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工时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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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工时及休息休假有关规定与操作实务,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纪锡坚,第一部分 工资支付管理及 风险防范,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第十一条:不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福利费开支的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二、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在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中,最大的支出部分是

2、薪资成本,其中包含国家法定的各种保险与福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一)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 工资支付制度属于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书面告知劳动者。,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二)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

3、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工资支付管理,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三)工资的起算日和终止日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厦门

4、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三、最低工资规定 (一)最低工资构成 最低工资不是仅指基本工资,除了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它不包括以下几项: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二)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6元/小时 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度我市月社平工资3038元 2010年度我市月社平工资3357元,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泉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之前

5、相比,上升了150元。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为950元/月 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为850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为10元/小时;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为9元/小时,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三)最低工资的几个问题 1、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险费用? 2、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任务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实习学生或学生勤工俭学是否受最低工资保障?,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5、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

6、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四、工资扣除的规定 (一)法律允许从工资中代缴或代扣的费用 1、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2、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主要是抚养费、赡养费);,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二)法律允许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2、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厦

7、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三)工资扣除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能否对违纪职工进行罚款?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职工收不回欠款或货款而停发或扣发职工工资?,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五、几种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规定 (一)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 (二)工资支付的延期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三)病假工资的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

8、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四)产假工资的支付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14条:已办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也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第15条: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

9、药费,也由单位支付。 第16条: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60%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管理,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五)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支付管理,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六)试用期工资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10、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工资支付管理,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七)工资支付特殊情况的几个常见问题 1、现在许多企业规定,职工在试工3日或7日内离职无工资等。这种规定是违法的。 2、现在许多企业对离职职工的工资都要拖到个把月才支付。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3、年终奖问题,工资支付管理,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职工约定所付工资中已包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再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个人自行缴交。,工资支付管理,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六、

11、劳动合同法及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工资规定 第30条、第31条、第38条、第46条、第85条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资支付管理,七、工资支付的几个问题 (一)承包经营(生产)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 (二)商场或大卖场的柜台租赁问题。 (三)从工资中扣押金、扣保证金的问题,第二部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的管理及有关问题,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一、工作时间 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工时既包括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从事生产工作的准备时间、整理交接时间、工时休息、人

12、体自然需要时间等。,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工作时间包括8个部分: 生产(工作)准备时间。 实际生产(工作)时间。 人体自然需要的时间。 女职工特殊需要的时间。 工艺中断时间。 下班前的整理交接时间。,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时间。 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 二、现行法定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包括每日标准工作时间和每周标准工作时间。,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1、标准工时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休息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

13、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二)特殊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它适用于以

14、下职工:,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2、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即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它适用于以下职工:,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

15、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3、特殊工时制的休息办法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 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

16、与休假,4、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 (1)事先协商一致,批准后书面告知,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2)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不得使用在校学生;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得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3)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生产旺季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长时间超时加班(如生产旺季每天都

17、安排加班)。,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5)批复有效期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提出申请。 (6)应按照监管要求,按时报送工作时间统计情况表。,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三、法定休假日 国务院513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全体公民的法定休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

18、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法定节假日是否属于带薪休假?,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二)部分公民的法定休假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重叠的处理: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问题:

19、“三八”妇女节或“五四”青年节等若不放假,应否支付加班工资?,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三)有关其他假期 1、婚假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晚婚指男25五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实践

20、中常见的问题: (1)婚假应何时请? (2)职工在原企业结婚但未请婚假,在新企业能否请婚假? (3)再婚的婚假有多长?,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2、丧假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3、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劳动

21、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 (1)条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1)主体要件:探亲假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 2)时间要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要件:一是探望配偶,法定事由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二是探望父母,法定事由是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2)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两年休假

22、一次,则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4、女职工假期 (1)产假 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天至10天。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厦门市劳动保障

23、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2)流产假: 原劳动部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3)产前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2条第3

24、款: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4)哺乳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2条第4款: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16条: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哺乳假与哺乳期是不同概念,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5)问题: 女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生育的,是否也应享受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

25、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有上述所列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保护例外: 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劳动者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即使女职工在三期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

26、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5、年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2008.9.18) (1)适用范围 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 劳动者: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船员的年休假按船员条例执行。 没有“同一用人单位”的限制。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包括可能换了几个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两种情形都包括。如工作调动等。,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

27、(2)年休假天数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3)上述工作年限是累计。累计工作已满1年就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他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时间累计相加,中间也许有间断。 问题:如何累计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何为依据?劳动合同年限还是社保缴费年限?,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

28、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4)特殊情形的处理 1)职工新进用人单位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受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厦门市

29、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年休假的安排原则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

30、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6)应休未休的补偿 应休未休天数的工资报酬 = 日工资300% 应休未休天数应休未休期间已经支付的正常工作工资 日工资=(前12个月工资-加班工资)/21.75天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

31、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按有关约定或规定执行。,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5、病假医疗期 (1)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工时与休假,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2)医疗期间的特殊保护 1)病假工资的支付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32、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保护例外:存在39条情形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也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6、工伤假期 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时与休假,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7、事假 职工因私事请假期间的待遇,国家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关于职工因私事请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3、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可以有薪也可以无薪。 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四、月工作天数和小时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

34、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时与休假,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第三部分 加班管理及风险防范,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一、加班的界定 (一)加班的概念 1、员工下班后在单位继续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直接界定“加班”概念的规定,仅在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法条中间接地对“加班”进行了解释,即通过对法律事实的描述对“加班”进行界定。,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可见,加班作为一个合意的产物,要么

35、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同意,要么由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安排。为避免纠纷,企业在制定加班管理制度时最好明确加班需要双方的合意,仅有一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加班。,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2、加班申请和审批制度的作用: 考勤卡是加班加点的证据,加班审批制度可以对考勤卡的证据作用进行制约。用人单位对加班申请和流程审批制度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注意考勤制度与加班申请审批制度相一致,否则仲裁委或法院仍有可能采信考勤记录而承担不利后果。,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二)允许加班的条件(劳动法第41条) 1、生产经营需要。 2、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协商

36、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加班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加班为由按旷工处理或扣发工资。,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加班时数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无法实行标准时间的,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制。,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三)加班时数的限制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7、,加班管理,加班时限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四)加班与值班的区分 我国法律没有对“值班”进行过规定或解释。实践中一般理解的“值班”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为了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应对突发事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定地点,按要求完成规定任务的工作。,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二者主要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

38、之外安排劳动者来上班是否从事本职工作。 加班是劳动者工作的延续,加班时的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时基本相同 。 值班的内容一般与工作内容有较大区别,并不具有工作的延续性。一般都是晚间、公休日、法定节日等非工作时间到单位,处理一些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如果没事就可以休息。,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二、加班工资计发 影响因素有二: 一个是加班工资的基数,另外一个则是加班工资系数。 计算加班工资最基本的公式: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系数,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一)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厦门市企

39、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二)加班工资系数的确定 1、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工作日加班的按照150%计发加班费,休息日加班的按照200%计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计发。 2、调休还是计发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才计发加班费。,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三、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40、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2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2、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指导意见第29条

41、) (1)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综合相关证据确定证明力。,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2)劳动者追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二年之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对加班时间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二年之内的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班管理,四、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1、员工自愿加班是否算加班? 2、在外地出差,双休日是否算加班? 3、晚上请客户吃饭或陪领导或客户吃饭是否属于加班? 4、计件工资制度下还有加班工资吗?,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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