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的博弈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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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的博弈研究(作者:_单位: _邮编: _) 提要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具有多样性,按劳分配应当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同的劳动主体、不同的劳动方式所创造的价值链有长短之分、价值量有大小之分。剩余价值具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宏观剩余价值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计量的,也是可以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各个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各种生产因素之间进行分配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讲,宏观剩余价值则是不可能进行计量操作的,它必须转形为微观剩余价值才具有可操作性。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在微观剩余价值分配

2、领域里的主次地位,决定于所有者与劳动者博弈双方的力量比较以及宏观分配政策调整程度。按劳分配方式及其位次的确定,决定于各层次劳动者博弈多方的力量比较、所有者的价值偏好以及宏观分配政策调整程度。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中主体作用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为更有效地推进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较优统一,应当建立高灵敏度、高合理度、高效力度的宏观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关键词按劳分配;宏观剩余价值;微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分享;主体作用;博弈分析;政策调整 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化研究,其根本目的是要合理解决剩余价值分配问题。以往学术界按劳分配只局限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郭元晞、乌

3、家培等,1986),也有不少学者将其定位于个人收入(李向前等,2001)。这些研究和观点都忽视了“按劳分配”的真谛。我们认为,把按劳分配定位于个人收入,颠倒了按劳分配与个人收入的因果关系,因为个人收入是分配的结果,而不是相反。而把按劳分配只局限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配活动绝大部分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价值形式进行完成的,个人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要拿分配到的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更重要的是劳动者进行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者不仅可以把分享到的剩余价值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于

4、储蓄、投资入股、投资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值得可喜的是,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实质意义是按劳动者劳动付出的多少和劳动成果取得的多少来分配剩余价值(彭鹏翔,1996)。然而,对按劳分配的关键内容按劳分配如何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问题,至今仍尚未见有人做过深入探讨。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认清在微观经济运行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位次关系、按劳分配不同方式的位次关系是由谁决定和如何决定的,找准微观经济领域剩余价值的合理分配结构和竞争机理,是适时从宏观上作出切实有效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整政策,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的较优统一的客观需要。本文拟从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方式的

5、多样性入手,着重探讨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的博弈分析,研究按劳分配在剩余价值分享领域中发挥主体作用的意义和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剩余价值分配宏观调整政策建议。 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及适应场域分析 在一个非产品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的呢?是不是按个人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来分配为唯一的呢?分配给个人的仅仅是个人生活消费品吗?对于前两个问题,尽管以往理论界探讨的很多,但尚有待于深化。对于后一个问题,以往理论界极少涉及探讨,但这一问题却极为重要,它关系到按劳分配实现方式。 诚然,马克思当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学说,分配对象是个人生活消费品。但是,这

6、是以下列三个条件假定为前提的:一是以剩余价值的产生、分配、占有以及消亡为红线,贯穿于资本论之全书,揭露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工人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分配按资分配;剩余价值的占有全部由投资者(资本家)占为已有,剩余价值的消亡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直至共产主义社会,消灭剩余价值,消灭剥削,实行按劳分配直至按需分配。二是以社会主义产品经济为假定条件,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制度,消灭商品,消灭价值,消灭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分配问题,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实物形式个人消费品。三是以社会直接占

7、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假定条件,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问题时曾这样写道“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基于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于是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也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一旦离开了这三个假定条件,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将会随之发生变化。 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制度下,资本家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只是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这种补偿费,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用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费用,也就是劳动力价值让渡的补偿。正是资本主义企业对于支付给劳动者以补偿劳动力耗费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力价值分配(即按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

8、要费用来分配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的,于是,我国有些研究者认为:资本主义企业倒真做到了“按劳分配”。不过,我认为在此有两点值得指出: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也存在着“按劳分配”,但这是一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投资者(资本家)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按劳分配”不能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这是最大的不公平。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缓和劳动矛盾,纷纷提出企业职工“分享利润”的口号。当今风靡全球的“人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工对企业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分享。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些做

9、法,客观上都是承认劳动对剩余价值的部分所有权、分享权,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但是,同样值得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实行“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按劳分配之所以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要求由社会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它不允许个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费以外还有剩余转化为资本。因此,国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为积累、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然后个人生活消费品再实行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并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劳动者进行经营

10、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非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当然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劳动者不仅可以把分享到的剩余价值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于储蓄、投资入股、投资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

