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新版)2014.9.26(1).doc-第三章 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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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 广州市市政建设(供排水部分)工程广州市市政建设(供排水部分)工程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番禺区南村镇污水管网二期(新造片区)工程-B 标段 (暨南大学)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发 包 人: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6 1. 一般约定 6 1.1 词语定义 .6 1.2 语言文字 .8 1.3 法律 8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8 1.5 合同协议书 .9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9 1.7 联络 10 1.8 转让 10 1.9 严禁贿赂 .1

2、0 1.10 化石、文物 .10 1.11 专利技术 .10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 2. 发包人义务 11 2.1 遵守法律 .11 2.2 发出开工通知 11 2.3 提供施工场地 11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11 2.5 组织设计交底 11 2.6 支付合同价款 11 2.7 组织竣工验收 11 2.8 其他义务 .11 3. 监理人11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2 3.2 总监理工程师 12 3.3 监理人员 .12 3.4 监理人的指示 12 3.5 商定或确定 .13 4. 承包人13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3 4.2 履约担保 .14 4.3

3、分包 14 4.4 联合体 .15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15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6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6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6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7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17 2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7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7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7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8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18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8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9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4、施19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9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9 7. 交通运输 19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9 7.2 场内施工道路 19 7.3 场外交通 .20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20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20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20 8. 测量放线 20 8.1 施工控制网 .20 8.2 施工测量 .21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21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21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21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1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21 9.3 治安保

5、卫 .22 9.4 环境保护 .23 9.5 事故处理 .23 10. 进度计划 23 10.1 合同进度计划 23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4 11. 开工和竣工 24 11.1 开工.24 11.2 竣工.24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4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5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5 11.6 工期提前 .25 12. 暂停施工 25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25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25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25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26 3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26 13. 工程质

6、量 26 13.1 工程质量要求 26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27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27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27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27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28 14. 试验和检验 28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8 14.2 现场材料试验 29 14.3 现场工艺试验 29 15. 变更 .29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29 15.2 变更权 .29 15.3 变更程序 .30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31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1 15.6 暂列金额 .31 15.7 计日工 .31 15.8 暂

7、估价 .32 16. 价格调整 32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2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34 17. 计量与支付 34 17.1 计量.34 17.2 预付款 .35 17.3 工程进度付款 36 17.4 质量保证金 .37 17.5 竣工结算 .37 17.6 最终结清 .38 18. 竣工验收 38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38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9 18.3 验收.39 18.4 单位工程验收 40 18.5 施工期运行 .40 18.6 试运行 .40 18.7 竣工清场 .41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41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8、41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41 19.2 缺陷责任 .41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42 4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42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42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42 19.7 保修责任 .42 20. 保险 .42 20.1 工程保险 .42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43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43 20.4 第三者责任险 43 20.5 其他保险 .43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43 21. 不可抗力 44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44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4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45 22.

9、 违约 .45 22.1 承包人违约 .45 22.2 发包人违约 .47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48 23. 索赔 .48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48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49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49 23.4 发包人的索赔 49 24. 争议的解决 50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50 24.2 友好解决 .50 24.3 争议评审 .5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2 1. 一般约定 52 1.1 词语定义 52 1.1.3 工程和设备 52 1.1.6 其他 .53 1.3 法律53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3 1.5 合同协议书 54 1

10、.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54 1.7 联络55 2. 发包人义务 56 2.3 提供施工场地 .56 2.5 组织设计交底 .56 2.8 其他义务 56 3. 监理人57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7 5 3.2 总监理工程师 .57 3.3 监理人员 58 3.4 监理人的指示 .58 3.6 监理人的宽恕 .58 4. 承包人5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8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59 4.1.10 其他义务 60 4.2 履约担保 62 4.2.1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62 4.2.1.1 履约保证金 62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63 4.3 分包64 4

11、.5 承包人项目经理 .65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65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66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66 4.11 不利物质条件 .66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6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7 5.1.5 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材料。67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7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8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8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8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8 7. 交通运输 68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68 7.2

