、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单位是民政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等级评定中的具体

41、工作。6.3.1.2 民政部通过组织专家审查报送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6.3.1.3 民政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文件方式公布当年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情况,并统一制作、发送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志牌。6.3.2 复核及处理6.3.2.1 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婚姻登记机关可申请该等级的复核评定,复核单位仍为民政部。6.3.2.2 已通过等级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3年内可申请更高级别的等级评定,被民政部评定为更高级别的等级后原等级自然失效。6.3.2.3 已通过等级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3年内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该等级要求时,应由省级民政部门报请民政部撤销其等级资格。6.3.2.4 在等级评定工作中,若发现申报单位或审核单位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或应报请民政部撤销等级资格而未报的,由民政部撤销申报单位等级资格,该省(自治区、直辖市)2年内不得再开展等级评定申报、审核工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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