11、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两个方面内容。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按劳分配实现方式及其适应场域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多样性的,对此,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基本上没有异议的。然而,以往理论界对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类型分析上却是有失全面和深度的,尤其是在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适应场域研讨上则更加缺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主要有如下10种:一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如学历工资制、职称工资制、技能工资制。二是按劳动时

12、间分配,如计时工资制。三是按劳动年限分配,如工龄工资制。四是按劳动岗位分配,如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五是按劳动数量分配,如计件工资制。六是按劳动质量分配,如产品质量工资制。七是按劳动收益分配,如营业收入工资制、销售收入工资制。八是按劳动效益分配,如利润工资制。九是按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如技能岗位结构工资制。十是按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分配,如岗位绩效结构工资制、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 上述10种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内在特性和效用机能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其适应场域也具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只有将其放在与劳动者层次、分配对象、分配政策相适应的场域之内,使其”海阔凭鱼跃,天

13、高任鸟飞”,才能产生应有的较大积极效能。 那么,上述这10种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适应场域如何呢?大体可以表达如下: (1)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它比较适应于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v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学历工资制、职称工资制、技能工资制,以及这几种形式的不同组合。 (2)按劳动时间分配。它比较适应于按部就班岗位以及劳动绩效计量无法妥善解决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制。 (3)按劳动年限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企业稳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人才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工龄工资制。 (4)按劳动岗位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不同岗位对企业贡献度差异明显得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

14、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 (5)按劳动数量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 (6)按劳动质量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产品质量不够稳定而对企业产品销售负面影响较大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产品质量工资制。 (7)按劳动收益分配。它比较适应于营业收入利润率较高、销售收入利润率较高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营业收入工资制、销售收入工资制。 (8)按劳动效益分配它比较适应于盈利水平较高且竞争激烈企业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利润工资制。 (9)按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它比较适应于非竞争性企业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

15、配领域,可以实行技能岗位结构工资制。 (10)按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分配。它比较适应于劳动岗位贡献差异较大、技能贡献差异较大、劳动成果差异较大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岗位绩效结构工资制、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 二、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及位次关系的博弈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也同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各方为了争取提高自身应有的地位和经济利益,必然会展开权益性博弈。考察和认识按劳分配位次关系的运动变化,或许从各方之间所展开的权益性博弈路径进入,更能获得预期效果。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同

16、样具有不同的地位及经济利益,这是由企业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差异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权主体结构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下面主要分析5种所有权主体结构形式的按劳分配博弈问题。 (一)在私营独资企业里,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生产者不拥有企业所有权,则所有者具有绝对的信息偏在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企业只是企业主与生产者两者之间的关系。企业主兼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双重身份,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拥有生产者劳动情况的监督权,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且直接的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剩余价值分配的决定权,通过按资分配途径,获取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剩余价值;同时又凭借经营权和经营管理劳动,通过按劳分

17、配途径,获取必要劳动收入,分享剩余价值。生产者只能凭借劳动力支出,通过按劳分配途径,获取必要劳动收入,分享剩余价值极少量或几近于零(企业主以奖金形式发放)。这样,企业主与生产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比较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假定,创造新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以P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作为P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岗位劳动强度,作为Q1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1表示经营者的经营努力程度,作为R1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1表示经营者创

18、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P2表示生产者的劳动技能,作为P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Q2表示生产者的生产岗位劳动强度,作为Q2创造新价值的折算因子;R2表示生产者的劳动努力程度,作为R2创造新价值额的折算因子;2表示生产者所创造的新价值与其经营分配收入的比例关系参数。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同此涵义),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1P1Q1

19、R12P2Q2R2 其中,1P1Q1R1为经营者(即所有者)的按劳分配收入,2P2Q2R2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 在资本和劳动、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分割共同创造的新价值的博弈中,参与博弈者只有资本家(企业主)和生产者,资本家就处于绝对的有利地位。资本家一方面凭借其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的绝对有利地位,通过从事经营劳动获得对创造的新价值占有更大的份额,这种以经营劳动名义获得的收入一般要高于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甚至超过经营者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另一方面凭借其资本所有权获得经营者和生产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在这里,按资分配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按劳分配处于绝对的从属地位。新价值中,用于生产者

