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共同侵权责任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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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四 共同侵权责任及相关问题,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二、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三、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四、共同危险行为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1.概念:共同侵权行为,广义的理解,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即多数加害人或复数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2.类型:主观的共同侵权(或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或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或称共同危险行为)、拟制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 相关立法,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的判断标准,1.主观说 2.客观说 3.折中说 4.兼指说,民通,对共同性定义模糊,法释2003人身 损害赔

2、偿解释,狭义的共同侵权 包括有意思联络 的共同侵权和直 接结合的无意思 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狭义的共同侵权 仅指有意思联络 的共同侵权,(一)狭义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加害行为的协作性 3.主观意思的共同性 4.损害结果的统一性,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的特征 2连带责任的效力 (1)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 (2)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 3. 共同侵权诉讼的性质-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可否分别起诉 4.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教唆行为的概念及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教唆行为的概念 2.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行为

3、 2)被教唆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教唆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侵权的故意。,二)帮助行为的概念及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帮助行为的概念 2.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1)帮助人实施了帮助行为 2)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帮助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帮助行为出于故意,二)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承担,国外的立法例: 我国立法例: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

4、的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和构成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相关法条: 2.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2)数人同时或相继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3)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 4)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 5)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二)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抗辩,1.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抗辩两种学说 1)因果关系排除说 2)因果关系证明说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采纳因果关系排除说 3.侵权责任法采纳因果关系证明说,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概述,1.概念 2.相关立法比较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2)侵权责任法,二)聚合型的数人侵权,1概念 2构成要

5、件及责任承担 1)数人无意思联络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 4)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三)竞合型数人侵权,1.概念 2.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1)数人无意思联络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4)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竞合原因 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案例:,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

6、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甲乙共谋杀伤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已所为 2.甲乙二人驾车不慎,互撞,致使丙受伤,甲或已的加害部分,难以认定 3 . 甲乙二人在山上丢弃废石,丙的头部被一块废石击中,不知加害人究竟是甲或已 4 . 甲和乙有仇,甲唆使丙绑架乙,丁提供车辆供丙使用。,德国民法典830条规定:(1)“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负其责任,不能查明数人关系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2)教唆人或助手视为共同行为人”。 840条:“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连带责任人负其责任”,日本民法典719条:(1)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

7、,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在不能知晓共同行为人中由何人加害时,亦同。(2)教唆或帮助侵权行为人的人视为共同行为人,适用前款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85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148条: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人身损害

8、赔偿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

9、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10、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

11、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共同侵权行为必须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即各加害人之间不仅有行为之分担,且须有意思之联络(共同意思)。他们认为,共同故意(共同意思)是承担连带责任的道德基础,也是将侵权行为一体化处理的法理基础,没有共同故意而承担连带责任,与没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对责任承担着同样存在不公平,各加害人之间,不需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均有过错,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不要

12、求有共同的故意或意思联络,但过错的内容必须是相同或相似的,在客观上,数个加害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共同构成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无论采取主观说还是客观说,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都有利弊。为确实保护被害人利益,其最佳途径是对共同侵权的共同要件采取广义解释,认为兼指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同,1)责任主体的多元性 2)牵连性 3)内部责任可分性 4)法定性,A:债权人的请求权,A1: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的对象 A2:被侵权人有权选择行使请求权的时间 A3: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的内容,B: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与权利人所生事项与其他人的关系,B1:清偿 B2

13、:代物清偿 B3:抵销 B4:提存 B5:免除,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追偿权的问题。在债务人之间根据过错大小或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14、在法律文书中叙明。,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旅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特征: a.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违反对同一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的数人。 b.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c.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d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需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a.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 第

15、一:发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案件中的各个责任人对于受害人都发生全部承担满足其权利请求的效力,受害人对于各个责任人都享有请求权,都可以单独向其行使请求权,任何责任人对于受害人的请求权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在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自己的责任之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消灭。 b.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不真正连带关系 最终责任人 追偿权 最近责任人 请求权 请求权 受害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示意图 注:受害人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是选择关系,只能选择一个行使。如果选择最近责任人赔偿,则最近责任人赔偿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司考题,1、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过程中

