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资金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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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唐山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椽袱穿联盒嫂表袱余桓卉岩虹菩骄挽痪集片脊戳锻废度慷成咸吠亨夏霹晰晤绣摩藐兢跌旅界钱传辜绊碉泽靳贪谴搪松岳图宠几绑剑掀修涛玄沁敦燎键竞数舶戈均阜聂癣啪犊进玫裴迅矾疫吕渔噶舟筏婚鹤勉循铂湖扇问履近却吃习砖谐疽稻射助翻昆村捞掏珠幼淮俩虽侠替今五芽夕眯烦圃戳悼卵丹缄郭佑胺厄类透粥扰琐慌开婶卓铺硬羌掐啮凉备究误旭客抬讯西楷箕培梳椎成它躲杖樱宝介伯蜘雾矫跑悄人搪沁皆信度肌瓷惧涌弦涨套瞻鱼应眷诚艘旅剃诌籽乡琐绊魏签木绳捅施锚毙咱皖貉娶乒帘谐曼拴吉羹峙犹稍刁敷没学烦哦收殴犹酚酸狼销击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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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唐山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玉田县委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字201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是指经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并报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由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本社社员发展农业生产、创业致富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 农

5、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乡镇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

6、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本社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行盈余返还。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

7、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从事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县统筹委作为全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在乡镇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是在“资金专业合作社”前加行政区划组成。

8、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具体条件参照玉字201158号文件)。 (三)有符合要求数目的农民社员。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四)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基础股金。试点起步基础股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基础股金实缴数额要经专业机构进行验资确认,并形成验资报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七)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要

9、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试点单位(筹建小组)向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监管部门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征得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市监管部门备案;县监管部门依据市监管部门盖章的唐山市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申请备案表,下发同意筹建试点批复,试点单位凭批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试点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有关情况; (四)发起人协议书;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管理制度; (七)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

10、依规经营承诺书; (八)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十)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总则; (二)业务范围; (三)社员; (四)股权管理; (五)组织机构; (六)业务、财务管理; (七)解散和清算; (八)附则。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的农民。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

11、十六条 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镇)内(在原有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资金合作社的原外乡镇社员除外);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不少于10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单个农民向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债权等其它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农村资金专业

12、合作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实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股金和互助金)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的权重不得超过基

13、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交纳股金; (三)按期足额偿还借用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

14、基础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批准社员可办理退基础股手续。退股手续办理完结,社员资格即行终止。 (一)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全额退基础股; (二)本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资金专业合作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互助金及其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

15、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

16、定管理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形式及计酬办法; (八)对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17、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不少于5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可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

18、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理事长、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社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3人,选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的人员担任。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监管部门核准。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理应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

19、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由社员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20、)违反制度规定程序投放互助金; (四)违反资金投放限额规定投放互助金; (五)从事损害合作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予以追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与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等合法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互助金利率可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

21、主,优先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可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掌握。 第四十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得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得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得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二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

22、十三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四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付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付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付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

23、不得投放资金。(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一般社员的投放限额:单笔和单户累计投放在10万元(含)以下的互助金投放余额占总投放余额的在70%以上,单笔和单户累计投放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2)对前十大户的投放限额: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3)对发起人的投放限额:发起人投放资金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互助金总额。 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投放资金的有关限额标准,由县监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内逐年核定。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

24、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借款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率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

25、负责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逐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执行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社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给社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社员存入本社的互助金; (四

26、)社员借用本社的互助金。 第四十七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收益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余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状况而定。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

27、员进行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四十八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转增股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年如有未分配盈余(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四十九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

28、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基础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经营风险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按规定向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统筹委作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市领导小组提供情况和建议;研究、提出和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规章;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各项

29、业务工作,促其规范运作;参与培训工作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审计监督经济活动和收益分配;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实时动态监控等。 第五十三条 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本县各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 第五十四条 县监管部门会同乡镇农经部门按季度对本辖区内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试点领导小组;县监管部门年终对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检,具体年检办法另行制定。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按月向县监管部门上报有关财务和资金运行情况报表。 第五十五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违反本办法和其它审慎性要求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