12、场内施工道路 .68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9 8. 测量放线 69 8.1 施工控制网 6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9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9 9.3 治安保卫 70 9.4 环境保护 70 10. 进度计划 71 10.1 合同进度计划 .71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71 11. 开工和竣工 72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2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2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72 11.6 工期提前 73 6 12. 暂停施工 73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73 12.4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74 12.4

13、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74 13. 工程质量 74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74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5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5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5 13.7 质量争议 75 14. 试验和检验 75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 15. 变更 .76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76 15.2 变更权 77 15.3 变更程序 78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78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80 15.8 暂估价(本工程无) 80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80 17. 计量与支付 81 17.1 计量8

14、1 17.2 预付款 81 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 17.4 质量保证金 .83 17.5 竣工(完工)结算 .83 17.6 最终结清 84 18. 竣工验收 84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4 18.3 验收84 18.5 施工期运行 .85 18.6 试运行 85 18.7 竣工清场 85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5 18.9 中间验收 85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6 19.7 保修责任 86 20. 保险 .86 20.1 工程保险 86 20.4 第三者责任险 .86 20.5 其他保险 8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87 20.6.1 保险凭证

15、 87 21.不可抗力 87 7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7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87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87 24.争议的解决 87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87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89 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一览表 .89 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90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本工程不采用此附件)91 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 93 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 .96 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 .99 附件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格式.102 附件八:工程变更报审表格式.107 附件九:财政投资评审结算送审资料列

16、表.108 附件十: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109 附件十一:穗建筑 2006411 号文 111 附件十二: 番建发【2006】41 号文 .114 附件十三:中标通知书 .115 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 116 附件十五:通信联系方式格式.121 附件十六:工程技术标准 .121 附件十七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124 附件十八:本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表127 附件十九:遵守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 的承诺书 128 附件二十: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129 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法定

17、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中标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番禺区南村镇污水管网二期(新造片区)工程-B 标段(暨南 大学)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工程”) ,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 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 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番禺区南村镇污水管网二期(新造片区)工程-B 标段(暨南大 学)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

18、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十)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番发改【2010】189 号 资金来源: 财政定额补贴及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2 二、工程承包范围、技术标准和管理目标 1、承包范围: 。 相关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方进行的检测项 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但承包人应无偿配合检测方的检测工作。 2、技术标准:详见合同附件十六“工程技术标准” 。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 人数为零。 4、环境管理目标: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穗建质 2008937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 (穗建质 20

19、081008 号) 。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 算。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 求另行增加费用。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要求一次通 过验收,且在保修期内污水管道及井内无渗漏、破裂、错位、下沉等现象,道 路修复等工程无破裂、下沉等现象。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按招标图纸固定总价承包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20、(人民币) (小写):¥ 元 (大写): (中标价) 元 3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 ;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要求; 7、施工设计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含投标函、投标函附录) ; 10

2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 。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 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4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 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 十二、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机构人员的管理要求 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 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 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

22、、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 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 7 日内将新项目经 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 包人。 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 本一式捌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发包人肆份, 承包人壹份,其余两份作工程报建用;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 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 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

23、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后生效。 5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 章)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 119 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6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

24、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 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 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

25、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 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 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

26、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 7 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

27、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 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 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

28、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8 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

29、.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 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30、按合同约定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 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 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

3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9 释。 1.3 法律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

32、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 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 定办理。 1.6.2 承

33、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 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 10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34、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 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 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35、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 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 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 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 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1.11 专利技术专利技术 1.11.1 承

36、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 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 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 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 以外

37、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 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

38、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2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 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 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

39、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 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 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40、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 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 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 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 13 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41、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 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 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 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

42、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 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 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 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43、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 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 14 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 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成合同工

44、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 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 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

45、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 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 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

46、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15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 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 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

47、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 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 更换

48、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 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 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 16 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 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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