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造价师继续教育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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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价款支付条款比较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yu标准施工招标文件(07版)合同条款,主要内容,5合同解除 时支付,7保函及 担保,4竣工结算与 最终支付,1词语定义,6工程保险,3中间支付,价款支付条款比较,2预付款支付与偿还,1 与价款支付有关的词语定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

2、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与清单计价适应性分析,“清单规范”中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清单规范”宣贯材料: 4.0.6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予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3、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清单计价”不一定按其数额支付(予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_签约合同价 对招标时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无具体规定及相关定义,易起纠纷,由于合同价格定义不清楚,导致一些以合同价格为基数计算的费用经常发生纠纷,如优良工程奖保留金的扣留基数等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费用”是否含管理费?,(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4、合同总金额。_不一定支付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签约合同价指合同协议书中的写明的价格,是合同基准价格。履约担保金额、预付款支付依据、保险标的额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均涉及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是发包人最终付给承包人的价格,是合同结算价格。,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5、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暂估价与暂列金额均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暂估价是肯定要发生的项目,而暂列金额中的内容和项目或可能发生。 如果招标时工程局部需求的内容、质量标准或同一产品市场价格、质量水准差异较大,或施工图的设计深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招标需要,通常做法是将施工或安装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相应的暂估项目和暂估价格,作为合同工程中必然发生的项目及相应费用。,专用合同条款中需要进一步说明暂估价项目费用的结算办法。暂估价项目的

6、金额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地质或物质条件、设计变更等造成的合同变更的价款支付。,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 预付款支付与偿还,(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7、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条款分析,1)是否必须支付无强制性规定,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2)对业主预付款的支付和责任要求较苛刻,不利于业主提供预付款的积极性”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3)无对承包商开具预付款保函要求,增加了业主风险 4)无具体偿还时间及办法 5)业主不能按约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专

8、用条款中约定?-对违约约束力度不够.,(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取消了对业主预付款的支付和责任要求的规定,有利于业主提供预付款的积极性,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9、,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3 中间支付,索 赔,(1)计量与支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与清单计价适应性分析,通用条款强调”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

10、程量”,而对测量的规则及方法未进行规定(未明示测量方法应与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资料表的方法一致),专用条款第25条格式中也主要提及时间约定,而测量方法不同,测得的工程量结果可能会有较大差异,易起分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条款分析: 规定了以消极不作为的默示表示同意 以消极不作为的默示表示意思的只有两种情

11、况有效:一是法律有规定;二是当事人有约定. 如何对总价子目单价子目分别计量无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12、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条款分析,进度款支付应包括和扣减的内容表述不够明细清楚,如质量保证金等 未明确进度款计算方法 进度款支付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进度款支付是工程师或业主控制工程进度的重要手段,FIDIC规定在工程师签发中期付款证书之前,承包商必须提交当月进度报告,说明进度进展情况,实际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可能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拟采取的措施等,

13、但无具体规定.,未确定工程师的审核与签认权(仅规定计量),不利于造价控制 规定发包人支付的时限较短,发包人融资时间较紧(21天,而FIDIC为56天) 对违约责任的时限和程序规定不够详细,也不利于促进发包人按期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仍不能按要求付款,,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是否立即?),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欠付工程款到何种程度方为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作出界定。(阶段、比例、拖欠时间的程度?) 对承包

14、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如何支付没有相应规定.,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

15、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

16、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

17、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18、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19、。,(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2) 价格调整,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23

20、.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条款分析,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风险的范围和幅度进行约定

21、,合理分担.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999)通用条款无价格调整和具体计算方法 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如何分担不进行约定、约定不清或者约定的原则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导致较多争议,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标准施

22、工招标文件(2007),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 nFtn/F0n)-1,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23、,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

24、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

25、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26、(3)变更,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27、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但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式的约定不自然适用于工程变更部分. 第十六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如合同中有关于工程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式的约定,或虽未约定,但事后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约定执行.否则,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

28、算工程价款。,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与清单计价适应性分析,无清单计价中出现的暂列金额 计日工暂估价等支付相关条款. 对于未包括在合

29、同中的、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99版FIDIC文本规定工程师可指示采取计日工作制度,并规定采用计日工作计划表的方式进行估价以及估价的程序。,在我国的建设工程实际工作中,也有很多零星项目系临时指令完成的,因事先未约定价格以及计价方式,限于规模太小又不方便套用定额,因此基本上亦是采用计日工的形式来实际计算并支付报酬的。由于示范文本没有关于计日工形式的规定,我国的计日工价格计算往往不规范,随意性很大。 无变更工程数量增减程度超过一定的比例, 重新估算变更工程价格的相关条款.,另示范文本仅列举了工程设计变更情形,缺乏对于其他形式变更的具体叙述。 实际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工程设计变更情形外,还可能出

30、现若干其他形式的变更。如:进度计划变更(如要求提前竣工)、质量标准变更(如将质量标准由合格改为优良)、施工条件变更(如分包商的变更及其工程量的增加与减少)、工程量的变更(如新增了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若干零星工程)等。此类工程变更的处理,不仅需要双方协商,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制定操作程序 ,对几个典型的变更事项的不同特点作出不同的处理规定。,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

31、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32、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综合单价的调整办法是: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合同条款中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其变更价格

33、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34、)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35、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4) 索赔,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索赔内容:

36、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3)、(5)各项前期工作;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FIDIC:工期+费用+利润)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7) 、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

37、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索赔程序,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

38、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

39、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条款分析,索赔内容:一般仅有费用和(或)工期,无利润 索赔程序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收到补充材料后继续要求补充,一拖再拖,不真正受理?) 索赔款如何支付未约定-”一揽子索赔” 未规定发包人可以进行反索赔的具体情况和程序,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索赔内容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40、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41、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3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42、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

43、款申请和 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程序,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

44、,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5、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

46、第24 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

47、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4 竣工结算与最终支付,(1)竣工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时间较紧)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

48、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条未规定工程师的审核与签认权,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见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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