20、的劳动力付出补偿费V的总体上只是劳动力价值分配。资本家对生产者个人的具体分配,则实行按劳分配,其中既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因素,也有按劳动效率分配的因素。而资本家在取得经营劳动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全部占有新价值中的剩余价值M。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当资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时,其收入的来源表现为:由于资本不创造新价值,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获得的报酬就来源于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以经营者身份获得的收入的性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其自身创造的新价值,另一部分即超过其自身创造的新价值的部分,实际上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无偿占有生产者剩余价值的性质。

21、由于资本家对生产具有绝对垄断优势,因而有时会迫使生产者的工资报酬减少等于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的程度。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本家都尽量自己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职责。同时,生产者为了保障其劳动力价值的足额补偿,并不断提高收入水平,通过采取工会组织等途径持之以恒地开展斗争,争取生产者应有的权益。经过私营独资企业主(资本家)与生产者之间的反复博弈,使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得以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在私营独资企业经济里,当资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生产者不拥有企业所有权时,在决定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主次关系中,资本家处于绝对的决定性地位,按资分配起主导作用,剩余价值的绝大

22、部分乃至全部按资分配;按劳分配只体现在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具体分配过程,而无权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在新价值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之间的比例关系,决定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劳动努力程度以及工会组织争取劳动权益的努力情况及其效果。 (二)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不兼有企业的经营权,他们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经营者不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在拥有企业具体运行情况的监督权的同

23、时,又要接收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且直接的信息优势,其凭借经营权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假定,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

24、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1P1Q1R12P2Q2R2 其中,1P1Q1R1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2P2Q2R2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可以将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1,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2。那么,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之和W的函数表达式则为: W1P1Q1R12P2Q2R2 其中,1P1Q1R1为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2P2Q2R2为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 显然,(11)/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12)/

25、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11,021。 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1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1:111,即经营者也分离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对经营者的行动失控,就往往会造成经营权侵蚀所有权,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利益

26、,可能会虚增利润或侵贪财产。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付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显然,如果所有者给出低工资的话出于理性,经营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经营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经营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经营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经营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经

27、营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如果经营者先创造价值,所有者再给付报酬。这时经营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动。经营者就会尝试性地开展价值创造活动,要观察所有者给付的报酬高低。若较高,则继续努力工作;若太低,则要么向所有者争取提高报酬,要么不继续干下去。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留住经营人才,就会适当提升经营劳动的报酬水平。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111,即经营者在得到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 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那么,所有者和

28、经营者一般只付与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2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221之现象。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者再去创造新价值。显然,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给出低工资的话,生产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生产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生产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生产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

29、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生产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生产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若所有者后开工资,则生产者在开始时将不会尽力创造价值。待所有者提高报酬水平后,再逐步扩大新价值。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221,即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将得到足额补偿,但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综上所述,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经营者和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1。当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P1Q1R1部分

30、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1)P1Q1R1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1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2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是剩余价值绝大部分被企业资本所有者

31、占有,经营者可能会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者则丝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必将产生并逐步加深劳资矛盾。 (三)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股权,生产者不拥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但不拥有企业的经营权,同时通过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经营者兼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双重身份,在拥有企业具体运行情况的监督权的同时,又要接受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且直接的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同时又凭借经营权获取

32、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只能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假定,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

33、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1P1Q1R12P2Q2R2 其中,1P1Q1R1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2P2Q2R2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借助于上述函数,我们可以将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1,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与其创造的新价值的比率记为2。那么,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之和W的函数表达式则为: W1P1Q1R12P2Q2R2 其中,1P1Q1R1为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2P2Q2R2为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 显然,(11)/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12)/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

34、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11,021。 首先,从经营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1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1:111,即经营者也分离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收入。在这当

35、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很小,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 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给定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新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显然,如果所有者给出低工资的话,出于理性,经营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经营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

36、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经营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开出高工资,经营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经营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经营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如果经营者先创造价值,所有者再给付报酬。这时经营者不知道所有者的行动。经营者就会尝试性地开展价值创造活动,要观察所有者给付的报酬高低。若较高,则继续努力工作;若太低,则要么向所有者争取提高报酬,要么不继续干下去。所有者为了

37、更好地留住经营人才,就会适当提升经营劳动的报酬水平。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111,即经营者在得到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同时,也分享到一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剩余价值收入。在这当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38、领域;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很小,则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 其次,从生产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和经营者依据观察到生产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只付予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2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221之现象。 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者再去创造新价值。显然,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给出低工资的话