16、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ABD,2、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2000年卷三62题,多选? 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车公司全部赔偿 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车公司和火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火车车主赔偿 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车公司和火车车主全部赔偿 答案:A,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法律规

17、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最终促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加害行为,帮助行为,是指通过工具、指示目标等方式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民法通则没有规定 民通意见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

18、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

19、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既然共同危险行为人中仅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并非全体行为人的行为均参与造成损害结果,则共同危险行为人只要能证明

20、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根本不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免责。,仅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尚不足以免责,必须进一步证明数行为人中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证明者的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同一不可分的侵权行为,多 数 人 侵 权,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

21、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 意 思 联 络 的 数 人 侵 权,直接结合,连带责任,间接结合,按份责任,以“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为分界线,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对待,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多因一果的数人侵权,依据各行为人的过失大小和行为的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在半山腰有一个亭子,五角亭,有五根柱子支撑着。村下面有一些小偷,第一个小偷偷了一些瓦,第二个小偷偷了第一根柱子,第三个小偷偷了第二根柱子,第

22、四个小偷偷了第三根柱子,亭子就垮了。他们相互没有串通,都是为了各自的目的去偷这些财产,在某地一个社区的街道上,有一辆卡车停在路边,司机去吃饭了,后面的小轿车要超过去,必须要逆行一段,走到对面的车道上。这时,对面来了一辆车,轿车要避让它就只有打方向盘,双方都没有相撞,但是小轿车撞上了横穿马路的十岁的女孩,当场撞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无 意 思 联 络 的 数 人 侵 权

23、,聚合性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竞合型数人侵权,按份责任,按照多数人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同的因果关系,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划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聚合型的数人侵权,即德国法上的并发的侵权行为。一种是竞合型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聚合型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偶然相互结合在一起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数人侵权。,1.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2.每一侵权行为都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 3.各原因力可以相

24、互替代,而损害后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改变。(聚合型或者等价型因果关系,而不是各原因力的累积或相加),A 的 损 害,B的侵权行为 (100%原因力),C 的侵权行为 (100%原因力),D 的侵权行为 (100%原因力),1990年3月11日,海某市市民甲在某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由乙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不锈钢电热淋浴器。同月甲又购买了一台由和某丙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 根据海某市关于超大功率及大功率用电器申报审批安装办法的规定,何某荣向海某市供电局申请安装,供电局派工作人员前往何某荣家中为其安装。 同年三月12日原告正式开始使用该电热淋浴器,同时使用该电热淋浴器的还有甲的家人共

25、 5人。同年4 月1 日晚10时30分,甲妻开启该电热淋浴器进行洗澡时,突然啪的一声,电热淋浴器出一阵刺鼻的白烟,甲妻被电击死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进行了检验,结论是:电热淋浴器虽为合格产品,但产品的安全性能存在重大隐患,漏电保护器接线正常,在事故发生之后,脱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海某市电网供电不稳定,而该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正常工作,无法发挥漏电保护作用。,竞合型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累积(或竞合)型的数人侵权,A 的 损 害,B的侵权行为 (20%

26、原因力),C 的侵权行为 (30%原因力),D 的侵权行为 (50%原因力),+,+,A:行为关联共同致人损害,即数人没有意思联络,其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数行为构成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或同一原因,其原因力不可分,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均为直接因果关系,即构成累积型的因果关系。 B:原因关联共同致人损害,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其原因力可分,即构成竞合型的因果关系,又称为多因一果致人损害。,2003年12月8日,林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到自路左侧走往右侧的行人白某,造成白某左腿骨折。肇事后,白某右腿又被急速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碾轧,大货车驾驶人驾车逃逸。由于林某的肇事行为导致白某左腿受伤,大货车的肇事行为导致白某右腿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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