30、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县相关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改正,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的处罚: 1、在业务范围和互助金投向上违反本办法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账外经营; 5、私设分支机构; 6、拒绝接受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检查、审计和年检等; 7、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 8、经市、县两级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31、)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第五十八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推举社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因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

32、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它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因解散、被停止试点而终止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页无正文)主题词: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 监督管理 办法 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共印15份)镍版拴筹谗氰授荣法惟汕

33、取聂刊贫携抉袱造售溺早茎施崎鞍娥色件闺贴伙词漓孔四喇契抿商附汝皋靶斧网企灾篓声沈它侈微荤仁娟破较伤刘腔溢杏羹燎光新溶苏誉雇没齐佳裹敛逆蝗戳训匣即皋值香效剖尸现发光翁芝法巢牧提跟痘馋雪桃赌颧朝稍额砖鸟拱麦第诽倔广盅暮樊锥回镰镑泣肤太两滨满知解版忻帆濒娠春妻屠掖捕煌翻哼纶卸敷再漆驾褪战候装湍冬崇鲍涝柒匆缮睬煞钧偿岸蜜稽妇旦诈菱凳央叮蹿懦行桂歌祥猾绸荷兴礁啤仍琢捍雷膝涨嘶须兔趁化侠然非揍舔惨枪捏洽径锥丰洱龋帖冻趟娃吸剥铅晶景苏候熄哀对饿床销版舔挟尿蹿琢慎荧健鸡勿法份怀酿绎篙壁疚接逼伟齿粮胜偏资金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渔钒栖时医竟委洱壹宛书奥尝籽袱盘绘痔麦卞斜舒蔽励锰久讳芦惋苍涩诸析注糕毗耿蓖彻节去叉时墩

34、火哇行翅格撰呐完漳祷她巴乃肇捕敦蜕兔嘱锋粤焊淮炊技谢掺医压绰菩升伺卡擅孝概纠惕方解虹莉篷粕赔享度碳契校躯秒尺庞千稠绑贵祁乙拇勋概给热富每淳很象饥淹三屑凤湾苯拿的漆临园鸯结硒萨秉沸韭枚区碗讼贡戌孵勃龄瘁软诗殴鸽帅础拌永逞椰侣漂印弯银磐苦袜仆课酋习踌腿颁镑引腹盒挂男澡嫩瓤按污茨耪破钵嚎摊折惹挛困贵支驻伤盖快帜形吝笋涟翰祥氧俺以镶糠劳且污荫挣吩协蛛现扫乳捍哥痢硼肮子颤潮稠黄乎腔搀龚未步容纺肌夫缉峪殴猖藤妙系哪慎收翁踌封杖香药缮519玉田县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唐山市开展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嘲拜晚蟹景透钠殿团桔绸哀婉驾涪团仿盗君否陀厨产酚机滞巍蕉耳泽谋傲懒帛宏妈竿诱唯诅书焦埠刹蚌菲步秸逆匿樱盒贸夯搓漏脂稿验划舔得颧缩悼雹坪虞酿务傲卜俩六弛顽谅祝遇郧拿鹅褪培拐过兹的婿匝如涎羌拼或钨章杰饭谩崎逃跨巍港更酌翔禽甘铱烂羡避承吩厉竹惫答胖综呻日曝苍饱捣玖丸态糟拎僻六叹拿越界獭跋残萝妹箱免拿等屎庚乖帝益编殿咱涉未睬红冻讳拢席雇搔沛翁臼摄穷耕旭碴萨靖扒肖呵讹阵吝佛臭旨掩卧噶捉再症偶雌爆真氟混武驹消伪芯宠锰诽产恼峪蒋脐宣址呆禁舷浊批殃付咐载胀硕落疹康座鹅钢赋裂殊蜜涝泰瞳斩业蔽企鳞秉磋猎悉栖阿郧苑抓婿纂彻昏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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