39、,生产者不愿受剥削太多(暂时不考虑生产者辞职中跳槽的情况),必定出现“低创造价值”现象。如果是再次博弈(倘若他们之间存在长期关系),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必定再开出低工资,生产者也因此创造低价值。于是,重复动态博弈的结局不断地重复(低工资,低创造价值)。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开出高工资,生产者有两个行动选择,要么他创造高价值,于是所有者在再一轮博弈中仍给出高工资(若他在下次博弈中开出低工资的话,那么博弈回到第一种情况,以后生产者将创造低价值,这对所有者不利)。要么生产者创造低价值,出于惩罚,他将在以后得到低工资。若所有者和经营者后开工资,则生产者在开始时将不会尽力创造价值。待所有者提高报酬水平后,再逐

40、步扩大新价值。因此,重复动态博弈的系列结局应为达到基本均衡关系:221,即生产者的劳动力价值将得到足额补偿,但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 在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分配中,生产者为取得应有的按劳分配收入,他们既要与所有者进行博弈,也要与经营者进行博弈。至于博弈的成效,既决定于生产者为争取应有的按劳分配收入而进行斗争的方式和力度,也决定于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偏好于按劳分配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则往往不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收入,一般为221。如果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股权总数额的比重很小,偏好于按劳分

41、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则往往有利于生产者取得较多的按劳分配收入,能会出现221。 综上所述,在股份制企业经济里,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经营者拥有企业股权,生产者都不拥有企业股权。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1。当1大于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中P1Q1R1部分是其创造的新价值;而(1-1)P1Q1R1部分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经营者的按劳分配部分进入剩余价值领域。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1则决定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111,经营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大于其劳动力价值,因而分享了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生产

42、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量上取决于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参数2,但其创造的新价值与收入的关系系数2则决定于生产者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221,生产者所得的收入小于其创造的价值而等于其劳动力价值,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其博弈结果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是剩余价值绝大部分被企业资本所有者占有,经营者可能会分得微量的剩余价值,而生产者则丝毫享受不到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必将产生并逐步加深劳资矛盾。如果经营者和生产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就有可能出现111、221。 (四)股份制企业经济里,经营者拥有较大股权,生产者拥有小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既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之大部,又拥有企业的

43、全部经营权,通过企业董事会的控制和监事会的监督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生产经营的较大信息优势,其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按资分配的剩余价值之大部分,同时又凭借经营权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生产者只能凭借劳动力支出而获取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这样,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就如何分割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将进行博弈。而博弈的实质性中间目标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关系和按劳分配内在结构关系。假定,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因素在于劳动强度、经营者(企业主)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和努力程度。S表示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即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所取得的剩余价值收入

44、),M表示企业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R表示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 那么,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享度R可以函数表达式进行描述: RS/M100 其中,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S函数表达式为: S1P1Q1R1+2P2Q2R2 其中,1P1Q1R1为经营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2P2Q2R2为生产者的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 显然,(11)/1就是经营者的剩余价值率;(12)/2就是生产者的剩余价值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必然要求创造的新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因此,必然有011,021。 首先,从经营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可以对经营

45、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经营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依据观察到经营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一般只付给经营者低于其所创造的新价值的收入,甚至仅仅是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收入,即111。但由于他们之间的博弈是长期“重复”,因此,很可能所有者会采取满足1:111,即经营者也分离一部分自身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收入。在这当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由于经

46、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因而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 反过来,假如所有者先给定经营者的按劳分配报酬,然后经营者再去创造新价值。这时候,经营者完全知道所有者的行动。但是,基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所以,即使所有者给出低工资,出于理性,经营者也不会以“低创造价值”抗争,而是与广大高级管理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采取比较策略的方式与董事会进行协商,要求给予高工资。经营者联合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进行反复博弈的结局往往是达到基本均衡关系:111,即经营者的工资中除了足额的劳动力价值补偿之外,还包括一部

47、分剩余价值。同时,由于经营者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其在凭借所拥有的经营权取得按劳分配的剩余价值收入的同时,又可以凭借所拥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取得按资分配剩余价值收入。在这当中,经营者是否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这要看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由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股权数额占企业资本股权总数额的比重比较大,因而经营者往往偏好于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 其次,从生产者层面看:假如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对生产者的行动实施完全监督,从而可以根据生产者创造的新价值给予报酬。也就是说,所有者和经营者依据观察到生产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采取自己的策略行动,那么,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只付予生产者低于其创造新价值的收入,且与其劳动力价值基本相当的收入,即221。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生产者的行动失控,则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可能会出现221之现象。 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先付报酬,然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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