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单位事后提供的工资清单能否作为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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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事后提供的工资清单能否作为证据贾某为北京某厂的职工。该厂一直实行每周5天的工作制,超过此天数的算加班。2006年5月以前,厂里职工工资的发放是现金,职工在领工资时签字,但单位没有向职工提供过工资清单。2006年5月开始,工资由银行代为发放,此后也没有工资清单,职工领工资时不用签字。贾某一直是每周工作6天,因此他向单位要求补发每周一天的加班工资,单位一直没有答复。直到贾某在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单位才向其提供了最近两个月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里有加班工资一栏。贾某不认可该工资清单,认为以前工资通过现金发放时是不包括加班工资栏的,该加班工资栏是单位事后加的,因而是无效的,从而发生纠纷。律师点评:

2、依据第44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本案中,由于北京某厂的工作时间是每周5天的工作制,因此超过该时间的工作(每周6天)即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单位以自己出具的工资清单为依据,认为职工领取的工资中包括该职工的加班工资,而贾某认为单位事后出具的工资单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其以前在领工资签字时都没有发现工资的构成里包括加班的工资。那么单位事后提供的工资清单能否作为证据呢?在一般民事纠纷情况中,在证据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是由于有的纠纷性质不同或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悬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举证一方显然不可能或需要花费过大的成本。例如,环境污染引起的

3、纠纷让受害方举证,显然过于苛刻。因为环境污染涉及到化学物质所引起污染的专业知识,受害方般对此知之甚少,法律却让他举证证明污染是由排污单位引起的,实在是太难为受害方了,使本来就有成本的诉讼又增加了受害方的困难。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为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先推定一方(比如排污单位、工厂等)存在违法行为,该方要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如果不能举证的话,法律上就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北京某厂也属于这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减少、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

4、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贾某如果想要求单位支付其每周天的加班工资,在提出该请求后,如果其所在单位认为已经在工资中支付了贾某该加班工资,该单位应举证证明该情况。但是,该单位举出的工资清单上虽然有加班工资一栏,但贾某否认,且单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工资清单就一直是职工签字的工资清单,无法排除其事后作出的可能性。因而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不能举证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由单位方承担败诉的后果。本案中的北京某厂,因提供的工资清单不能排除事后作出的可能,因此不能认定其有效,不能认为已经支付贾某的加班工资,因而应当支付职工贾某相应的加班工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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